据记者了解,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后,至今已逾17年,但《执业药师法》却至今仍然空缺,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对此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员岳秉飞表示,积极推进我国《药师法》出台,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加强对我国药师的管理,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介绍说,美国早在1869年就由联邦制定了标准州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具体的药师法;英国最早在1815年开始建立、颁布药师和药房管理的多部法案;新加坡在1979年制定药师注册法,并于2007年修订;日本于1889年立法,目前有药事法和药剂师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院长王承德表示,我国现行药师法律规范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而药师的专门性立法尚付阙如,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他认为,我国制定实施《药师法》已迫在眉睫。
王承德委员在相关提案中说,我国医疗机构中的药师分为调剂药师与临床药师。调剂药师的工作主要有处方审核、药品调剂、药物咨询、处方点评等工作。在我国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护师的药品使用环节中,药师的工作确保合理用药,降低用药差错,实现最佳的患者保健的关键因素。而在现实中,我国存在严重的重医轻药现象,药师的作用往往被医患忽视,临床药师地位也比较尴尬。调剂药师在不合理处方干预工作上常常得不到认可,这就使我国医疗机构中不合理用药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我国目前社会药房网点很多,药品品种丰富,但药师的作用往往等同于售货员,执业行为亦缺乏规范,在这些药品零售企业中,药师在保证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未被发挥。
王承德委员还说,在现实中,我国药师缺乏社会认同感,亟待通过《药师法》立法, 以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并对其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
据了解,在我国医疗机构中,医生和药师的“行业地位”的确是有差异的。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组织部部长曲凤宏介绍说,在我国的医院里,“医生独大,药师无法律上的执业地位,医生处方用药缺乏科学层面的法律性制约与监控机制,医生没有执业药师的用药监督,患者又得不到执业药师的合理用药指导。”他认为,《执业药师法》的缺位,是造成我国医、药发展失衡的原因之一,客观上造成各种不合理用药与药源性疾病大量发生,甚至出现主观上的滥用药物与通过开处方药物收受贿赂等行为。他还认为,与执业医师相比,我国执业药师的物质回报也较低,而这些与执业药师长年来学习考试和继续教育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不成比例。《执业药师法》迟迟不能出台,打击了执业药师的执业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客观上限制了执业药师履行自己的职责。
因此,王承德委员建议积极推动我国《药师法》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加强对我国药师的管理,充分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真正发挥药师作用。
另据了解,我国获取执业药师资格门槛很高,但取得资格后,执业药师在医疗机构开展药学服务的身份不明、岗位不清、责任不少、待遇不高,得不到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药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柯杨从临床药学教育发展的角度分析说,“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销售占比超过80%,但医疗机构从业的执业药师尚不足总数的10%,这种情况令人担忧。更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还在呈现逐年萎缩的趋势。”柯杨建议加强临床药学专业教育,将临床药学纳入学科目录。“在条件成熟的学校,试点设置研究生药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并逐步推开。在学科分类和专业设置上,注重临床药学专业与一般药学专业的差异。”
柯杨委员还介绍说,事实上,制定《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015年连续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要点,但至今未能正式印发。这一规章令人期待,因为在药师立法尚不完善期间,部门规章可以做出及时有效的补充。她还表示,我国在推行临床药师制度时,需从医改的全局考虑。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过程当中,应当将药师的待遇同医师、护士统筹考虑,明确工作职责、评估工作绩效、制定薪酬标准、体现服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