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725-201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解读

2016-07-11 09:17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侯非
大众标准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托儿所服务提供者婴幼儿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侯非



GB/T 31725-201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解读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侯非

侯非,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研究员。《早期教育服务规范》、《学习服务质量要求 语言培训》、《学习服务质量要求 职业培训》等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公共教育服务标准体系研究”等项目负责人,出版专著4部,发表科技论文和理论性文章19篇;ISO/TC232(教育服务)WG2(语言培训服务规范)成员,WG3(教育服务通则)、WG4(学员评估流程)、WG5(术语)注册专家;研究成果曾于2013年、2015年分获科技兴检一等奖、二等奖。

2016年1月1日,由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的GB/T 31725-201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正式发布,作为早期教育服务领域惟一的国家标准,该标准首次从国家高度对早期教育服务提出通用性规范要求,打造了一个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可参照的优质服务范式,将对今后我国早期教育服务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起草情况

1.起草背景

进入21世纪,伴随着家庭结构和婴幼儿保教模式的不断变化,早期教育服务在我国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有活力的领域之一,在全社会范围内受到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早期教育服务亦暴露出多方面问题,包括服务行为不够规范、服务人员专业技能与知识欠缺、服务场所安全性与适用性差、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层出不穷、顾客满意度普遍不高,导致了早期教育服务市场秩序混乱、规范化科学化程度较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的局面。

造成以上现象的核心原因之一,是国家标准的长期缺失,科学监管和行业自律因此缺少依据、难以开展。实践证明,作为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的重要技术手段,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教育服务的整体水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亦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在此背景下,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早期教育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该标准将为规范早期教育服务行为、提升早期教育服务质量提供有力抓手,为早期教育服务市场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高质量早期教育服务模式、促进早期教育服务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亦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战略部署建立实现路径。

2.起草原则

本标准起草主要遵守以下原则:

(1)落实法律政策相关要求

为推动婴幼儿保育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框架内,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重要文件,出台了婴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作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技术支撑和落实手段,一方面,国家标准中的要求不能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另一方面,国家标准应细化、量化、具体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为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抓手。

因此,在起草本标准时,标准起草工作组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在此基础上对早期教育服务的管理与实施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标准与政策文件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真正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为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可实施路径。

(2)遵循服务标准制定原理

当前,教育活动的服务属性已被国内外广泛认可,实践亦证明,运用服务标准化方法原理,针对教育活动开展的标准化工作效果良好,在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水平、优化其管理效能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基于以上情况,标准起草组以国内外教育服务标准化先进实践为借鉴,根据GB/T 24620—2009《服务标准制定导则》、GB/T 20002.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1部分:儿童安全》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引入“12核心要素”、“服务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等服务标准化经典理论,从服务提供者、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服务设施、服务交付、服务支付、沟通与反馈等板块出发,针对早期教育服务提出科学、先进、具体的规范性要求,从而打造出一个早期教育服务的优秀范式,为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早期教育服务水平提供了技术依据。

(3)有选择性借鉴先进成果

经过多年发展,国内外关于婴幼儿教育的研究已臻成熟,形成了完备的理论知识体系,在婴幼儿教育标准化、规范化方面的成果较为丰富,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方面,早期教育服务标准化可供借鉴的研究及成果较少。

虽然在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实施条件、服务提供者、服务人员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区别,但幼儿园、托儿所教育和早期教育服务均为面向0岁至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等的保育教育活动,在活动、场所、学习资料、教学人员以及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均有众多可相互借鉴之处。在此背景下,在深入理解二者区别的基础上,标准起草工作组有选择地借鉴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文献资料中的技术指标和研究成果,提升了标准的科学性。

(4)充分吸纳地方优秀实践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早期教育服务蓬勃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良好经验和先进做法,同时,多地教育管理、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亦应社会需求,出台了规范早期教育服务管理的地方性要求。

标准是“最佳实践的总结”,优秀的实践经验是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的宝贵技术源泉。因此,制定本标准时,标准起草工作组以明访、暗访、座谈、研讨、材料收集与分析等多种形式,广泛获取相关资料,在保证全国普适性的前提下,将当前早期教育服务实践活动的成熟经验,以及上海市、浙江省丽水市、江苏省南京市、辽宁省鞍山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方性早期教育服务管理规定的良好做法整理、提炼、吸纳,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将地方优秀实践固化、复制和推广,确保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依据与参考

在起草过程中,本标准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4620—2009《服务标准制定导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同时参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GB/T 20002.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1部分:儿童安全》、GB/T 26158-2010《中国未成年人人体尺寸》、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丽水市民办早教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南通市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鞍山市0~3岁早期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献。

主要内容

作为首项早期教育服务国家标准,本标准是一项基础通用性质的国家标准,基于此定位,本标准主要包括14章,逻辑框架与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标准章节及主要内容一览表

1 .范围

本章描述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3.1节规定的“早期教育服务”,即“在托儿所、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面向0岁至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由相应组织提供,旨在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保育教育活动,游乐场等婴幼儿服务等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国家标准实际需要,本标准引用了安全、卫生、玩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标准10余项,包括GB 24613《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

3 .术语和定义

由于GB/T 26997《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 术语》已明确界定了教育服务领域的绝大多数标准,因此本章在直接引用标准的同时,仅选取了与早期教育服务关系密切的3个术语进行了界定或具体化,术语与定义及界定依据如表2所示。

表2 术语和定义及界定依据一览表

4 .服务提供者

通过大量实地走访与资料收集,标准起草工作组了解到,全国各地对于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要求不一,审批、注册、备案部门和方式各异,有的由教育管理部门审批,有的由民政管理部门备案,有的仅需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即可,缺少国家层面的统一要求。这正是在调研过程中,消费者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

作为技术规范,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审批注册等行政审批方面的内容不属于国家标准的规范对象,为尽可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标准一方面在“3.2”中明确了“服务提供者”是“依法登记注册、提供早期教育服务(3.1)的组织”;另一方面,在第4章中提出了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服务管理要求,以达到确保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具有“合法身份”和“服务条件与能力”的效果。

在“4.1基本要求”一节中,提出了满足服务正常开展的、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包括固定服务场所、专职服务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在“4.2服务管理要求”一节中,从服务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顾客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5个板块出发,对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实施的服务管理进行了要求,其中:

——在“4.2.1服务活动管理”中,提出了服务提供者管理服务活动的4项基本原则,即“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注重趣味性”、“面向全体婴幼儿,重视个别差异”、“坚持鼓励、启发、诱导等正面教育”,以保障早期教育服务的实施遵循幼儿教育的科学原理、规律和方法。

——在“4.2.2人力资源管理”中,提出了服务人员聘用、培训、体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对常规服务项目内的教学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提出了“1:8及以内”的推荐性要求,这是依据早期教育服务实际,参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及《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性早期教育服务管理规定综合评估并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得出。

——在“4.2.3顾客信息管理”中,在GB/Z 28828《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与精神,根据早期教育服务实际特点与现实需求补充、细化提出关于顾客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建立顾客信息管理制度、按照GB/Z 28828进行顾客信息管理、顾客知情同意、可以获取和不应获取的顾客信息字段、采取措施防止和补救信息泄露丢失等。

——在“4.2.4安全管理”中,提出了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与应急设备用品,进行安全与应急培训,采用符合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设施、学习资料等要求,同时对标准后文中有关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服务实施的安全要求进行引用、强调。

——在“4.2.5卫生管理”中,提出了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卫生消毒用品等要求,同时对标准后文中有关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的卫生要求进行引用、强调。

5 .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是服务业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对于教育服务而言,服务人员对于服务整体质量水平的影响更为明显。通过调研发现,我国消费者对于早期教育服务人员的关注度与服务提供者不相上下,是仅次于服务提供者资质条件的又一个热点问题。

纵观当前我国的早期教育服务市场,由于缺少统一的准入门槛,早期教育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来源,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心理状态、健康程度、职业道德、综合素质可谓五花八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目前早期教育“乱象丛生”、投诉事件频发的现象。

基于此,标准从健康状况、从业资格、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能力、服务语言、服务行为、工作服饰、培训等方面对从事不同工作的早期教育服务人员(教学人员、其他服务人员)提出要求。

在体现科学性和引领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早期教育服务发展阶段和整体环境,将有关指标适度降低,兼顾了规范性和实操性,为规范早期教育服务人员队伍、保障早期教育服务水平奠定了技术基础。

在“5.1基本要求”一节中,标准将早期教育服务人员分为教学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两类,并提出了身体健康、服务语言、服务行为、工作服饰、培训等方面针对所有工作人员的通用性要求。

其中,健康要求是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相关要求研究并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提出,依托附录A进行了明确。

在“5.2教学人员”一节中,从早期教育服务实际情况、现实需求和区别特征出发,以我国托儿所、幼儿园教学人员管理要求为参考,在大量调研论证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早期教育服务教学人员的基本条件、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要求。本节在体现科学性和引领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早期教育服务发展阶段和整体环境,将有关指标适度调整,兼顾了规范性和实操性。

在“5.3其他服务人员”一节中,明确了其他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和职业资格。

6 .服务场所

本章从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环境与卫生要求等维度对早期教育服务场所提出规范性要求。

氢动力汽车主要借助氢燃料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在提供动力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环境污染,是一种优势非常明显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但是,氢燃料电池价格较高,氢燃料储存和运输难度较大,氢气需要通过电解水或应用天然气来制作获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宝贵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符。

在“6.1基本要求”一节中,提出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独立、固定、满足服务需求的服务场所,并对功能分区提出了要求。同时,从早期教育服务的实际出发,参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等地方性管理规定,综合研究提出了“在早期教育服务实施过程中,婴幼儿人均所占有的实际教学活动场所面积不应小于4 m2”的要求。此外,从保护婴幼儿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提出“全面禁烟”的要求。

在“6.2安全要求”一节中,依托附录B,分别从通用要求、安全出口、紧急疏散通道、地面、墙面、楼梯、台阶、门、窗户、玻璃、镜面、扶手、栏杆、电源插座、头触安全隐患、手触安全隐患、绿化植物等板块对服务场所提出了安全要求。

在“6.3环境与卫生要求”一节中,分别规定了早期教育服务场所的卫生消毒要求、抗污染与干扰要求和环境设计要求,并对附录C进行了引用和强调。

7 .服务设施

本章从通用性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等角度对早期教育服务设施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在“7.1基本要求”一节中,提出了满足服务正常开展的、服务设施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包括符合婴幼儿体征、满足服务需求等。

在“7.3卫生要求”一节中,针对婴幼儿免疫力较弱的特点,提出了包括满足GB 2823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等标准相关要求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卫生要求,并对附录C进行了引用和强调。

在“7.4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一节中,针对婴幼儿无法独立大小便特点,从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促进婴幼儿社会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宜“设置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的推荐性要求,并在附录D中给出了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参数。

在“7.5专用设备”一节中,针对滑梯、婴幼儿游泳池、沙池等专用设备提出了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在“7.6服务家具”一节中,针对服务家具提出了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8 .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对婴幼儿均衡发展、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具有重要作用,本章从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等角度对早期教育服务学习资料研究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在“8.1基本要求”一节中,提出了“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服务内容、目标与特点,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学习资料,建立学习资料库并适时更新”和“学习资料的引进、更新和研发,应经过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论证,并进行试点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同时,对教学人员、婴幼儿、家长等不同受众所使用的学习资料提出了要求。

在“8.2安全要求”一节中,针对学习资料的安全性及安全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

在8.2.1中,提出了学习资料应由安全材料制成,不应带有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并对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进行了列举、描述。

在8.2.2和8.2.3中,分别针对学习资料在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和使用中的安全监测与安全隐患消除,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在“8.3卫生要求”一节中,规定了学习资料应定期清洁、消毒,并对附录C进行了引用和强调。

9.服务实施

本章面向“服务信息提供→需求与特征分析→服务方案确定→服务协议订立→支付→服务交付→效果评价→沟通与反馈”早期教育服务全过程链,针对服务实施各环节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在“9.1服务信息提供”一节中,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的信息内容,对信息咨询渠道提出了“方便、快捷、畅通”的要求,对信息质量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时效性,与实际的服务交付一致”等要求。

在“9.2需求与特征分析”一节中,规定了在开展早期教育服务时应首先进行顾客需求与特征分析,并规定了分析的对象和内容,目的是保证服务的针对性和适宜性。

在“9.3服务方案确定”一节中,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应根据需求与特征分析结果,为顾客设计或选择合适的服务方案,并就方案与顾客协商一致。

在“9.4服务协议订立”一节中,提出了“服务提供者应与顾客订立服务协议”的要求,并对服务协议的内容、订立条件、订立时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在“9.5支付”一节中,对服务费用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支付信息、支付方式、支付凭证等内容。

在“9.6服务交付”一节中,在规定早期教育服务交付原则的基础上,分别面向全体服务人员和教学人员,针对其在服务交付中的行为,提出了通用性要求和专门要求。

在“9.7效果评价”一节中,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受服务的婴幼儿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同时规定了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在“9.8沟通与反馈”一节中,从沟通渠道、沟通管理机制、服务人员在沟通过程中面对不同顾客的行为等方面,分别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10. 服务质量评价

本章提出了早期教育服务质量评价与提升方面的要求。基于当前早期教育服务行业标准化整体水平和本标准性质,本章内容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目的是在提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为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水平的早期教育服务质量评价和提升活动留下较大空间,便于各地方和各服务提供者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11. 附录

在“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务人员健康要求”中,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相关要求,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别提出了不应从事早期教育服务的疾病(史)、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疾病和症状。

在“附录B(规范性附录)服务场所安全要求”中,分别从通用要求、安全出口、紧急疏散通道、地面、墙面、楼梯、台阶、门、窗户、玻璃、镜面、扶手、栏杆、电源插座、头触安全隐患、手触安全隐患、绿化植物等板块对服务场所提出了安全要求,其中:

“B.1 概述”提出服务场所应设置于满足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建筑中,并参照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从婴幼儿安全需求和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服务场所宜设置于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要求。

“B.2 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提出应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标识、告知、物品堆放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B.3 地面与墙面”从婴幼儿特点与安全需求角度出发,参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提出地面和墙面材料,以及阳角部位形状的要求。

“B.4 楼梯与台阶”提出“服务场所内不宜设有楼梯和台阶”的要求。

“B.5 门”从婴幼儿对于安全性、舒适性、保护婴幼儿好奇心等方面出发,参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提出服务场所内门的设置方向、类型、宽度、材质、门槛等要求。

“B.6 窗户、玻璃与镜面”从婴幼儿特点与安全需求角度出发,参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提出服务场所内窗户、玻璃与镜面的安全要求。

“B.7 栏杆与扶手”从婴幼儿特点与安全需求角度出发,参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提出服务场所内扶手和栏杆设置的安全要求。

“B.8 其他”从婴幼儿特点与安全需求角度出发,参考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依据《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GB/T 26158-2010《中国未成年人人体尺寸》计算,研究提出电源插座、手触和头触风险、绿化装饰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其中部分技术指标的参考依据与测算依据见表3。

在“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的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中,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为技术参考,从我国早期教育服务活动实际特点出发,规定了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的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供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参照使用。

在“附录D(资料性附录)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建设参数”中,以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稿等为技术参考,研究提出了婴幼儿专用盥洗池高度、宽度,水龙头间距等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的建设参数。

表3 B.8部分指标参考与测算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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