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桂红(河南省濮阳县中医院,河南 濮阳 457100)
去氧孕烯炔雌醇片治疗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的效果观察
董桂红
(河南省濮阳县中医院,河南 濮阳 457100)
目的 探讨去氧孕烯炔雌醇在青春期功能性出血子宫中的治疗效果。方法 选取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院收治的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138例,随机分成两个组,观察组69例使用孕烯炔雌醇片治疗,对照组69例使用全体雌激素治疗,观察比较两组患者治疗效果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结果 观察组患者治疗有效率95.65%,对照组患者治疗有效率84.06%,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不良反应率10.14%,对照组不良反应率28.99%,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使用去氧烯炔雌醇片治疗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效果明显、作用安全。
去氧烯炔雌醇片;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效果
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是指青春期女性月经初潮1~2年后,由于长期无排卵导致无孕激素抗拮而形成的子宫内膜不规则剥脱出血,可长时间伴有2~5年,并引起患者贫血和继发性感染[1],严重影响患者健康成长,去氧烯炔雌醇片能帮助患者内分泌调节趋于衡,抑制子宫内膜增生,治疗效果明显,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院收治的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138例,年龄14~20岁,平均(17.65±2.33)岁,临床表现为月经量异常,月经周期紊乱和阴道不规出血,病程3个月~5年;经临床症状和试验室检查,所有患者均符合第6版《妇产科学》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诊断标准,无生殖器炎症、子宫器质性病变等合并症状,随机分成两组,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69例,自愿参加本研究。两组患者在年龄、病情等一般资料上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两组患者均给予贫血、抗感染常规治疗。
1.2.1 对照组患者给予结合雌激素片(新疆新姿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0172)1.25 mg,每隔6 h服药一次,出血停止后减少剂量1/3,每隔3 d减少一次,直至0.625 mg/d,连续服用3个月经周期。
1.2.2 观察组患者给予去氧烯炔雌醇片(N.V.Organon,批准文号H20090423)2片,每隔8 h服药1次,出血停止后每日减少剂量1/3~1片/天,连服21 d,下次月经来潮第5天开始重新服用21 d,连续服药3个月经周期。
1.3 观察指标:观察比较两级患者服药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率。显效:临床症状完全消失,连续4个月经周期没有出现子宫不规则出血;有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连续随访4个规律性月经周期,患者出现轻微的子宫出血;无效:临床症状没有消失或有加重趋势;治疗有效率=显效+有效/患者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本研究所有资料数据均由SPSS14.0统计软件进行管理分析,计量资料运用平均数 标准差(±s)表示,组间t检验,计数资料χ2检验,以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表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表2 两组患者用药不良反应比较
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约占各种功血的20%,在临床上比较常见,主要发病在月经初潮后最初2年,可引起贫血、继发性感染和不孕不育,是严重影响青春期妇女健康成长的疾病之一[2],由身体内分泌失调引起,以无卵型最为常见,约占青春期功能性出血患者的80%以上[3]。“下丘脑-垂体-卵巢轴”激素调节的反馈调节机制的部分缺陷是导致这一疾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4-5],去氧烯炔雌醇片主要成分乙炔雌二醇和地索高诺酮,具有下丘脑和垂体有正、负反馈作用,能刺激垂体合成和释放促性腺激素,连续使用可使腺垂体中促性腺激素释放素下调而降低性激素的分泌,达到抑制子宫内膜增生,减少子宫内出血的目的,并具有周期控制好,利于脂质代谢,不增加体质量,无雄性症状等作用;结合本研究,运用去氧烯炔雌醇片治疗的观察组的治疗有效率和用药不良反应率,均明显优于运用结合雌激素片治疗的对照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意义(P<0.05)。
综上所述,运用去氧烯炔雌醇片治疗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能明显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临床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1] 李树芹.去氧孕烯炔雌醇片治疗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临床观察[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5,7(2):164-165.
[2] 杨欣.去氧孕烯炔雌醇治疗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55例[J].中国药业,2015,24(5):79-81.
[3] 唐信福.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的预防及治疗[J].实用预防医学,2012,19(8):1218-1219.
[4] 陈桂清,李成志.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发病机制及治疗进展[J].医学综述,2015,21(3):390-392.
[5] 顾志群,周晔,蔡蓉.去氧孕烯炔雌醇治疗青春期功能性子宫出血的临床疗效[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5,8(27):86-87.
R711.52
B
1671-8194(2016)14-00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