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保险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分析

2016-07-05 22:24徐红波
中国经贸 2016年1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会计

徐红波

【摘 要】2007年1月1日,我国在保险全行业开始推行和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实施加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众多制度规范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核算,为企业实现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会计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1.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上的转变

对于保险会计的特征,新会计准则予以了系统地把握,规范了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的转变,即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到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模式。

2.接轨国际会计准则,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表现出趋同性,不仅使得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标准想统一,而且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3.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提高了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在内四套会计标准体系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多会计标准和标准差异化导致保险企业不仅与其他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候数据没有可比性,而且在行业内部公司间依据也很混乱,进行横向比较难以确保准确。

二、原保险合同准则

1.对保险合同进明确定义和分类

原制度下,只是按险种将保险业务分成了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三大类,并对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规定。新准则下,不但将保险按照业务分类,还从保险合同角度进行分类,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两大类,并分别进行定义和制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

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完善。新准则下定义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并对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展开承担的协议,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两种合同类型。

原保险合同,指得是在向投保人进行保费收取,对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赔偿保险金进行责任承担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指得是保险公司一个人一定的保险份额分出给企业另一个人,被分出人接受分出人承担原有的保险合同带来的赔偿的所有费用的一种保险合同。

2.设定存在已有保险风险与另外风险的合同进行分拆核算的标准

原制度下,没有对既有风险又附带另外风险的合同进行分拆开来实施核算的要求。在日常处理时,将保险人所签发的既有风险并附带另外的风险的合同,也认定是保险合同一并处理。

投保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新准则则对规定,应当对会将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风险以及另外风险的保险业务分别实施处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到原保险合同,而其他风险部分则不确定进原保险合同。

3.强调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原制度下,在认定保险合同时没有做重大风险进行测试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由保险人签发的不需要分拆的混合保险合同,不管转移的保险风险程度,都没有展开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一定认定为保险合同实施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条件下,对于保险人所签发的合同,需要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规定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的时候,按照单项合同做为基础实施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除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合同,可能造成保险人支付较大的附加利益的发生合同,可以认定为该保险具有重大风险。附加利益,指的是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所指支付的金额,超出了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所支付金额的数目。

4.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

原制度条件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决赔款、未到期责任和长期责任三种准备金,而人身保险合同的准备金则有未决赔款、寿险责任和长期健康险责任三种准备金。

新准则制度下,规定了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丝袜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两种类型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则有寿险责任和长期健康险责任两种准备金。

三、再保险合同准则

1.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认定为资产并且不能同原有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进行抵消

在再保险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原制度没有对保险人对原有的保险合同的准备金和分出业务的准备金怎样进行认定和报备做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扣除分出业务的准备金以后剩余的准备金净额记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但是在新准则规定下,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的同期,保险的再分出人将所分出业务的准备金确定为资产,同时,将其独列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一方,而且企业资产的负债表上面所有准备金按照不减去分出业务所带來准备金数额所进行列示。

2.对分出以及分入的业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改变

原制度下,发送分保业务的账单后要求保险再分出人对分出的保费以及摊回款项进行确认,在接到分保业务的账单后,保险再接受人对于分保的收入以及费用进行确定。而在新准则情况下,保险再分出人在进行分出以及摊回所分保费用的时候,应当于收到原有保险合同的保费得到确认的当期进行相应的确定,然后保险再分出人应于原有保险合同赔偿资金确认的当期对摊回的赔偿资金成本进行确认;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时候,保险再接受人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予以确认,与此同时对分保费用进行确认。

3.明确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办法

原制度情况下,对于保险再分入业务具有的准备金以及分保的保证金产生利息的具体处理方法未做明确的规定。新准则则作出相应的规定,参比原有的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再接受人展开相对的分保准备资金提取并实施相关会计处理;保险再分出人、保险再接受人应当如期计算和提取分保的保证金产生利息,并分别记入到企业的利息支出与收入的栏目中。

参考文献:

[1]包滢.浅谈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J].现代商业,2009,15:216.

[2]杨阳. 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J]. 现代商业, 2008, 14: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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