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问题研究

2016-07-05 19:29:15吴张智
中国经贸 2016年1期
关键词:统计执法检查

吴张智

【摘 要】一个健康繁荣的信息市场的存在,是政府高效运转、企业持久健康发展和人们从容生活的必备条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深刻变革,人们对于政府统计信息的质疑声越来越大。统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政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本篇论文通过对当下的统计背景、统计执法检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中找出不足和解決的办法,为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帮助,从而促进统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问题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已正式纳入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因素增加,统计弄虚作假等现象常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统计工作权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挑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执法检查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树立统计执法检查权威,提高统计公信力。

一、统计执法检查现状

我国《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扎实推行依法统计,我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专业统计数据质量专项统计执法检查,组织企业联网直报情况专项督查,将代填代报、干扰企业独立上报数据的行为做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推进了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实施。于受种种因素影响,统计执法检查面临的问题凸显,不少地方统计监督保障力度受到影响,统计法的威慑力得不到正常发挥,统计执法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亟待改革创新。目前,我们要紧紧把握《统计法》全面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认真查找统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使统计执法检查在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统计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统计改革和事业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执法检查体制不完善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生产的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表现在3个方面:①内部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但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受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必须首先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其次才听命于国家统计局,从而导致统计系统内垂直管理力度弱。②统计管理受干扰较大。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统计局受双重领导,即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着统计部门的人、财、物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升降也由地方党委、政府说了算。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和统计工作的保障条件如果都依赖地方,统计部门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要顶住地方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干扰,是比较难的。地方统计部门收地方政府干扰,只要地方政府想干预统计数据,就存在可行性,统计数据的客观性难以实现。现实统计工作实践证明,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的根源所在。③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分工不明确。部门统计是政府部门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全面认识经济社会形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际工作中,处理好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是比较困难的,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之间、政府部门统计内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重复统计和重复调查现象较为严重,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2.统计执法检查主体能力不足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但是实际工作中统计执法检查主体存在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不健全。长期以来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队伍都没有像审计、税务一样的受到重视,尤其是县级基层统计执法检查力量相当薄弱。近年来,尽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县建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大队,但覆盖面尚不完全,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和法规股室职能不清工作混乱。虽然培养了一批专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但是人员严重不足。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计业务知识能力不足。统计执法检查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大部分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没有足够的统计业务知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法律的运用不够熟练,对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掌握不足,制作统计法律文书水平较低。③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滥用统计行政执法权。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影响统计数据的质量,破坏了统计的公信力。政府统计机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间接影响了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整体素质。

3.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保证对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促进统计法律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进行统计行政执法对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效果非常重要。但是,《统计法》未对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定,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比照《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了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但是由于《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属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部门规章,层次比较低,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约束力,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的执行力比较差,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主要有立案程序不规范、调查程序不完整、处理结案程序不合法。

三、统计执法检查完善对策

1.统计执法检查体制改革

统计管理体制是统计工作中带有根本意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统计资源的投入方式,统计活动的产出质量以及统计工作的总体效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统计工作建设和发展的水平。《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生产的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表现在系统内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统计管理受干扰较大、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分工不明确等。因此,必须对现有的统计执法检查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我国的统计执法检查模式。统计执法检查体制改革必须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坚持统一性、独立性和集中性相结合原则。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3种改革方向:①垂直改革方向。比照国税、海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垂直管理的基础上,在统计业务、编制、干部和经费上全部实施统一管理。②半垂直改革方向。这种改革方向是在工商、地税等部门实践的基础上,比照垂直改革的优点确立的一种改革办法。乡镇统计机构作为县统计局的派出机构。③二元体制改革。所谓二元体制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系统垂直管理,地方统计系统相对独立,中央和地方互不隶属,属于国家的统计调查任务,由中央统计系统承担,属于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地方承担。

2.提高统计主体执法能力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社会各界急盼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处理一批违法行为来促进整体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但是,现阶段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执法素质能力相对较低,以严重制约统计执法检查。如何提高统计主体执法能力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不仅是推进和加强统计执法检查能力建设的紧迫要求,而且对于推动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②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的监督。监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纪律是保证工作质量的规范。要想预防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滥用统计行政执法权必须加强监督,以保证统计行政执法的质量。

3.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屬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瑕疵会严重影响统计执法检查的质量,进而影响统计数据的整体质量。因此,要提高统计执法检查质量,就必须更加重视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完善:①完善立案程序。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对确有违法事实,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完善立案程序要完善立案依据和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来源不仅是执法检查中发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要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更应该吸收群众检举揭发、网络媒体曝光等案件来完善立案材料的来源。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立案的法律意识,杜绝不立案先调查、不立案就处理的执法方式。②完善调查程序。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就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完善调查程序首先要完善亮证告知程序,亮证即出示相关证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要合法、有效,杜绝执法人员冒名执法、无证执法。执法过程要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义务。要依法取证,取证过程要公开。③完善处理结案程序。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参考文献:

[1]熊振南主编.《统计法导读》,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张永忠.《转变执法理念适应依法行政》,载《中国统计》,2012年第11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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