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建
摘 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職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女职工;权益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将是女性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可靠保障。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建立一系列行政保护机制,实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实现健全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障,是我们社会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也是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民主、法制的社会,有效实现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法保护就必须依据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律则无行政”,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都是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尤其是行政机关做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的法律保障了女性拥有和男性一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权利和地位,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郑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后,中国在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载明,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拥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后两部宪法中还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条文,这样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就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上所谓的“权利”是指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动或不为某种行动的可能性。因此,权利是一种资格和能力。国家法律的保障的确使新中国的广大女性有翻身做主人的现实可能性,她们能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来,使当时我国的女职工的平等权益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二、女职工劳动特别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管理层普遍不重视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某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往往被其“忽略不计”。据山东省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没有一家企业同时依法配套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淋浴室和哺乳室。女职工“四期”保护权难于实现。从事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大多不能给予调换工作,有的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育龄女职工有毒有害工种的调离率几乎为零。而一些发放工资都成问题的国有企业,也无力依法让其女职工享受到特殊保护权。
2.与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有关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
女职工在生育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上涨,没有参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无法从社会保险获得补偿,又难以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的途径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费用。在访谈中,询问女职工“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是否会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承担”,回答“是”的一例也没有。只有一位女职工谈到,她的一位同事在辞职前通过仲裁报销了生育费用。显然,就业压力及维权意识不高导致了法律更多是“空中楼阁”。另外,企业就女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不足42%,女职工因劳动特别保护不到位,发生工伤,求偿也会很困难。
3.救济制度不完善
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多是以行政为主导,制裁形式多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罚款”之规,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制裁会发挥很大作用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制裁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惩治的有效性和力度也会大打折扣。何况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其结果往往是权利的难于实现,甚至是权利的虚设。
4.无法可依现象逐渐凸现
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所带来的“污染”,国家未及时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还未认识的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将无法估量,而原有的法律法规却都无此方面的规定。
女职工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导致的流产、死产和畸形儿的现象已不是个别,但其责任该由谁来负责,其能否成为工伤的范围,女职工是否享有赔偿权和提起侵权之诉,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关于建立多元社会保障机制的问题
1.建立女职工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邀请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定期通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研究对策,形成制度。工会女职工组织是女职工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各级工会女工组织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女职工在改革中所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同时建议各级党政、人大等一切决策机构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要增强国策观念,强化性别意识,不断完善和健全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
2.建立监督制度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监督,再好的政策也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要加大监督力度,使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政策法规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3.完善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的救济工作
任何权益的事后救济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彦常说“无救济,无权利”,对于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也是如此。一是有些费用是实际发生,应当一次补偿即可,如医疗费。如果采“兼得说”的话,受害者可以取得三倍补偿,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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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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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