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对策

2016-06-30 03:31罗承炳辛宇鹤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罗承炳 辛宇鹤

摘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是一项需要长期完善的系统工程。笔者建议从整合监管岗位,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等方面来实现对农村食品的无缝监管。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 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

价格是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给价廉质差的商品提供了生存空间,由于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对侵权行为更能容忍。因此,必须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一、整合监管岗位,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

行政监管应该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中的最主要的力量,针对我国农村食品经营的特点,在分段监管模式下,应整合和设置监管岗位和规定详细的监管职责。首先,设置县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乡镇行政区域设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日常监察工作;在各村配备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本村常驻和流动网点小商贩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形成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监管网络,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覆盖面。其次,通过专题培训班,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专项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条件。最后,确立农村食品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让地方行政长官或者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官员担任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加强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二、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

违法成本过低,是我国不安全食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笔者建议应该建立食品行政许可退出机制,如同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一样。食品经营者一旦违法将吊销许可证,列入行政机关“黑名单”,通过全国信息联网备案,终身取消申请食品经营资格。

三、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端,而社会监督能较好的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一)加大宣传,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短信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现场咨询、科普展览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社会公众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营造参与食品监管光荣,举报不安全食品是为民除害的社会氛围。

(二)组建食品经营者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言人”,是政府和食品经营单位沟通的桥梁。食品行业协会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经营单位协作和有序竞争有着明显的作用。

地方政府应在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支持农村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首先,建立内部监督和奖惩机制,发挥协会在宣教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健全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其次,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反映消费者诉求。充分整合零散的小作坊式、小摊点式,赶集式经营模式,方便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三)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首先,在乡(镇)、村设立投诉举报信箱、配置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及建设专门的举报网站,通过各种传播途径把举报奖励等信息,让食品经营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知晓;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要设专人进行接待、记录,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并且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内容调查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次,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线索提供者要给予一定数额现金奖励。举报奖金应由财政拨款,专款专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应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奖励金额根据具体案情,按查处该案货值的1%-4%予以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建立与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机制。公益诉讼是不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对因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发起的诉讼活动,现今已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公共领域。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监督食品安全执法活动的效果。

首先,建立公益诉讼基金。该笔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对提请公益诉讼的公民在胜诉的情况下给予奖励,提高农村消费者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有助于威慑食品经营者。一些法制较健全的国家,均有较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降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门槛。农村食品经营者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不少为文盲或半文盲,按《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对销售者“明知”的规定,很难适用。因此,应该将第96条中对销售者“明知”的规定去掉。其次,确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赔偿的基数是按照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金来计算,消费者在食品零售领域消费的金额有限,因此十倍赔偿数额根本起不到惩罚不法经营者的目的。最后,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是指交易场所的组织者向进场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当农村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而得不到经营者的及时赔偿时,由市场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再向违法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制度。有些农村食品经营者规模小、流动性大,一旦出现问题便会逃之天天,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先行赔付制度能快速便捷的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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