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锟
【摘 要】广大农村群众长期以来得到的保障并不高,小额保险作为一种预防性的风险管理方法,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险服务,能够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的问题。由于中国小额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完善,小额保险经营模式如何选择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业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小额保险作为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2008年中国保监会通过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并在四川、湖北、黑龙江等九省进行试点工作,2009年扩大到19个省(区),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得到大力发展,但仍有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尝试对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进行分析与探讨,比较各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一、小额保险定义及其特征
关于小额保险,国际上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小额保险定义为依照公认的保险惯例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實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则把小额保险定义为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
综合以上两种定义,可以发现,小额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规避风险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小额保险是传统保险的衍生物,具有传统保险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小额保险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双重特性,且我国小额保险是面对农村中低收入的保险产品,因此,小额保险又有一些不同于传统保险的特点:
1.保险对象为农村低收入人群,保费较低。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较为低廉,相别与传统保险,小额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低收入人群是最突出的一个特征。
2.运营主体多样。小额保险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自助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等。
3.保险标的特定。力求以较低保费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规避危机基本生活的疾病、意外等风险。
4.保险条款易懂,展业、理赔流程简单、快速。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险意识较为淡薄,学历水平不高,对保险缺乏了解。简单的保险条款符合农村低收入人群的要求;流程简单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降低保费。
二、我国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的理论选择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制度环境各不相同,因此发展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总结下来,目前适合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经营模式主要有:
1.政府主导下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根据农村低收入人群需求及社会管理需要提出保障方案,再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精算、风险管理等。该模式是由政府主导,故而能够有效吸引低收入人群,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也能以较低成本满足低收入人群需求,使得保险覆盖率达到较高水平。
此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主导的小额保险,在保险意识薄弱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心中可信度较高,且由政府补贴保费的情况下能够提高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积极性,降低费率,促进销售,使得小额保险覆盖率迅速提高。但劣势在于,并未解决保险服务、理赔等专业技术环节较难覆盖的问题,同时以行政手段推广农村小额保险,会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不够市场化,不能完成满足到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也会在经营中面临政府的压力而在盈利能力上得不到保证。
2.保险公司主导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以保险公司为主导,由保险公司独立完成客户需求分析,产品设计、定价、营销、精算、理赔核保、服务及风险管理等。这种模式以市场化原则为指导,但此种模式需要保险公司有较强盈利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专业技术能力。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保险公司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在产品设计、精算、定价、理赔、服务等多方面专业性突出,能够为客户提供充分满足其需求的小额保险。同时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立性较强,在各方面受到的干涉较少,能够提供较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足之处在于,通过市场化由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保险难度较大。首先是在销售方面,农村低收入人群对保险认识不深购买欲望低,保险公司没有这方面销售渠道建设,销售难度大;其次保险公司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利润较低,成本管控能力不强,会使得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强从而不会投入过多精力在小额保险上。
3.多元主体合作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保险公司提供产品和承担风险,由多个主体包括公共机构、联合组织等成为小额保险代理人进行小额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向这些团体支付一些佣金,由它们代理进行销售。代理组织机构按照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保险需求,从保险公司处选择产品或共同开发产品,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组织机构、保险公司和农村低收入客户能够实现三方共赢。代理组织机构将销售保险与组织目标结合起来,扩大服务领域;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代理模式解决销售渠道问题,降低成本;客户有方便的渠道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同时可以利用代理团体为自己维护合理利益。此种模式的劣势在于首先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由代理团体掌握,可能为对自身运营产生影响;其次因为保险公司未亲自接触客户,如果保险公司与代理团体沟通协调不到位,也会导致农村小额保险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无法发挥两者的优势。
三、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正如上文所述,三种经营经营模式都各有利弊,笔者私以为,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刚起步,许多地方都不完善,如果单单只采取其中一种模式,并不能使农村小额保险得到较好发展。小额保险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目的是为广大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风险保障,考虑到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社会发展阶段,更应该将三种经营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
首先,在小额保险的起步阶段,由于发展的整体滞后,我国目前尚缺乏对小额保险专业性较高的保險机构,也没有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因此,可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以便快速提高农村小额保险覆盖率,同时提高保险公司相应的专业水平。在此阶段,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村保险意识的培训、保险知识的普及,为小额保险的推广打好群众基础。在小额保险覆盖率较高过后,可以在整个模式中,将政府占的比重逐渐减少,转而以保险公司为主来提供农村小额保险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能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同时在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上进行创新,将农村小额保险与“新农合”、小额信贷结合起来,加快农村保障事业发展。最后,农村小额保险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模式,都有必要建立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NGO)、商业保险公司、和自助团体等广泛参与的农村小额保险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四、结语
我国目前农村小额保险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方面还不完善,不管是选择哪种经营模式,都还有一些共性的地方需要提高:
1.加强创新,开发多种产品
我国各地农村差异较大,易发生的灾害情况等亦不相同,在此情形下,应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的小额保险。同时目标客户为农村低收入人群,对价格较为敏感,即使较小的价格也会对客户是否购买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可以加强创新,考虑按照不同收入层级开发不同的产品。
2.加强监管,规范制度
小额保险市场特殊,客户风险抵抗能力弱,因此为保护客户利益,应建立严格的市场制度。比如:准入制度、偿付能力要求等。同时还应加强对小额保险的监管,有效的监管应该在完善监管合规性、风险性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我国保监会已经在向国际小额保险监管管理的标准靠拢,并且适当减免监管费用,以促进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及发展。
3.简化服务流程
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对象特定,保费较低,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方面力求简单易懂,在交费方式上灵活多样,在核保、理赔等环节加快速度,给客户良好的服务体验。
农村小额保险作为重要的扶贫方式,能够为低收入人群规避风险,提供保障。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保险业的发展和群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小额保险必将在服务“三农”,提高农村基本保障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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