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暗处的犯罪,是何居心
——网络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

2016-06-28 15:27:45陈佳囡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特点

陈佳囡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21000)



隐藏在暗处的犯罪,是何居心
——网络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

陈佳囡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21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网络在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接触世界的一种方式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犯罪,本文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网络犯罪的犯罪心理,发现在虚拟网络世界的犯罪与现实并无多大区别。因此,多关注犯罪本身,关注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才是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的正确道路。

关键词:网络犯罪;特点;心理成因

2015年7月8日,江苏南通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丛某某通过扫描网站漏洞的方式放置木马病毒,入侵网站服务器并非法添加推广网页,先后入侵了近200个网站,非法获利近二十万元;同年8月29日,安徽宿州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短信息拦截、键盘记录等功能的木马程序,再出租给实施网络盗窃、诈骗的不法分子,非法获利60余万元……

从一个个网络犯罪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的普及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犯罪类型,要想预防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犯罪人之犯罪心理的形成,因此出于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本文来研究其犯罪心理成因。

一、好奇心让网络世界难以平静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的身边总会有那么一群好奇心异常旺盛的人,他们不满足于自己所熟悉的生活,总想去探求自己不知道的事情,去挖掘别人的世界。这样的一类人群在网络世界里显得更加活跃,通常会拥有几个不同性别、年龄的账号,企图在各种社交软件中用自己虚构的信息去得到他人真实的身份,并以此沾沾自喜。面对彼此陌生的身份关系,小到qq微信、支付宝的个人系统,大到银行的网银、国家信息数据库,都是一个个五彩斑斓的潘多拉魔盒,他们会心痒痒得想要一探究竟。而网络管理员为了用户信息的安全所采取的拒绝非法用户入侵他人账号这一措施,更是让部分人群的好奇心理上升到“窥私”,当绞尽脑汁也无法探寻你的真实身份的时候,他们便会试图打破网络规则的限定,采用极端的方式----破解密码,入侵系统,于是在利用网络技术满足好奇心的同时,他们也一步步走向了犯罪。有好奇心自然是人之常情,而网络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中往往有旺盛的好奇心,不惜以突破社会法治规范为代价,超过了日常行为的界限。物极必反,旺盛的好奇心理引发网络犯罪,让网络世界难以平静。

二、强烈的表现欲驱使着网络犯罪

从社会外因上看,人们存在一种误导他人的观点,认为电脑黑客需要超强技术的支持,只有天赋异禀或者高智商的能人之士才知道怎么用,正是这种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不恰当评价,让网络犯罪人认为侵入网络系统也是一种“展示高超能力”的光荣,变相鼓励了网络犯罪行为,成了犯罪心理形成的诱因。

从内因上看,想要通过网络技术进入他人电脑甚至攻击网站来展现能力,企图得到他人认可是网络犯罪的一大动机,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06年盛行一时的“熊猫烧香”。

2006年年底,一款形似熊猫烧香的动画在qq上广泛传播,单就外观而言,这是一个有着圆鼓鼓的肚子,拿着几柱香不断前后作揖的熊猫,随着动作的重复香柱还会升起袅袅烟雾,足见制造者想要通过迎合大众的喜爱来达到一传百的效果。随后,在不断传播的过程中,“熊猫烧香”入侵个人电脑、感染门户网站、击溃数据系统,给上百万个人用户、企业局域网用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经媒体报导,其制造者仅仅技校毕业,自学成拥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的网络黑客。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分析不难发现,一方面,面对自己的能力超群,犯罪人的自信心不断膨胀,另一方面看到不如自己的人却荣誉在身,技术的巅峰与学历的简陋容易形成极大反差。于是在强烈的表现欲望的驱使之下,他会迫切地想要通过一些行为手段来证明自己并不输给其他人。想表现的想法每个人都会有,而网络中的黑客类型犯罪通常具具有强烈的表现欲望,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自我表现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便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这种畸形表现欲望的影响下,犯罪人自然会在网络世界里迷失自我,越界犯规。

三、道德感与罪恶感的缺失

2004年2月2日下午, 金山《剑网》整个官方网页服务器被黑客入侵,隔天下午,肇事者主动向金山道歉,表示自己只是一名高三学生,侵入金山剑网服务器是为了骗取玩家游戏账号内角色的物品、游戏币,并称“事前没有想到此次事件的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事后感到自己万分愧疚。”

在此不谈网站自身技术漏洞,仅从这个尚不满18周岁的幕后真凶身上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犯罪人在实行犯罪行为时并不能充分认识到犯罪后果,只有当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时才会跳出来表示后悔,从更深层次上讲,其心理特点是游戏心态,缺少道德与罪恶感。

人们之所以会规范自己的言行,大多是因为道德行为常常是对他人进行表现自己的方式,是做给他人“看”的。与之相反,网络是虚拟的世界,我们利用一台机器连接社会时大多采用的是匿名、伪装的方式,因此每一个操作都是隐藏在一条条网络线路背,很难被人发现的。犯罪人通过虚拟场所进行犯罪行为,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不能及时反馈,这种方式从空间上和行为上都给了犯罪人一种“没什么大不了”的心理暗示,敲下一行代码、进入一个系统的时候不会考虑会引发多大的蝴蝶效应,甚至具有“我只是在玩自己的电脑,就算出事了也不会被怎么样”的自我安慰,这使得网络犯罪人的道德感缺失,罪恶感大大降低。一旦进入了“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网络界面,奉行的就会是较低的道德标准,人的行为容易失控越界,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具体案件中,这种自我安慰式的心理特点常常容易引发规模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件,正是“无知者无畏”的犯罪心理在作祟。

综合网络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我们发现其它与其他犯罪并无本质区别,不过是透过网络本身的特性对犯罪特性加以放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多关注犯罪本身、关注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定会对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张文静.网络犯罪的解读--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鸡西大学学报,2009(4).

[2]廖岳华.净化网络环境--论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与对策的[Z],摘自法律教育网.

[3]皮勇.略论网络计算机犯罪与对策[J].法学评论,1998(1).

[4]巴克·布隆贝克.(Buck BloomBecker)壮观的计算机犯.[M].中国海南出版社,2003.

[5]周晖.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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