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杰 施戍杰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到新常态,原有依靠政府主导投资促进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持续,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当前供给侧改革的重中之重。这是稳定经济增长速度,改善经济结构,进而在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可是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很多阻碍,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在思想意识层面上的,很多人仍然认为只有公有制经济才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担心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持这一偏见的主要理由是:民营经济存在剥削,公有制经济则有利于再分配,因此认定民营经济比重的提高会违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但如果仔细推敲,上述论据并不成立。马克思对所有制与分配关系的分析是深刻而辩证的,他并非单向度地否定私有制,应当在对马克思分析思路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思考新技术条件与组织方式下的民营经济和分配的关系。我们认为民营经济同样是党的执政基础,民营企业应当与国有企业共同发展。
一、民营经济在生产关系中的比重不断扩大
1.应从生产关系的维度衡量所有制结构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并正在发生显著而深刻的变化。在已有文献中,所有制结构更多是从资产结构度量。但我们认为,应以不同所有制部门吸纳劳动力的比例份额,也就是生产关系,作为所有制结构的度量依据。
在马克思经济学看来,所有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之所以重要,是在于它关系到不同阶级间的劳动分配。只有在一定生产关系条件下,生产资料才从财产转变为资本。生产资料占有者与无产劳动者间构成的雇佣关系,正是马克思“资本”概念的核心。物质资本进入商品价值的只是其生产出来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则是劳动者创造的超出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各部门剩余价值生产的比例取决于劳动力所有制结构。因此,全社会劳动力在分配方式不同的部门中的分布,能够反映出社会分配结构。
在西方经济学看来,不同所有制之间效率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效率高低。例如,很多学者认为公有制之所以低效率,在于其缺乏激励劳动者努力与创新的机制。且如果一定时期资本劳动比是一定的,那么劳动力的所有制结构也就能够反应资本的所有制结构。再加上,相较就业数据,资产数据会大大低估私人资本比重,依据就业份额划分所有制结构更为合适。因此,全社会劳动力在生产效率相异的部门中的分布,能够反映出社会生产结构。
2.民营经济的比重核算
在经验层面,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合计十类部门公布数据。在上述统计口径中需要注意四点。一是既存在单独统计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涵盖于私营企业大类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区别在于,私营企业是自然人设立或控股的公司。因此,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理论中的混合所有制,而私营企业则更加符合雇佣型私有制的定义。二是股份合作企业与联营企业应当被归类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虽然股份合作企业被定义为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存在出资入股,属于不同投资者个体与不同经济成分的混合,故应作为混合所有制。三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分。马克思曾评估,19世纪雇佣八个工人可以使资本家免于劳动。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区分是以雇佣人数是否超过八人为界。这种界定遵循了马克思经济学的所有制分析范式,是具有分析意义的。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不再限制帮工与学徒的数量,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在于法权上,前者为自然人而后者为法人,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但是非企业的自然人所经营的商业组织分工较为简单,因此仍然应当属于个体经济范畴。四是存在就业余项。全国城镇就业统计自1990年始,各所有制单位就业人口加总不等于城镇劳动力就业总人口,两者之间出现差额且不断扩大,称之为就业余项。其原因在于,全国就业总数据在1990年以后是根据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与普查推算而得;而各分项就业数据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力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获得,对于重组调整企业、自雇型就业与一些单位中的非正规就业(如临聘)存在漏报和低估。因而,就业余项应当被纳入民营经济范畴,为方便起见将其单列。
我们的数据主要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分城乡就业年底数”一栏。该数据中城镇就业涵盖上述十个部门。我们将其划分为公有部门、混合部门、外商部门、民营部门四大类。其中,民营部门包含私营部门、个体部门与就业余项。
3.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与改革开放进程紧密关联的。可以说,正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拓宽,中国的所有制转型才能够一步步深入。大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民营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是自1978至1991年。
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思路是消灭私营经济并压制个体经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启动,各种类型的非公经济逐步得到承认,公有制就业比重开始缓慢下降,但直到1991年仍达到82%,占绝大多数。
最先得到发展的是个体经济。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建国初期约900万人,1966年文革前夕下降到近200万人,1978年底仅剩15万人。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鼓励扶植个体经济发展,实现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承认个体经济是“有益补充”。这一论断在当年写入八二宪法。1993年城镇个体就业达到930万人,恢复至建国初水平。
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私营经济都未被承认。直至1987年党的十三大才明确允许私营经济发展,认定其为必要有益的补充。这一论断在1988年写入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营企业纳入法律体系的保障范围。同年颁布的暂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保障规范,并将其界定为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超过八人的营利经济组织。而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中,私营企业是于1990年开始统计,但在初始阶段吸纳就业很少。至1991年,私营企业就业比重不到城镇就业总数的1%。
第二,民营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是自1992至2001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改革进程。同年,党的十四大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资源配置方式,并明确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存与联合经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在1993年写入宪法修正案。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将其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并写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所有制结构转型随之大大加速。
一是公有制经济的就业比重迅速下降,从1992年的81.24%,下降到2001年的37.02%。尤其是1997至2001年,随着国有企业大范围改制,大量国有员工失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下降近3400万人,成为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最快时期。二是就业余项所占比重迅速上升,在2001年达到38.72%,甚至超过同年公有制经济就业比重。就业余项的上浮趋势与公有制经济下降幅度相吻合。1997至1998年,公有制经济比重单年下降16%,为其最大降幅;而就业余项比重同年上升11.5%,是其最大升幅。这标志吸纳就业增量与存量的动力机制发生转变,大量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被推向灵活性强的非现代性企业部门。三是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外商经济的就业数量均不断提高。在这一阶段,个体经济所占比重要高于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所占比重则超过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三,民营经济发展的第三阶段是自2002年至今。
2002年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新阶段。一方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真正融入世界市场;另一方面,非公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2002年党的十六大确定了“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即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都要毫不动摇的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明确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同时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力图彻底平等两类所有制部门。
这一阶段所有制转型的显著特征有三。一是国有单位就业人数逐步平稳,2003年以后基本维持在6500万左右。虽然因由城市化进程,公有制单位就业比重随城镇就业人数增长仍有下降,2003至2012十年间仅下降10个百分点,始终保持在20%左右。二是就业余项所占比重逐步下降,缩小了15个百分点。三是民营经济所占比重迅速上升。其中,增幅最大的是私营经济,至2012年比重上浮接近3倍;而个体经济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从1978至2012年的时间里,中国的所有制就业结构从城镇劳动力99.84%集中在公有制部门,转变为只有20.02%仍吸纳于公有制部门,这一变化是巨大而深刻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吸收城镇就业增量与存量的主体。如此庞大的经济形态,无疑不应排斥于党的执政基础之外。
二、民营经济不等于两极分化
1.应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的分析思路
在很多人看来,如果基于马克思经济学,则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从而造成两极分化。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的分析是基于严密的逻辑,需整体把握。
无论是在《共产党宣言》还是《资本论》中,马克思其实区分了两种私有制。第一种私有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称为小生产者私有制,这更符合西方近代学者对私有产权“合法性”的论证,即劳动者凭借劳动获得的私人财产。第二种私有制是同广大无产者相对立的生产资料少数人占有,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这里,剩余产品归生产资料占有者而非劳动者所有,并累积为生产资料。私人财产已外化于劳动者并与之对立。马克思肯定小生产者私有制中生产资料个人占有是实现自由与个性的前提,但同时指出它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容,最终会被第二种私有制取代。而对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肯定了其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但同时强烈批判其等价交换外衣下的深刻不平等。马克思认为,这种劳动与资本结构性的矛盾将愈发加剧,最终“炸毁”第二种私有制,并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强调,庸俗经济学家所讴歌的田园诗歌式的私有制实质是小生产者私有制,正是被资本主义私有制自身所消灭的,他所号召的“消灭私有制”则是要消灭第二种私有制。
中国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是要形成第二种私有制,而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重建第一种私有制。如果我们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马克思经济学,我们应当承认,这是可行的。一方面,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小生产并不必然被大生产取代。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规模越大则成本越低,从而能以更低的价格销售商品,最终必然吞噬小生产。但他没有考虑复杂多变市场环境中的计划成本与创新。企业规模越大,管理层级越多,对市场的灵敏越低,改变既定流程或者说创新的难度就越大。而小企业灵活多变。这使得大企业往往选择将业务分包给小企业,也就是以市场协调的社会分工替代计划协调的企业内部分工。更重要的是,发现新市场、发明新技术的主体大多是小企业甚至是个人,从而通过创新获得超额剩余价值。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快速物流的发展,市场的交易费用进一步缩小,小企业通过信用杠杆迅速扩大规模,最终能战胜传统巨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虽肯定资本对剩余的占有,却并未排除劳动者获得剩余的可能。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积累,将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导致工资上升。完全剥夺剩余的核心机制是相对过剩人口生产。竞争中努力提升劳动生产率的单个企业会选择增加其资本有机构成的新技术。这一趋势在全社会层次展开,将造成劳动需求量相对甚至绝对地减少,生产出相对过剩人口,工资从而会下降到适合资本增殖需要的水平。但我们应看到,这一机制并不必然成立。不断在创新中产生的新生产部门,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向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转变,政府的转移支付,均可以让劳动者获得剩余。因此,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并不必然出现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格局。
2.民营经济与劳动收入占比的U型关系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比重衡量了各生产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关系,构成收入分配格局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而随着所有制转型,也就是民营经济所占比重的不断提升,中国的要素分配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大锅饭”式的分配,发展到越来越多地允许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在激励各财富创造源泉充分涌流的同时,也让一些学者疑虑,是否正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这一时期劳动收入占比的持续下降,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劳动收入占比通常有两种方法计算。第一种方法是将劳动者报酬除以收入法GDP,称GDP法劳动收入占比。由于生产净税额不能衡量劳动与资本关系,第二种方法是将劳动者报酬除以扣除生产净税额后的收入法GDP,称要素法劳动收入占比。图1展示了1993至2012年两种方式计算的劳动收入占比与民营经济发展态势。两种方式计算的劳动收入占比趋势一致,均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明显下降,并在2008年左右逐步回升。因此,厘清民营经济与劳动收入占比的关系必需回答两个问题。一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民营经济发展相伴的劳动收入占比下降,是因由其他要素所有者侵占劳动报酬,还是因新的激励机制增加产出所致?二是,这种变化是一种长期线性关系,还是一种存在拐点的U型关系?
第一个问题可以利用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来回答。
中国区域间的劳动收入占比存在显著不同。图2显示GDP法劳动收入占比在东、中、西三个区域的趋势。虽然三区域的劳动收入占比都呈波浪式下降态势,但中部与西部的占比长期高于东部地区。图3显示了三区域的劳均劳动报酬趋势。东部地区的劳均劳动报酬始终高于中部与西部地区。据此,我们可以判断:区域劳动收入占比的差异,并非因由东部地区的劳动报酬更低,而应当归因于其劳动生产率更高。图4展示了分区域民营经济所占比重。可以看到中部与西部地区的比重接近,而东部地区则显著高于前两者。因此,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的劳动收入占比差异,不是因由利润最大化的私营企业会压低劳动者绝对收入,而是由于私营企业效率水平高于国有企业,因而其比重大的地区生产率水平会更高。
第二个问题回答的关键,在于认识到中国经济处于双重二元结构。
双重二元结构是指:一方面,中国经济存在异质企业的结构转换,高效率的私营企相较低效率的国有企业比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存在城乡二元结构转换,高生产率的城市部门相较低生产率的农村部门比重不断扩大。民营经济不仅将逐步替代低效率国有经济在城镇就业所占份额,也是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主动力,其比重提升对劳动收入占比产生双向影响。
第一,在所有制二元结构条件下,一个地区民营经济比重的提高将产生资源再配置效应,与该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呈正比,对劳动收入占比产生负向影响。
当一定量的资源未能发挥出最大效率,便存在资源错配。此时,这些资源向效率更高的企业转移将增加社会整体产出,这一过程称之为资源再配置。国有企业相较民营企业的低效率是中国资源错配的主要原因。民营经济的发展会产生资源在不同效率企业间的重新分配,从而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人均收入。
第二,在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一个地区民营经济比重的提高将产生城市化效应,与该地区劳动报酬水平呈正比,从而对劳动收入占比产生正向影响。
城乡工资水平由农村边际产出决定。1992年后,中国城镇就业的公有制经济比重持续下降,民营经济是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主渠道。因此,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提高了农村边际产出,进而提升城乡整体工资水平。
第三,在双重二元结构条件下,一个地区民营经济比重的提高对其劳动收入占比的影响具有双向维度。我们认为其最终影响将呈现为正U型曲线。
一方面,不同所有制企业存在效率差异。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下,国有与民营企业工资水平接近而劳动生产率不同,故劳动报酬比重有异。所有制转型会导致劳动收入占比下降。但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工资水平由农村部门决定,民营经济是城市化进程主动力,其对农村劳动力的吸收会提升工资水平。因此,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并不必然降低劳动收入比重,我们认为两者呈正U型关系。在所有制转型之初,生产率效应大于工资效应,劳动收入占比随之递减;当所有制转型到一定程度,生产率效应会逐步降低并小于工资效应,劳动收入占比上升。
我们将按照以下模型对这一正U型曲线关系进行识别检验。
Poe代表民营经济发展程度,Poe2是其平方项,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控制影响劳动收入占比的其他因素,我们引入一系列控制变量,见表2。
又由于2004年收入法GDP统计方式发生改变,个体收入从计入劳动报酬转为计入资本收益,而集体林业收入又从资本性收入转为劳动性报酬,外生影响劳动收入占比。因此,我们引入时间虚拟变量。2004年前虚拟变量取为1,2004年后取为0。以此控制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
本文使用自1993年至2012年20年间的省级面板数据。所选省级行政单位中除去了香港、澳门、台湾、西藏。因重庆市1996年以前数据未单独统计,将其与四川省合并观察。数据总共有580个样本观察点。我们的数据来源包括,国家统计局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及《重庆统计年鉴》与《四川统计年鉴》。
我们分别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检验。其中,模型(1)和模型(4)报告全部控制变量,模型(2)和模型(5)剔除不显著的回归变量,模型(3)和模型(6)没有包含任何控制变量。在上述六个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符号与显著程度基本一致,说明回归结果的可靠。
民营经济发展程度对劳动收入占比的影响显著为负,其平方项对劳动收入占比的影响显著为正。因此,核心解释变量的综合影响呈U型曲线。民营经济比重的上升首先会对劳动收入占比形成下降压力,但上升至一定程度后将促其增加。
对外开放程度的影响不显著且符号不稳定,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虽为负,但数值很小。我们认为,这是由于上述两个变量对于劳动收入占比的影响具有多重途径,而不同途径的效果相反,相互抵消导致整体效果微弱。政府支出的影响为正,这与Harrison、Jayadev、罗长远的结论一致。外商投资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其生产率提升效应大于工资竞争效应。产业结构,即工业化程度,对劳动收入占比影响显著为负。我们认为,这是因由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工业化对工资的提升远远小于其对效率的促进效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显著为负,而其二次项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随着经济发展,劳动收入占比呈U型曲线演变,这与李稻葵的估计结果一致。
3.民营经济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倒U型关系
城乡收入差距是中国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维度。该差距长期处于较高水平被认为是造成中国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的重要原因。因此,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对纠正关于私有产权的传统思维定式极为必要。
图5标识了1993至2012年间民营经济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直观趋势。我们以城镇就业中私营企业就业人数的比重衡量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也即所有制转型程度;再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比衡量城乡收入差距。1992年以后,私营经济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全国城乡收入差距则呈现在波浪中扩大的态势(其1994年下降缘于政府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城乡收入比虽自2010年始有所收敛,但2012年仍保持在3.1倍。城乡消费比虽在2004年后开始低于城乡收入比,但2012年也高达2.8倍。那么,如何认识民营经济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相互关联呢?民营经济比重进一步提升会继续拉大业已处于高位的城乡收入比吗?
如前文所述,中国经济处在双重二元结构之中。民营经济不仅是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主动力,也将逐步替代低效率公有制经济在城镇就业所占份额。因此,民营经济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两大效应。
机制一:城市化效应。因由城乡二元结构,在刘易斯拐点出现前,农村经济规模报酬递减而城市经济规模报酬不变。民营经济发展将增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通过城市化效应提高农村人均收入,从而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负向影响。
机制二:资源再配置效应。因由所有制二元结构,民营经济效率高于公有制经济。所有制转型,将促进民营经济就业比重相对公有制经济的上升,其实质是初始错配资源的再配置进程,提高城市人均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正向影响。
因此,在双重二元结构条件下,民营经济发展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双向的。我们认为,其综合影响为倒U型曲线。下文将从实证角度对此进行验证。
待检验回归模型中,下标i表示样本省份,下标t表示样本年份。d是城乡收入差距,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Poe与Poe2是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当期值及其平方项,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见表4。数据来源与上一节相同。
模型(1)至(3)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4)至(6)使用随机效应模型。在模型(1)和模型(4)中,加入全部控制变量。其中,经济发展程度及其平方项系数不显著,且在两模型中符号相反。模型(2)和模型(5)去掉这两个变量,再次回归,拟合优度基本不变或有所上升。由于当期城乡收入差距对于民营经济发展可能存在反向作用,为避免出现内生性问题,我们又在模型(3)和模型(6)的基础上将民营经济发展程度滞后一期并计算滞后平方项,拟合优度进一步提高。
在模型中,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系数均为正,其平方项系数均为负,且基本在1%的水平显著。因此,回归结果验证了前文的理论分析。随着民营经济比重的不断提升,城乡收入差距会先扩大而再缩小,呈倒U型曲线。由于部分控制变量影响因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模型选择不同而符号相反,我们进行Hausman检验,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接受固定效应模型。因此,模型(3)成为最为合适的模型设定。在模型(3)中,政府干预的影响为负,这可能由于政府资源虽然偏向城市却因低效率拖累了城市人均收入的增长;对外开放水平的影响显著为正,这可能由于对外贸易提高城市收入的作用要高于其促进城市化的效果;外商投资水平的影响为正,可能由于外商投资的生产率效应大于溢出效应;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为正,说明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其城乡分布越不平均,后者原因可能是,教育年限计算很大部分涵盖的是在校生,而受教育程度越高毕业后越可能迁往城市。
三、积累型公有制经济不等于社会平等
我们常常担心民营经济比重上升与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这种思维定式的预设前提是,公有制本身会带来平等。但其实,公有制至少存在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后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基础。第二种形态是政府占有生产资料替代资本家积累资本的所有制,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之时,为完成原始积累、加速资本累积、实施经济赶超建立的积累体制。它既出现于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的落后国家,也出现于实施赶超发展的非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作为积累体制的公有制,在特定发展环境中是必要的,但绝不能说它能够实现社会平等。
1.积累型公有制经济会压低劳动收入占比
传统理论认为,私有制中的劳动者只能得到劳动力价值,公有制中的劳动者则不仅得到劳动力价值,还能分享剩余价值。因此,在很多人看来,民营经济的发展会缩小按劳分配的比例,导致国民收入中劳动收入占比下降。但其实,民营经济发展能够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恰能提升工资水平。而积累型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反而是通过政府集中社会资源来提高积累比率,因而会压低劳动收入比重。在作为积累体制的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只能享受到价值创造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剩余会不断地投入到积累中。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客观条件制约,我们曾经为了工业化加速发展而长期抑制劳动收入,主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低于劳动生产率与积累增速。改革开放后,党对劳动收入占比的政策也是逐步转变。党的十二大和十三大仍主张工资和消费水平增速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党的十四大虽无此要求,但强调勤俭节约。党的十五大才开始提出增加收入水平、优化消费结构。党的十七大与十八大则明确要求提高劳动收入占比,并与经济发展同步。
由于1978年之前没有收入法GDP数据,无法直接测算劳动收入占比,我们利用平均消费水平增长速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关系间接测算其变化趋势。两者增速的演变见图5。其中,劳动生产率由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
在1978年之前,劳动生产率的增速几乎持续超过消费水平,仅在1960-1962、1967-1968年两次经济危机时出现相反情况。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建国初期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通过公有化与计划体制提高积累率,降低了劳动收入占比。只有经济危机时,因产出水平下降速度快于消费水平,劳动收入占比才会提高。
改革开放之初,劳动生产率与消费水平的增速交替上升,并长期保持一致。我们认为,这是由于80年代初农村土地改革与90年代初提高农村收购价格,在提高劳动收入水平的同时,增加产出效率,从而实现生产率与消费水平同步增加。
而在1993年之后,劳动生产率的增速再次持续超过消费水平增速。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初始国有企业效率低,随着民营经济比重上升,全要素增长率提高,导致劳动收入占比的下降。随着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消费水平将逐步上升。
2.积累型公有制经济会拉大城乡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同样源于作为积累体制的公有制经济。一方面,为加速工业化进程,尤其是重工业发展,我们将农村经济剩余转移至城市,从而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为实现上述剩余转移而建立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阻塞了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渠道,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被锁定于高位。这种具有“逆城市化”特征的城乡分割制度,形成逻辑如下:为将农村剩余转换为工业积累,政府在城乡间实施不等价交换,导致市面紧张。为保证市场稳定,政府进一步采取统购统销政策,却只是将流通环节的矛盾转移至生产环节。政府于是推动农村集体化,其目的有二,一是降低获取农村剩余的交易费用,二是通过规模效应提高农村产出。但农村集体化的低效率使城乡二元分割制度陷入低水平陷阱,因为当农村劳动力缺乏激励,其向城市转移只会进一步降低粮食产出并增加粮食需求。为此,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开始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转出。而当城市公有经济波动时,为解决城市就业,还会以“上山下乡”的方式向农村转移城市剩余劳动力。
图6显示了1952至2012年的城乡收入比。现有统计资料中,该指标只在1978至2012年有完整记录,改革开放前仅1956与1964两年有相关数据。因此,我们又以非农产业与农业人均产值之比作为近似指标,得到其1952至2012年演变形态。两项指标变化趋势一致,且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形态。为保证稳健性,我们又计算了1952-2012年的城乡消费比(图7)。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比只在1978至2012年有完整记录,改革开放前仅1956与1964两年找到相关数据。因此,我们又给出1952至2008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之比作为近似。一方面,城乡生活消费之比与城乡消费水平之比的变化趋势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农村家庭的消费主要集中于生活支出。因此,1978年以前的城乡消费水平比可以近似看作为生活消费水平比的延伸。
结合图6与图7,我们发现城乡收入比与消费比的演变趋势相似。1978年之前,公有制经济无疑占据主体地位,但无论以收入比还是消费比衡量,城乡差距均非常大。非农与农业人均产值比围绕6波动,最高接近至8;城乡消费水平比也围绕2.5波动。只有出现经济危机时,如1958年大跃进,城乡收入差距才会下降。而1978至1984年,无论城乡收入比还是城乡消费比均出现明显下降,正是缘于农村土地改革破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通过“分产到户”激励农民,大幅提高了农村产量。而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1985年以后城乡收入差距再次逐步拉大,1993年以后伴随着所有制转型呈倒U型曲线形态。
3.积累型公有制经济会造成市场不平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资本积累为目标的公有制经济会造成新的不平等。2015年中央巡视组对于部分央企的反馈情况,就突出反映了这一问题。归纳而言,巡视所发现的主要是以下几点:(1)四风问题;(2)选人提拔的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3)管理人员与家属、他人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4)投资轻率,造成严重损失。当然,这些都是表面现象,真正的根源在于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等级体制,如果以积累为目标会扭曲市场,造成国企内部、国企内外之间的不平等。
第一,权力的半市场化为寻租创造空间。
积累型公有制经济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商业职能,也就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实质是利用行政力量加速资本积累。二是社会职能,也就是保持经济稳定,消除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由于两种职能长期混同,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常兼具“商人”与“官员”双重身份,从而导致权力的半市场化。一方面,权力可以通过市场变现,这为权力拥有者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了“体制化”、“合法化”通道。例如,企业管理层以跑销售、拓市场为名,进行“三公”消费,打高尔夫球、出入高档会所,生活奢靡;一些管理人员还会联合外人掏空国有企业自身。另一方面,市场的制约机制被权力屏蔽,薪资收入与绩效贡献、风险承担不匹配。例如,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并不具备市场搏杀的能力,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第二,管理的半官僚化扩大了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
由于国企管理层既“官”又“商”的双重身份,导致企业管理的半官僚化。这不仅造成企业效率的损失,还会产生企业内部的不平等。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一些国有企业将不断增加的竞争压力转嫁给基层员工承担,通过降低薪资、增加劳动强度提高企业所谓的“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按照级别而非贡献分享剩余,其选任、升迁靠的是熬资历、拉派系,导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扭曲,企业内部收入分化严重。可以说,正是因由内部等级制的存在,国有企业在向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普通劳动者和企业管理层的利益出现严重分化。
第三,行政与垄断的“结盟”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国企管理层既可以享受到高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薪资待遇,又能够在权力等级制度中占据重要一席,其岗位自然就成为政商两界的“旋转门”。行政主管当局的部分领导在临近退休时,可以空降为企业负责人,获取丰厚的薪资。这种情形的常态化,实质是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垄断利益的“结盟”,导致市场竞争不平等。这些央企借助行政力量保障巨额垄断利润,再由企业负责人与行政官员的不断转换完成“利益输送”,不仅降低效率、恶化分配,更成为深化改革的强大阻力。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是人民,必须要激发每一个人的智慧与劳动,必须要让每一个人都能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这就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而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不与共同富裕相矛盾,反而是其前提。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生产要素占有一部分剩余劳动的权利。而与马克思批判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拥有获取一部分剩余劳动的权利。劳动者不仅能够实现劳动力价值,还可以在价值增殖的生产过程中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分割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这部分剩余可以不断积累,转化为生产资料,并能够以此为凭进一步获得财产性收入。这将根本改变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资本不再独享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每一位劳动者只需凭借劳动就可以分享剩余并将其累积为生产资料,从而打破生产资料占有的结构性不公,金字塔式的资本—劳动力商品结构将被橄榄形社会结构取代。在这种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资料对剩余的获取将激发其占有者在竞争中积累的动力,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唯有劳动的质量与数量,决定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占有量,实现社会公平。党的执政基础不应排斥民营经济。
(作者:魏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施戍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