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董事勤勉义务判定问题研究

2016-06-27 09:01王亚茜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

王亚茜

摘要:由于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实践中董事勤勉义务的判定陷入窘境。但是考察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立法为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制留下极大的空间。公司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是弥补公司法概括性规定之不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章程;董事勤勉义务;判定标准

董事会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负担着保障顺利运营,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职责,董事会的这一职责最终必然依靠其成员即董事的行为来实现。法律通过权力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的行为的调整,董事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公司自治发挥作用的空间。

我国公司法为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制留下极大的发挥空间。本文仅从董事勤勉义务与公司实际情况之间关系角度,探讨公司章程在规制董事勤勉义务的作用。

一、公司具体情况与股东勤勉义务判定标准的关系

(一)公司经营范围与董事勤勉义务判定标准的关系

不同行业的公司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董事在行为时所要求具备的专业知识,对该行业商业惯例以及潜在的商业风险的判断能力也具有差异。身处某一具体行业之中的公司个体,才能在其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对董事的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作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

(二)董事在公司中的实际状态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关系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仍不合理,存在股权的较为集中所形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中国现行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角色和定位受制于股东本位的倾向,在法律规范的表述中呈现出定位不明,角色不清,并且其职能相比之下被股东会和经理侵蚀。具体的公司个体当中,董事的地位极有可能因其在公司中的实际状况有关,而这一具体情况也只有通过公司自治在其章程中进行细致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规范董事勤勉义务的授权

(一)法律层面

我国《公司法》147第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还有一些只是相关的规定,如第112条的董事会的出席与代理出席会议记录与责任承担;第149条损害赔偿责。上述法条都明确的授权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范。

(二)法规层面

主要是证监会与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层面的规定较法律层面更为具体,其中《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规定了“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①该规定也证明了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规范董事勤勉义务的授权。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制的价值

(一)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制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理念,凸显了公司的个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自治规范,相较于作为一般性规范的公司法,更符合公司实际,体现因事制宜的特点,更加切合公司自身的需求。

(二)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制是应对举证责任之需要的有效手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若要通过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必须承担证明责任。很显然,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如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做了法律授权范围内的具体规定,避免由于举证不能而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发生。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制是实现对董事进行激励与约束的科学方式。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为了规范董事的行为,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公司。

(四)公司章程对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公司法中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违法、违规、违章。”几乎排除了法官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空间。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导致了法官在进行董事勤勉义务案件审判时或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或依据第147条的概括性规定作出判决。这两种审判方式极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或者导致判决说理不充分。此时,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将会为司法审判提供极大的便利。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建议

(一)公司章程规定勤勉义务的指导性原则

1、适度原则

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设定之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促使董事忠诚的为公司服务,更进一步讲其目的在于激励董事发挥才智,有所作为,通过其行为令公司财富增值。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行为的手段,那么对于权利义务的设定自然必须围绕着其所欲实现的目标。公司章程在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定时应当秉承约束与激励并重的适度原则,避免过紧而导致董事“无为而治”或过松导致董事“恣意妄为”。

2、结合实际原则

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的自治规范,其因公司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公司章程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不能离开自身实际而凭空想象。在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定时应当充分考量自身实际,根据实际情况如,股权结构、董事自身的知识结构等进行个性化的规定,更好的发挥公司章程在规范董事勤勉义务中的优势。

(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建议

1、对董事行为进行分类规定

根据董事行为之目的将其分为决策行为和监督行为。对其决策行为侧重关注“决策过程”;对其监督行为可更多地关注“监督结果”。

2、根据董事自身的情况规定不同的标准

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知识的董事,尽量适用主观标准。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董事,应适用客观标准。

3、规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董事义务的规定不仅要实现对董事的有效制约,也是为了给董事提供激励。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商业环境的不同对董事行为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激励其发挥个人才智同时兼顾公平。

五、结语

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目前仍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能够实现公司利益保护的有效手段是利用法律的授权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途径。因此,现阶段公司保护自身利益,约束制约董事的有力方式应该是利益章程作出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规定。(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参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

参考文献:

[1]马一德.公司治理与董事勤勉义务的联结机制.法学评论[J],2013.06

[2]王军.公司经营者忠实和勤勉义务诉讼研究——以14省、直辖市的137件判决书为样本.北方法学[J],2011.04

[3]任自力.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中国法学[J],2008.06

[4]周天舒.论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基于浙江省两个案例的考察.法学杂志[J],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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