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的优势

2016-06-27 17:25吕玲玉
2016年19期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优势

吕玲玉

摘要: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一颗毒瘤,在世界经济走向全球化的同时,腐败现象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再也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有组织化、国际化的趋势,面对日益突出的外逃、外流,对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同时腐败的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传统的也是最主要的腐败治理主体是政府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现在非政府组织(NGO)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新兴主体,具有社会公益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等特点,在与其他主体相比的同时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所以在全球腐败蔓延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反腐败合作;优势

在腐败治理体系中,各主体都有自己的作用和价值,市场机制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调节机制,政府也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但是私人部门,主要体现在在市场中,受到市场活动的约束,人们自愿、平等的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但是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利益决定一切,很多时候由于利益的偏差,私人部门会自觉地倒向利益而不顾及整体的公众利益,虽然其整个活动主要体现的是法律和道德制约下的利益活动,但是有时候也会触犯法律违反道德;政府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公益性,代表的切实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政府是层级体制的,带有强制性,很多时候人们都是被迫的接受,同时政府也是权力运行的主体,在反腐败方面具有很多的局限性。而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的主体,具有社会公益性、自愿性、相对独立性和组织性等特点,与政府、私人部门等主体相比有自己的优势。

一、与政府相比,NGO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立场更为中立

(一)政府兼具腐败行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

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主要权力机构,具有国家最广泛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以及社会网络资源,是社会国家建设的中心,具有一个机构运行所需要的决定性的动员力和组织力,所以在反腐败方面,政府不断出台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确实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有这个能力去参与反腐败活动,但政府也因为拥有这些强大的资源网络,导致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领导人容易面对最易受腐败侵蚀的领域,包括公共采购以及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的决策过程,因为政府领导人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某些权力,以追求财富为导向去影响经济,尤其具体表现在政府一些巨额的承包合同、政策执行以及立法方面,以此去换取巨额财富。

从腐败定义来看,其是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公共部门中的官员以及其亲信家人等,以此也说明权力本身可以是腐败的,体制内的反腐败监督也只是利用一个可能腐败的主体去监督另一个同样可能腐败的主体,在这种机制下,每个权力主体都有双重身份,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那么在整个的权力体系之内,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有着共同的政治目的以及价值追求,也涉及相互之间的相关利益,导致很多体制内的监督也只是走个程序,所以体制内政府之间很多的监督往往只会流于形式,即使能够调查到一些,但是因为整个权力体系成员之间复杂的关系网络以及利益之间的相互交叉,最终也会不了了之,并且在整个的体系工作中日积月累的情感因素也会在监督上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得监督者在监督的过程中顾虑重重,有时候还会处于被动状态,甚至还会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导致监督效果减退。

(二)NGO独立于政府权力运行体系之外

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营利性、公益导向的社会组织,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和活动空间,使其在反腐败时更为客观和彻底,因为在整个的监督过程中,NGO在监督身份上,组织成员都有着较高的志愿性和公益性,并且目标导向性单一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不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也很少受到感情因素的羁绊,所以在参与反腐败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摆脱国家权力的控制,也很少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可以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二、与私人部门相比,NGO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动力更足

(一)私人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参与反腐败合作动力有限

私人部门是和“公共部门”相对的,是指个人、家庭和私人所拥有的企事业单位,这些经济体的共同特点是活动依赖于利益,在追求利益方面,私人部门行为者自顾无他,以自身利益为活动宗旨,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私人部门永恒的主题,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私人部门自身常常是腐败过程的参与者。因为腐败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权钱交易,表现为寻租,私人部门会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金钱等手段向政府及官员靠拢,获得政府的支持或者影响政府的决策,从而获取某种特权或者使政府的政策能够来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很多时候私人部门作为腐败行为的受益者,很不愿意去打破这种利益的倾向,导致其不乐意也不会积极主动的去参与到反腐败活动中去,参与反腐败的动力非常有限。

(二)NGO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使其有更高的价值追求与理性认知

从NGO的成立来看,NGO是由兴趣相同的人们,在地方、国家或者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首先参与NGO的大部分人都是带着非营利性的目的参与到组织当中,以解决公民最关心的问题为己任,其参与目的就较为单一;并且在NGO特定的环境中,组织成员不易受到利益的影响更不会因为权力客体的非规范行为或者诱惑导致权力腐败。所以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NGO有这样一个价值追求以及理性认知对于腐败所产生的容易受利益诱惑的主体还有一个社会生态环境以及易于趋附于特定权力的客体的认知来说,NGO对于国际反腐败合作都具有特定的优势,NGO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以及理性认知。

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利他精神,以及可能基于某种神圣启示)、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当然还有一定的个人偏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NGO的志愿性不仅仅体现在它的主要推动者是志愿的,它的一般性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本质上也是志愿的,它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志愿的,这正是NGO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由于NGO本质上必须是志愿的,决定了它在组织上必须自治的,成员间(推动者、参与者、支持者)的关系基本是平等的和相互信任的,它的体系基本是开放的,它的运作需要是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同时还需要是高效和具有创新性的。这一切因素构成了NGO的精神体系,其核心是基于自由主义的公民精神和基于灵魂关怀的宗教精神,而志愿精神则是其表现。在此体现NGO有着更高的价值理念。(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李晓凤:《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初探》,《求实》,2006年1月

[3]刘美萍:《非政府组织参与腐败治理:优势、困境及出路》,《求实》,2014年6月

[4]顾建光:《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作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六期

[5]苏大林、周巍、申永丰:《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探讨》,《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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