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三年。两个月前,公司因近半年来效益严重下滑,为缩减生产规模与开支,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40人,经笔试、上机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前2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由于我的考核成绩处在第34名,而于近日被公司作为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者之一。我虽曾百般辩解,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固执己见,最终也不得不接受,只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可公司认为,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我考核成绩不佳,只能自认倒霉,怎么能责怪公司。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贤娟
张贤娟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使是末位淘汰的結果,亦不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必须是通过与你协商为前提,而公司却并未如此。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公司必须根据你的原有工资标准,按照3个月的时间,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