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奴法典》与《十二表法》主要内容之比较

2016-06-25 15:27王倩
人间 2016年18期
关键词:所有权刑法

王倩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摩奴法典》与《十二表法》主要内容之比较

王倩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摩奴法典》与《十二表法》都是历史上重要的法律文献,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宗教法而后者是世俗法。两部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中的所有权、债法、刑法有很大的区别,却都反映出当时奴隶制社会的意识形态,并对其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摩奴法典》;《十二表法》;所有权;债法;刑法

《摩奴法典》和《十二表法》均为当时本国已有法律资料搜集整理编纂而成,并以成文典籍的形式系统地表现出来的法,两者都是当时法律代表之作,本文从两部法典的所有权、债法、刑法来比较,以更清晰的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所有权之比较

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为基本制度,国王是梵天为了保存万有“才从天王、风神、阎摩、太阳神、火神、水神、月神和财神等的本体中,取永久的粒子”创造而成的,因此他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村社社员共同占有使用。在土地国有的大前提下,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已经出现,但受到许多限制。私人的财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偷盗小到井绳,大到珍宝和牲畜等各类物品,皆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断肢等体刑。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没有权利拥有其他财产。

而《十二表法》利用法律条文规定出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例如第七表第八条B规定“假如流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则私人领地的所有者可根据十二铜表法提出赔偿损失的起诉”;第八表第八条B规定“不得把别人的收成向自己的田地勾引”等等。这些规定更为后世所引用。

二、债法之比较

在古代印度,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每种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十分明晰详尽,而且比较注重形式。但当时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即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如“凡罪人、狂人、病人、完全不能独立的人、小儿、老人、成人或无权订立契约的人所订立的任何契约,完全无效”;“一个人为做某事而订立的契约,如果有悖于规定的法律和古来的习惯,虽证据确凿,仍属无效”;“法官在抵押、出卖、赠与、接受中发现欺诈情况,以及无论在何处发现欺骗情况,应该选不该事务无效”等。在法典中债务的规定十分详细,并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例如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按照中种姓的正顺序,每月收婆罗门百分之二(绝不可再多),刹帝利百分之三,吠舍之四,而首陀罗之五”。

而《十二表法》对于债法的规定则显得十分粗略,只是规定了债务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将其押解到法庭以便执行判决,以及判决之后受到的处罚及和解。如第三表第三条“所债务人仍未自动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则原告人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们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还可以加重”;“当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被告人谋求和解,但若双方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继续拘禁六十天。在此期间,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会议场最高审判官前,并宣布判决他们的钱额。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国外,于台伯河以外。”由此可见《十二表法》对于债务的规定十分严厉,债权人可以以私人手段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被处以死刑。

三、刑法之比较

在古代印度,由于对于犯罪没有抽象的概念,只是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也没有专门的章节去阐述而是和民法掺杂在一起叙述。由于印度人视牛为圣物,因此,杀害母牛就被列为仅次于杀害婆罗门等大罪的二等罪。同时,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种姓制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不同种姓同罪异罚。例如在作伪证这个问题上,“后三个种姓的人做伪证时,正义的国王应该以上述方式使其缴付罚金后,处以流放;但如果是婆罗门,则只处以流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以伤害罪为例,凡低等种姓伤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而同种姓相伤,则以罚款或驱逐出境了结。刑罚方式主要有谴责、严斥、处以罚金和施加体刑四种,“但当体刑也不足以压制犯罪时,可四刑并施”。

《十二表法》中的第八表到十表是关于刑法的规定,从条文来看,所列的为数不多的犯罪行为多规定了死刑,例如第九表第二条“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如果以死刑来惩处他们,难道你认为法令是严厉的吗?”“十二铜表法命令,如果谁煽动罗马人民的敌人来侵犯罗马国家,或者谁把罗马公民出卖给敌人,就要处以死刑”等等。此外还规定了同态复仇,“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另外,同《摩奴法典》一样,也大量的使用罚金刑来处罚犯罪者。

这两部法典对于刑法的犯罪问题表述都不十分全面,只是利用列举的方式来阐述,但是对于处罚方式大体都是罚金刑、体刑和死刑。

以上是两部法典主要内容中的几点比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摩奴法典》与《十二表法》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一部是宗教法,一部是神权法。《摩奴法典》以种姓制度为核心,论及各种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人们对种姓制度若有依违时的奖罚,并用“来世”的宗教思想作为这种奖罚的补充,因而达到了维护种姓制度的作用。而《十二表法》则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它总结了前一段时间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即使现在看来,两部法典有着很多的不完美,但并不影响其成为流传千年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

参考文献:

[1]世界著名法典编.《十二铜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法]迭朗善 译 马香雪 转译.《摩奴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何勤华.《摩奴法典》:古印度法律的珍贵文献[J].检察风云.2014年,10期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09-01

作者简介:王倩(1992.08-),女,汉族,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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