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岩
摘 要:中纪委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监察在落实“三转”要求的过程中,要聚焦中心任务,转变方式方法,将重点放到对监察对象履行管理职责与监督职责上来,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依据“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原则追究相关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到从严监察、从严问责。如何强化合规管理监察责任追究,需要监察部门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企业内部;监察;责任追究;思考
一、企业内部监察责任追究面临的问题
(一)合规管理监察责任追究的制度依据、程序规定不足,权限界定不清楚
目前合规管理监察对责任追究的情况均采取例举方式予以规定,实践中遇到具体情况时,就要求监察人员进行分析判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加之企业内部各种影响,易导致问责力度偏弱。同时,由于程序、权限规定不明确,在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时,监察部门常常掣肘于各种顾虑,受制于权限制约,无法做到从严问责。只有在制度上明确责任追究内容,程序上约束责任追究时限,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才能真正发挥监察责任追究的作用。
(二)个别责任追究方式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规范
合规管理监察作为企业内部监督,其效力及于本企业各个管理环节和人员,监察部门只能对企业内部同级及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监察,进行处理,企业外部合同相对人没有接受合同以外内容的义务。实际工作中,为尽可能挽回企业损失,合规管理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在责任追究上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首先,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保金包含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两方面,其目的、意义、效果不同于企业监察核减款。企业内部监察决定收缴核减款是针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审核、监督中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要求监察对象予以补救的一种内部追责措施,其针对的客体并非工程施工行为,对象不是工程施工方,目的也不是约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将可能发生的核减款在质保金条款中提前预留,不符合合同质保金条款的本义。其次,合规管理监察作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同于业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检查的时间与业务流程的时间也不同步,实践中会出现合同质保期已到,但该工程项目尚未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因此无法结算这部分款项,使施工方无法如期回收款项。
二、企业内部监察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企业内部监察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法律处罚等等,处罚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党纪处分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律处罚是指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实际工作中,综合运用免职待岗、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法,以及批评教育、警示告诫、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会大大增强责任追究的效果和威慑力。
(一)监察部门直接进行的责任追究
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规定,监察工作中,对已查明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偏差事实行为,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对已查明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对象应是被监察的企业内部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但是否能够及于各级别的单位及管理者,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监察对象相关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如何确定,依据什么程序予以追究,都需要明确的规定对内部监察工作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二)需要移交进行的责任追究
监察发现的问题性质严重,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初核结束后,移交立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这类情况的程序性规定比较充分,但对移交后的反馈、通报程序仍需进一步明确。
(三)由监察对象所在组织反馈结果的责任追究
监察发现业务部门存在管理漏洞,需要进行业务整改及内部调整,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和管理权限,可以通过监察报告建议监察对象或其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限期将结果反馈至监察部门,但对业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处理、整改方式不作具体建议,不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此种方式约束力较弱,对业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果也不容易掌握。
三、强化企业内部监察责任追究的举措
企业内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中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完成计划目标、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是否严格依法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是衡量监察成果的标尺,也是检验监察水平高低的准绳。
(一)要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是监察工作中的着力点也是现实的要求。由于监察工作涉及的监察对象范围广、联系多,产生的问题相当复杂,要在深入实际,掌握证据,做好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前提下,依法依规,有理有据进行责任追究,才会令监察对象信服,使监督执纪落到实处,达到监察的目的。
(二)要程序规范
监察工作过程严格依据规定的项目实施程序、监察切入点、监察重点开展,责任追究环节也要按程序进行,在明确责任追究程序的基础上,还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明晰责任追究处理标准和处理办法,建立详细适用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据“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追责到位。
四、结语
实践证明,监察工作的开展,在纠正行为偏差、查处违规问题、规范企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按照中央纪委“三转”的要求,紧紧抓住监督执纪问责这条主线,推进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还需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方式,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更好地发挥内部监察服务企业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