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锐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
——以DF汽车集团为例
郑锐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税收问题近年来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国财税政策的更新也是日新月异。从企业角度来说,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节约纳税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成了他们最为重视的途径和措施。众所周知,在所有税种当中,企业所得税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都是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因此企业所得税在任何企业的纳税总额中都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文章选择了企业所得税作为纳税筹划的重点来探讨。文章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以DF汽车集团为例进行诠释,希望借此能够为整个行业的类似业务的税收筹划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2.138
1研究背景
DF汽车集团是一家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研发于一身的大型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目前国内汽车行业竞争非常激烈,DF汽车集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企业所得税在DF汽车集团的纳税中占相当高的比重。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通过积极的税负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在DF汽车集团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可以发现,增加抵免、减免数额,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在保证合法和合理条件下,尽可能使允许抵减的各项费用在合适的计税期内实现抵扣。一般来说,如果早期在税前得到抵扣,那么当期实际缴付的税额也就比较少。如果再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的话,当期获得的现金净流量现值就越大,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也就是税法中经常选择延迟交纳税款的根据所在。
2.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本年度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的较低者。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把业务招待费同会务费和差旅费区分开,因为只要是合理的并且取得了合法票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支出都是能够在税前全额抵减的,而业务招待费则不同,它本身具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抵扣的数额越少,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金额相应的变大。
案例1:DF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1)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3)应纳所得税=990.25×25% = 247.56万元。
2.1.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DF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元和80万元,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业务招待费对所得税的影响 单位: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
2.1.2最大限度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 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 =5‰X公式,由此可以得出Y =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
2.2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按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抵扣。公益性捐赠首先要注意通过像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类的机构。其次注意捐赠限额,一般不应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限度(年度利润总额的12%)。若不得不超过这个额度,可以选择先承认要捐,等到以后年份再实际出钱,尽可能多的实现在税前减免。
案例2:DF公司2014年10月意欲向革命老区教育事业进行赠予,打算捐赠的金额高达6000万元。假定该公司2014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0万元,有三种不同的捐赠方法供企业选择:
方案一: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自行捐赠给革命老区。
方案二:通过革命老区政府(属于税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实施捐赠。
方案三:在方案二前提下分两次进行捐赠,即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
以上几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直接捐赠,实际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减,则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40000+6000)×25%=11500(万元)。
方案二:属于公益性捐赠,该捐赠采取一次性对外捐赠的方式,准予扣除的标准是4800万元(40000×12%),再有1200万元因为超过扣除限度而不能被扣除,此种情况下,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 (40000+6000-4800)×25%=10300(万元)。
方案三:分两次进行,即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那么在DF公司2015年实现利润不少于2014年的条件下,不仅前一次的赠予额能够在2014年度全额扣除,后一次的赠予额在2015年也可以全部抵扣掉,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2.3DF汽车集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DF汽车集团的所得税税率是25%,部分业务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类,分别是税率减按10%以及不征税税率0%,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直接影响DF汽车集团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
2.3.1享受税率减按10%税收优惠
DF汽车集团由于研发业务需要,与国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大量的技术转让合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得,居民企业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DF汽车集团在与外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对方要求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将金额列示于合同中,这样该笔税款将由DF汽车集团独立承担。因此DF汽车集团根据该税收优惠条款以“不含税价”金额为基数,10%税率计缴并承担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3.2享受不予征税税率0%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为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DF汽车集团对研发的汽车技术项目进行一系列费用归集整理,并成立专门申报小组对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申报。
3DF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措施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是DF汽车集团最重要税种之一,其筹划工作存在着内部条件、外部环境、法律法规的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有些看来可行的措施,放到整体经营活动中或许就行不通,所以DF汽车集团的税务筹划措施需要认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措施。故此,DF汽车集团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不断强化税务筹划意识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企业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严厉打击处分的案件也不胜枚举。因此,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不要以为税务筹划就是为了简单的节税,节税只是局部性筹划,而税务筹划却是整体性筹划,它的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3.2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税务筹划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就进行计划,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及其他客观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因此DF汽车集团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筹划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加强实时监控,一旦遇到了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修正,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3.3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是否合乎税务法规、政策是权衡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标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那么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更多依赖于税务机关的意志,因此DF汽车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4结论
企业所得税是汽车制造企业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之一,通过在汽车制造企业经营活动中加强税务筹划,是降低汽车制造企业成本的有效手段,节约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相对控制经营成本而言,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来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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