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莉
“五大特征”诠释新《条例》为何党史上最严
文/李 莉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专家表示,在党的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修订该《条例》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被公众舆论普遍认为是“党史上最严条例”的新版《条例》,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当前,我们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社会发展处于矛盾凸显期,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面临的任务更重更艰巨。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在党的建设工作迈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时期,修订和出台更科学完善的“党纪规范”,势在必行,也充分符合群众意愿。
新版《条例》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最严”的行动标尺。它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禁止什么、摒弃什么、抵制什么,其中所明确的纪律规范和行为标准,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标尺。相比2003年制定的旧《条例》,新《条例》在形式上“精简”不少:从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其中,重点删除了70余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新《条例》还将旧《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成6类,形成了最新也最有代表性的党纪“负面清单”。新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让新《条例》更具操作性,也让我们从中窥见到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具体而言,上述“变化”体现了一种新的治党理念和原则。譬如:在旧版《条例》中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处分事项,已经不再由党纪进行具体调整,而与党纪有关的“生活纪律”,则直接纳入党纪范畴。这些“变化”,不仅代表着新《条例》调整约束党员行为的更为“精准性”,也体现出对党纪定位的恰当性。这不仅是治党理念的变化和调整,也是“严”的体现、从严治党的体现。新《条例》还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一是更突出“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与旧版《条例》相比,与多年来其他散见的各类党纪规定相比,新版《条例》增加了“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纪律内容。此外,“搞迷信活动”也被列入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中。这不仅是更严的体现,也是管理约束党员干部的“着力点”的变化。“政治纪律”不同于一般性违纪,其破坏性更强。试想,一名不遵守政治纪律的党员,一个不遵守政治纪律的党组织,是不可能坚决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不讲政治,可能意味的是“分裂组织”;不讲政治,造成的是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被破坏;不讲政治,直接侵害的是党的健康肌体,影响的是党的生命力。因此,将“政治纪律”置于首位,且提升到党史上从没有过的高度,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新《条例》中对于“政治纪律”的强调和新增,赋予了党纪的新内涵、新活力,是从精神上和血脉中塑造党员干部的“忠诚”之心。其“严”的意味在于,今后,政治纪律将成为一条真正带电的“高压线”。
二是更注重对“组织”的约束惩戒。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在新《条例》还有多个条款涉及对“党组织”的处置处理。虽然,在旧版《条例》和其他若干涉及党纪的文件规范中,也含有对“党组织”的处置处理,但新版《条例》对于“组织”的处置处理明显强化,对于“组织”的约束和要求明显增多。党组织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载体,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组织的作用发挥与否、发挥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和多数党员干部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近年来,个别省份和个别单位出现了“塌方式腐败”和“群蠹群蛀”现象,都与“组织生态”不良有关。“组织塌陷”,犹如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堡垒失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是对党员党纪约束实现了“全方位”。新《条例》对一些违纪事项进行了细化。譬如:对不请示报告的,个人事项申报不如实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或者是虚构学历、擅自取得国外居留许可、擅自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和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境的,都算作违反组织纪律,这是过去也没有的。此外,新《条例》还扩大了监督范围。譬如:在“群众工作纪律”章节,新增了包括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侵占群众利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形。换句话说,上班嗑瓜子、给群众脸难看、事难办都可以对应处分。这些细节,说明党纪监管已经由宽泛向细致迈进,已经从“8小时内”延伸辐射到“8小时外”,且成为明确的纪律规范。这是极度必要的。因为,长期以来,在“私生活”上一些党员干部认知上有误区,以“个人隐私应保护”为借口,放纵自己。这也成了腐败案件高发的重要诱因。正像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所言:“此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如此严抓细扣,没有疏漏,岂不是“严”的体现?
四是对于违纪者的处理更严。新《条例》中每项违纪行为,都能对号入座,克服了旧版《条例》和其他若干党纪的文件规范中“原则性较强”的缺陷。新《条例》专门以条款明确“从重和加重处分”的情形,以及“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等规定,说明新版《条例》可不仅是“震慑”,更是最具惩戒和处分效力的“法则”。中国共产党是拥有8700余万名党员的大党,党纪严不严、执纪严不严,关系党内风气。新《条例》加强纪律约束,始终秉持“严”字,是确保落实执行的关键,也是取信于民的关键。
五是新《条例》更具制度刚性。新《条例》的出台不是权宜之计,是长期实践的结果,是对党的发展和建设成果的生动总结。其中新规定的提出、新内容的增加,以及对旧版《条例》部分内容的扬弃,正是将实践成果上升到制度,以法治化和制度化管党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新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业已同期公布。权威人士认为,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相成,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作为“党史上最严条例”,新《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执行,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责编/梁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