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双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发展受资金不足困扰严重,可贷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少现象普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吸收到大量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不健全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管体系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境外上市、小贷私募债成功发行、小贷权益凭证上线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及创新成为热点问题。本文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原因,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做简单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小额贷款;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291-02
一、引言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为小微企业贷款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资金供给。早在2005年12月,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平遥试点成立,成为国内首批小额贷款专业机构。经过近十年的迅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数量、注册资本、贷款余额等方面均呈现爆发性增长。《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8910家,贷款余额9411.5亿元,实收资本8459.29亿元,从业人数117344人,行业负债率11.02%,与2010年相比,小贷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短期、分散的特点,与小微企业的需求十分切合。其快速发展解决了小微企业贷款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开辟了融资渠道,同时为完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做出了贡献。自年试点成立后,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政府希望通过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推动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发展受资金不足困扰严重,可贷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少现象普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吸收到大量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不健全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管体系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境外上市、小贷私募债成功发行、小贷权益凭证上线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及创新成为热点问题。本文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原因,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做简单的阐述和分析。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
(一)制度提供的融资渠道少,很难满足小贷公司的资金需求
《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进行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只能来自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指导意见》颁布之初,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认可度的提升以及规模的扩张,《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已经远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需求,反而成为其融资路上的难闯之关。具体表现为:
1.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定位为金融机构,以企业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无法享受贷款的优惠利率。融资成本过高使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远未达到此比例。
2.捐赠资金极为有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能持续支持小贷业务发展。
社会捐赠的目标群体主要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以商业性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得不到捐赠类资金。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部分仍然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而小额贷款公司因规模较小,注册资本总体不高,在融资需求强劲的情况下,往往很快被贷出去,不能作为长期资金支持。
(二)内部机制限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与民间资本的竞争中没有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受监管机构和制度的制约,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无论在利率和手续上都需要遵守监管要求。而民间闲置着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广泛活跃于各地的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较其他融资方式有着自身的优点,手续较为简捷、时效性强、流通快,所以易受小微企业的追捧。这就需要政府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管机制,利用市场经济力量充分推动闲置资金的利用,但又不能过多的行政干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而加剧融资困境。
(三)小额贷款公司地位不明确,导致其业务发展受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地位。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然而200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却明确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法律地位不清晰,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没有明确的金融机构地位,在融资额度、渠道、成本上都处于不利地位。
(四)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管理因素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发展时间短、基础薄弱、风控水平良莠不齐,目前的小贷公司只有很少一部分有自己的评级体系,风控能力的薄弱导致自身经营风险较高。同时,由于资金成本等因素面临的客户群属于市场中风险较高的客户。无论是银行或其他机构,出于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考虑,对小贷公司融资的准入条件、审核条件比较苛刻。使小贷公司的融资道路更加艰难。
(五)缺乏高效的监管体系
高效监管体系是是破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的重要助推力。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监管效率低下,难以为融资活动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因定位模糊导致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的混乱,《指导意见》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但未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也缺乏从中央到地方的分层监管体系。这种模糊放权的方式使各地在选择主管部门时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时往往有多个主体来监管,继而出现所有主体都来管或者都不管的现象。监管主体混乱严重影监管效率,同时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化发展,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对其贷款会更为谨慎,股东出于发展前景的考虑,也不愿积极进行增资扩股,这对本就面临融资困境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更加雪上加霜。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监管缺乏统一性,近年来,地方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表现较为积极,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强劲的省份,皆已相继出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相关文件,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征信、业务扩张等方面的进程。相对于地方的积极热情,中央以风险控制与安全防范为前提,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方面一直偏于谨慎,在监管细节上,中央与地方并未设立明确的责任界定,且缺乏协调机制,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融资模式创新探索时存在政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的实践探索为破解日益严峻的融资困境,疏通融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各省在地方政策的引导下,积极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创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题的路径探索
(一)政策的支持和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小贷发展的影响因素,在此情况下,各地积极进行融资模式创新,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平台的小额再贷款公司应运而生。2013年6月,广州市金融办发布了《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拟推动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建立。2013年10月,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国内首家小额再贷款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二)同业拆借探索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和空间差等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在重庆、浙江,同业拆借方式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由于系统性风险影响,当宏观经济形势改变、资金短缺时,同一区域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均无多余资金可以拆借,因此,要求在同一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往往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且当前情况下,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不现实。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系列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现金流的资产组合,通过对原资产风险和现金流的结构化重组发行的可交易的证券——它是对原始资产现金流的收益凭证。小贷公司的资产与银行的资产相同,都是信贷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小贷公司可以从社会上获得一部分所需资金。近年来,各地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资金案例越来越多。阿里小贷与东方资管合作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已获证监会批准。
虽然我国已经有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先例,但发展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立法支持。
(四)发行小贷私募债
小贷公司私募债券是小贷公司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方式筹集资金尚属起步阶段,仅有浙江、重庆、山东等地开展此类活动。小贷公司私募债的发行规模受诸多因素影响。首先,发行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此外,确定方向规模时,还要考虑政策限制,如发行私募债与通过银行融资之和不超过注册资本。随着更多小贷公司采用私募债筹资,一些问题可能会随之出现,如私募债投资主体的选择、私募债融资规模的设定、私募债券如何合理定价等。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中国银行业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可以给予更多支持,尤其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具体操作上,可借鉴区域集优债发行经验,通过组合某一区域优质小贷公司,设置特定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或地方交易场所发债融资。通过发债直接融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建立,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筹集资金提供了更多操作平台。
小贷公司私募债的发展应获得地方政府的更多支持,在当前情况下,由于小贷公司目前无法通过银行间市场,可以考虑通过在地方交易所或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小贷公司私募债,地方政府应为小贷公司私募债的发行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要引入担保制度和小贷公司评级制度,构建小贷公司私募债发行交易良好的制度环境,不断提高投资者对小贷公司私募债的认可程度。为了降低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可以考虑使用风险缓释工具,就某一个交易市场、一定范围、一定期限的私募债设立合法性违约的缓释产品。
(五)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一定冲击,同时也加快了两者的合作的步伐。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贷平台合作是提高融资效率的有效尝试,基于各自的发展需求,双方合作还有利于强化各自优势、弥补自身缺陷,实现协同效应。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借助P2P网贷平台,突破资本金限制和地域限制,吸纳民间资本,提高融资效率。依托线上平台,把债权转让方式发展为普遍性交易方式,直接面对普通投资人,极大地拓宽了融资渠道。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可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积累的项目和客户资源优势,丰富的线下审核经验和风控能力来弥补自身缺陷实现长远发展。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贷平台合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监管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双方之间暂未建立防火墙,任何一方发生风险,另一方都极易受到波及,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必须慎之又慎。在选择P2P网贷平台面,小额贷公司应在审慎考察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优先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管理体系健全、风险防控能力强的P2P网贷平台。另外,小额贷公司应着重加强对平台资金来源的审核与监管,建立完备的信息数据系统,加大对必要财务数据的公开力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及程序,加强与独立审计机构、独立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将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四、结语
虽然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家不断出台文件,提供政策支持。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尖锐。制约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比较少,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多数小微企业主把向银行贷款排在第一位,银行借款在当前融资市场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但银行从其自身利益和整体经济情况出发,很难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2008年5月,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自此为小微企业贷款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资金供给,小贷公司成为小微企业输血的重要渠道。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不只关系到小贷行业的兴衰,也是小微企业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小贷公司本身,都应该高度重视融资问题。小贷公司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风控能力,积极开发适合小贷的贷款产品,不断探索各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主管部门从政策和监管层面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小贷公司更宽松的融资政策,提供更细致的指导和法律保护,不仅管理小贷公司,同时为小贷公司的正常运营保驾护航,各方共同努力,使小贷行业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