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宪烨
摘要:基层检察室的设置一直是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基层检察室历史发展入手,分析基层检察室的发展轨迹,不同类型,以及设置基层检察室的重要意义。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基层检察室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室;职务犯罪;设置;司法需求
一、基层检察室的历史发展与类型
(一)基层检察室的历史发展
基层检察工作室的设立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当时改革开放形势需要,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基层试点乡镇设置了基层检察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下发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文件中,强调指出在基层设置检察室的必要性,最高检认为各地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考虑人口、交通、地理等因素,适当设置一些基层检察室。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基层检察室的设置注入了活力,一股检察室设置的浪潮在全国兴起。
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基层检察室的设置也暴露除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设置上,一些地方未经过实地调研,不考虑当地实际,随意摊铺子,造成只注重数量忽视质量的问题;在职能权限上,对检察室缺乏明确的定位,要不职权过宽,要不就是职权不明,给基层管理带来了冲击;在人员组成上,办公人员缺乏专业性,素养不高者多,违规办案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鉴于出现了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1年3月24日及时对基层检察室发出了整改的通知。此后各地相继撤销或对检察室就行了调整,基层检察室的设置进入了冰封期。
2010年,基层检察室的设置迎来了春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肯定了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要求各地积极促进检力下沉,满足基层对检察监督的需要,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自此至今,基层检察室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春天,一些地方展开了积极探索,在这一方面的代表黑龙江、甘肃两省检查系统表现的尤为凸出。
(二)基层检察室的类型
关于检察室设置,一些地方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一大批基层检察室在基层乡镇纷纷建立了起来。笔者大致总结了一下这些检察室,发现这些检察室不外乎三种类型:
1、打击职务犯罪型检察室。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乡镇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则比较突出;农村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涉农领域资金流动性比较强,这两种情况出现也招致了一些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而有些地方就专门设置了打击职务犯罪的检察室。
2、便民型检察室。便民型检察室,这种检察室接受农村基层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便民检察室通过听取民众的诉求,主动化解矛盾,力争在基层解决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一些不适宜在基层检察室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派出机关,进行无缝对接。
3、综合型检察室。综合型检察室的特点职能比较齐全,它既隶属于它的派出机关检察院,同时又要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双重性是它最明显的特点,这种特点虽有利于工作展开,但也对检察室独立行使职权带来了很大干扰。
二、基层检察室设置的意义
当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如实施农村医疗社会保险、承包土地良种农药补贴。大量涉农项目资金涌入农村,然而由于监管机制缺失,导致因此而引发的社会基层干群矛盾频发、职务犯罪不断。除此之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农村在开发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问题,而这些领域极容易滋生腐败。
如何有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基层领域群众控告申诉困难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在基层设置检察室就为人民群众打开了一扇窗户,为蠢蠢欲动窃取国家财产者上了一个紧箍咒。一旦国家工作人员权力任性,不为民谋福祉,就会受到检察室的监督与惩戒。可以说检察室在维护基层公平正义,保障农民权利方面尤为重要。
乡镇基层政权是我国基层政权的基础,同时也是基层政权体系中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最紧密的纽带,基层政权运行的好坏关系到我国政权的稳定与政令的畅通与否。当前组成政权体系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局派出所已基本设立,然而,唯独少了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基层检察室。这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县级检察机关很难有足够的资源对辖区内贪污渎职犯罪进行全覆盖。这就导致少数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漠视甚至随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设置基层检察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体系,能够形成有效的司法合力,更好的 维护基层社会群众利益,敦促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履行职责,做好人民的公仆。
基层领域,干群法治观念淡薄,而基层在普法领域相对薄弱,不知法、不懂法现象比较突出,对于职务犯罪的认知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还有些人虽知道法律,但是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后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悔之晚矣!发挥基层检察室在廉政宣传方面的作用大有可为。
我们常说要建立反腐败机制体制,使腐败分子不是不敢腐,而是不能腐。发挥基层检察室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展示讲解具体的发生在基层干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广大基层干部以强烈视觉冲击与心理震撼;可以说廉政警示教育场所,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为民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弘扬社会正气有效实践,是一个好制度。
三、基层检察室的完善
第一,基层检察工作室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工作室的深层次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是检察机关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唯一依据,然而其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具有和法院、公安局设置派出机关所依据的法律那样具有权威性,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基层政权对于设置检察室难以形成普遍认同感,这也给后续的人财物建设上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检察室纳入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依法有据,更有利于检察室工作的开展。
第二,供给侧改革,合理科学布置检察室。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比较旺盛,而检察室的建立一定程度上是满足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人民检察室的设置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在地理位置上,要兼顾到群众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检查资源的有限性,在一些重点乡镇上一定要涉及到,在一些偏远地区,人口少的地方要设立流动检察室。在功能上,针对农村职务犯罪较多的地方,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对基层社会治安相对混乱的地方要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
第三,为基层检察室提供财力保障与人员支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为确保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对于基层检察室的建立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有利于基层检察室摆脱基层乡镇党委政府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志于促进基层检察室设立的各界同仁一定要充分抓住这一历史机遇,积极推动基层检察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来。(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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