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昊南
摘要:中国从秦朝大一统,建立了完整的国家结构和法律规则开始,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包括三个主要特点:社会本位、男权思想、父权至上,这三个特点延续了千百年,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今,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潮流,是否适合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经济模式、政治形态呢?我们又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传承下来的内容。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的法律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诞生了,在漫长的历史之中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特征,从而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在众多法律文化中独树一帜。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延续至今,经历了各朝各代不断完善和发展,是中国法律史上的珍宝。随着全球化发展,世界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密切,独属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进行改革,进而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和发展方向也成为当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课题。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特征、当今面临的挑战和转型方面深入分析。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进程
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轨迹表明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和具有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文化同中国一样,延续几千年,经久不衰,绵绵不断。每一个国家的文明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殊的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中国也不例外,并且中国从春秋战国开始就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内涵,其发展一直延续着这种文化轨迹、文化逻辑、历史规律发展着,形成在世界上区别于他国的文明模式。
中国的法律自夏朝开始就慢慢产生,当时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原始氏族、部落的习俗文化之上,经过夏商至西周后,逐渐形成完整的法律文化体系,法律文化特点和基本格局初步建立。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这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大动荡时期,却也是思想碰撞最激烈,文化创新最多的阶段,俗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例如:儒家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文化,其核心思想是“仁”及孟子提出“民为贵,君轻之,社稷次之”思想,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和法律观念,道家无为而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法家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将法律视为一种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个思想延续至今,影响深远。
公元前221年,嬴政统一七国,建立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国-秦,这其中法家“依法治国”为秦国的建立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史实证明法家文化适合社会动乱时期国家管理,却不适用于和平时期国家治理,主要原因是法家治国思想有悖于中国的底层民意和文化传统,进而导致了秦国的灭亡。汉高祖刘邦建立大汉王朝,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摒弃法家治国思想。至两汉时期,董仲舒在继承儒家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各派思想精华,系统全面的对儒家文化进行改革和创新,建立新儒学。汉武帝采取董仲舒的理念,在全社会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正式确定了儒家文化治国思想,儒学文化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的治国理念、法律文化初步奠定,开启了长达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治国方式。
历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进入成熟时期。在《唐律疏议》中明确提出“以理入法,得古今之平”主张,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禁的法律内容,成为古今中外封建典礼的楷模,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起着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巅峰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在唐以后,唐、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与完善,进行了发展和演变,并无诸多创新点可言。
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法律从夏代的氏族习俗文化开始,直至清朝的没落。经历了五千年的发展过程,必须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文化特征。
封建社会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工具。中国自古以来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然而仅仅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法律观念,法律一直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对于处于社会顶层的人来讲,法律仅仅只是对底层的人民群众有着强有力的约束性,对其没有任何约束管理效果。法律可以为了维护统治阶级随意修改,成为古代伦理道德和行政命令的附属品,缺乏法律自身的发展,欠缺独立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治性,没有丝毫体现法律应有的功能。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的法律文化中一直存在的社会本位特征。法律要求人们在面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现矛盾是,首先应该顾全大局,放弃追求个人利益,转而注重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思想。这就强调社会大众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淡化每一个所具有的社会权利,突出体现国家至上、君权至高的地位,强调公众的社会义务,个人权利求次之。而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强调以人为本,追求个人权利至高地位,强调个人的自由、独立发展,强调国家对每一位个人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国家、社会为公众的独立发展所服务,至于国家的义务则放在次要位置。
社会本位主要社会中的人民都应该努力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个人本位则主张国家要帮助每一个大众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模式谁好谁坏,无从判断,也无法判断,各有利弊。例如社会本位会导致权利极度集中,统治阶层漠视底层人民的人权,甚至随意践踏个人权利,随意无视法律权威。但是个人本位也可能会引起个人极度重视自身利益,忽视国家利益,社会、国家缺乏整体性、凝聚力。
进入现代社会,公民个人权利意识迅速提升,社会本位法律文化权威受到挑战。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本位中的某些思想已经不适合现时期社会发展,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要求我们不能对其完全摒弃,也不能全盘接受。对于这种思想应与时俱进,合理取舍,对其进行重新解读和制定。如今的社会本位应该依旧确定国家公民有为国家的良好发展贡献力量的义务,但也应注重个人自身的良好发展,不能完全忽视、践踏个人权利,而是应该以社会中每一位公民的发展为基础,再此之上制定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既保证个人权利的保障和个体自由发展,也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的长足进步。
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同世界各国交往的大门,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传入中国,当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相见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碰撞。就如同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动荡,思想大碰撞时期一样,为中国的法律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为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提供了思路。中国传统法律应做出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转型,适应时代的发展?笔者认为,可有两条道路可选择:
第一,吸收西方先进法律思想文化,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出新时代中国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第二,批判性重建,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因素不能适应时代的变迁时,就应该及时对其做出调整或者完全舍弃。
如今,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其中,新时代法律文化的构建已经成为重要一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妥善处理好古今中外法制建设的关系,准确把握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全体社会公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依法治国”发展目标,建设新时代中国法律文化,并将之推广到世界,使中国的法律文化可以为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河北衡水中学)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武树臣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版
[2]《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张喻忻 崔兰琴 《舟山学刊》 2007.03
[3]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合理性的反思 钟桂荣 《东南学术》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