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小红+何飞+杜少慧+王亚琴
摘要: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近年兴起并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众筹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和途径。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众筹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山西互联网众筹起步很晚,山西中小企业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尚处于探索期,论文阐述山西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解决措施,解决山西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互联网众筹
近年来我国进入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时代,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及就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门槛高、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效率低、融资成本高等一系列融资难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世界性难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山西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现状
2009年国外探索并发展出一种新的“众筹融资”模式, 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与众筹有关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也越来越多,机构关于众筹的新闻报道数量明显增多,但是就总体情况而言中国众筹业的市场尚未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缺少经验依据。相对于美国,我国对众筹融资,尤其是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尚也不健全。对众筹项目的评价体系尚未形成,中小企业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2015年7月山西最大和最早的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之一—山西高新普惠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该平台初期主要集中量开展互联网众筹融资业务,主要试点基地为太原高新区,并辐射少数县区,由试点地区的政府首先推荐项目、然后提供引导资金和配套支持。目前已和20多家省内外各类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逐步形成了主要围绕高新普惠众筹平台的金融要素聚集效应。但是山西的互联网众筹起步比较晚,众筹融资参与者较少,筹资总额规模较小,众筹对中小企业融资帮助较少。
二、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
众筹融资问题分析过去四年的众筹业发展很快,中国众筹业的市场目前正在探索中尚未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缺少经验依据。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众筹最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善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认定为非法集资。可以说,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处于法律模糊地带,我们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对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监管风险
互联网众筹时,项目发起人首先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和融资要求等平台要求的资料,通过审核后便可以通过平台开展融资,程序虽然简单并且提高了融资效率,但是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因为发起人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缺乏有权威性的中介评估机构的验证和证实,同时由于众筹在国内属于新兴行业,众筹立法的没能及时跟上,使得众筹活动缺少行业标准的参照及相应的行业监管,隐含较大的法律监管风险。
(三)信用风险
众筹项目会对筹集资金的用途做出限制,但是发起人获得筹资后,投资者无法有效地、及时地对资金的用途、流向进行监控和控制,发起人对资金的使用得不到有效监管。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都会对投资者承诺固定的回报,但是目前经验看来很多都没有具体落实,因为发起人的承诺不具有足够强的法律约束力。等等这些不规范,均使发起人拥有巨大的违约收益,而违约成本却很小,导致了发起人信用风险的发生的概率增加。
(四)评估风险
投资者由于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以及对所投资项目的过分乐观,在对众筹项目评估时不是特别理性,容易和实际情况发生偏差,可能存在投资金无法得到预期回报的风险,这种评估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与发起人的信息不对称。
发起人作为项目的直接发起者与经营者,掌握有关项目充分的信息,包括项目的风险;而投资者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局限于众筹项目提交的信息,很可能存在发起人为了能顺利获得筹资而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风险,向支持者展示有利信息,误导了支持者的评估与决策。
三、完善我国众筹融资的主要措施
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中小企业众筹融资。通过借鉴美国众筹业发展的经验,可以发现中国众筹业存在的问题并考虑如何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的众筹融资。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一)明确法律地位
如何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创业者“踏踏实实融资”。明确众筹的法律地位势在必行,目前,国内众筹法律地位的不明晰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进行众筹融资。参考国际上对众筹的立法,美国于 2012 年颁布实施的 JOBS 法案正式承认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我国相关的立法部门也应快速开展调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众筹融资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监管机制
众筹企业信用风险的经常性发生,降低了投资者对众筹融资模式的信任度。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应针对奖励式众筹融资、捐赠式众筹融资、股权式众筹融资、债权式众筹融资等四种类型的众筹方式,建立从准入过程到运行过程再到结果承担的行业标准与监管机制,促使众筹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保护知识产权
小微企业的众筹项目的想法和介绍一般都非常精彩和吸引人,这也是一个众筹项目必须具备的创新性。小微企业为了顺利通过众筹平台募集到了预期资金,甚至大大超过了预期资金,但是在详细地展示项目创意及可行性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就产品进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势必成为盗版商模仿、抄袭、剽窃的目标。加之众筹项目大部分在创业初期,对知识产权的投入较少。在产品被模仿抄袭,遭受侵权时,势必感觉无能为力。因此,众筹平台在众筹项目开始前,应进行对众筹项目的评估,给予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提供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用于构筑产品的“专利篱笆”。防范众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层面的风险。同时,相关法律部门应早日建立完善的针对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刘经伟. 浅析众筹融资的发展和对中小企业的意义.资本运作.2014(25)
[2]王光岐,汪莹.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金融创新.2014(6)
[3]王亚欣,朱玉杰. 对完善我国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的思考.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1)
[4]王阿娜. 众筹融资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财经理论研究.2014(3)
[5]肖本华. 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