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哲
摘要: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向市场传递企业内部控制的状况,有助于投资者的决策判断。本文基于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阐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优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导论
COSO(1992)指出,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其他员工共同实施的,目的在于为企业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完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美国安然公司破产,世通会计丑闻事件,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和长虹集团坏账事件等众多企业会计舞弊案件的发生,导致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活动,不能如实的向投资者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使市场和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不重视有效内部控制的缺失会对投资者的重大决策产生的不利影响。所以上市公司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传达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投资者据以作出正确决策,改善投资者的投资欲望。
我国学者张立民等(2003)[1]分析了2001年和2002年ST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发现情况逐渐好转,但部分仍流于形式。池国华等(2009)[2]对2008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现状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郑晶晶(2015)[3]从自愿性与强制性角度探讨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认为应加强强制性披露措施,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上述学者虽然分别从各个角度展开探究,但其目的均为了改善我国当前的披露质量。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体现在企业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披露问题上。本文选取2013年和2014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当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如表1: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内生动力较差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在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部分流于形式主义的现象。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生动力较差,部分上市公司选择披露仅仅是为了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的需要,没有真正意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的必要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属于表面化工作,其内部控制建设过于理想化,或者未能做到与时俱进。当然,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存在着缺陷问题,管理当局未能主动着手解决,以致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评价标准和披露格式不统一
我国关于内部控制信息的评价标准有着一定的差异。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评价标准的不一致,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披露的内容上有所差异,从而使可比性降低。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各个类型的审计报告存在着差异,一些审计报告类型无法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合理保证,导致给投资者传递错误信号,影响投资者进行决策。此外,其披露格式上也有所不同,都会增加投资者对信息的使用成本。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仍较低
从2013年和2014年数据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仍较低,尤其在内部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信息,将明确反映了内部控制缺陷程度。对此,大部分上市公司未能确立或披露明确的认定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缺陷,部分上市公司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并未落实实质缺陷,且缺乏具体整改计划等。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高低一定程度上能够衡量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好坏。行业竞争所导致的异常低的审计收费会影响着审计质量。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审计费用的披露情况不容乐观,不能很好的向外部使用者传达审计质量问题。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独立性有待加强
随着制度的逐渐改进和完善,整合审计成为一种趋势。在此背景下,部分审计师的专业素养不能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致使其对内部控制的审计趋于形式化,对其审计质量值得质疑。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低价竞争的情况,容易导致审计质量受损。此外,存在部分企业的管理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都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从企业角度来说,应不断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内生动力,对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起到关键性作用。所以,应不断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思想建设的培训,使其真正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并建立与企业经营相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此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与控制,明确责任划分,定期对其进行考核,防止企业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出现操纵内部控制运作的现象。
(二)明确规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披露格式
如果要做到公平、公正、准确的评价,那么统一的评价标准是必要的前提条件。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不仅仅要求各个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的标准统一,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评价依据统一。这样评价口径一致,便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也便增强各个上市公司之间内部控制的可比性,提供投资者等外部使用者更多的信息。所以我国应出台明确统一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增强披露信息的可用性,便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使用。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和监管力度
研究表明,强制性要求信息披露可以阻止内部人转移利润,也可以促使表现差的公司退市,并且从市场反应角度证明强制性披露更有价值相关性[4]。实行强制性要求,有助于企业向资本市场传递某种信号,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带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企业制度的建设。所以,我国应学习美国SOX法案,以《公司法》、《证券法》或某种法律条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有关信息,并要求上市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并以报告的形式对外进行披露。
(四)提高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来满足当前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构建专业的知识体系。同时,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职业审计道路上,要注重对审计的独立性的追求,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内部控制审计奠定良好基础,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注解:
① 2014年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原因系因IPO和重组等原因豁免,下同。
参考文献:
[1]张立民,钱华,李敏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来自我国ST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J].审计研究,2003,05:10-15.
[2]池国华,朱俊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改进建议——基于2008年深市A股公司的数据分析[J].科学决策,2009,12:63-91.
[3]郑晶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基于自愿性与强制性的分析[J],时代金融.2015,02:42-43.
[4]杨清香,俞麟,宋丽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市场反应研究——来自中国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12,15:12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