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6-06-17 20:18王瑞明张新治
方圆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刘某张某

王瑞明+张新治

近年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坚持“三个注重”,关注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心和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创伤。2014年3月,该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授予“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2015年5月涧西区检察院承办了全省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并做了经验发言。

一是注重刑事和解,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求偿权。首先是对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追赃、支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使其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其次是注重倾听未成年被害人的合理诉求,提起诉讼前全面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思想状态、诉讼请求以及赔偿要求,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及经济能力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督促其主动赔偿;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而未成年被害人又确实有特殊困难的,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如该院办理的张某(16周岁)、刘某(13周岁)聚众斗殴一案中,张某与对方约定打架时不能带刀,而持刀将被害人捅成重伤的刘某不满14周岁,张某、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进行多次调解无果后,该院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帮助被害人一次性申请司法救济金3万元,优先解决身体康复问题,解决其燃眉之急。

二是注重精神救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权。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易被不法分子侵犯权利。该院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抚慰,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得到心理疏导,正常生活学习。如在办理性侵类案件时,一方面安排女性干警向未成年被害人核实案件事实情况,注重询问场所、环境的选择和询问技巧的运用,避免对其“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与洛阳市心理协会的志愿者合作,制定详细的心理抚慰计划,与家长、学校及时沟通,共同商讨关爱帮教措施,定期进行回访,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精神救济,让其重拾信心。该院办理的李某(未成年,初三学生)被强奸一案,就启用了心理抚慰机制,现李某已顺利升入高中。

三是注重细节工作,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该院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从审查阅卷、调查取证到出庭公诉每一个细节,都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帮助未成年人疏泄消极情绪,消除心理阴影,防止因办案造成不必要的信息传播而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扩散。如该院办理的闫某涉嫌强迫卖淫一案,为听取该案的五名被害人(均为初中在校学生)的意见,专门指派女性检察官到五名未成年被害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取证,且不开警车,不着检察服;询问五名被害人时,除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旁听;在询问该案的未成年证人时,明确要求该证人除向司法机关陈述外,一律不得向其他人员陈述;在制作起诉书时,绝不体现五名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姓名;出庭公诉时,不重复提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姓名;在10天内快速将该案诉至法院,做到快诉、快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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