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虎
摘要:处于重要转型期的当前中国社会,风险与机遇同在。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诸多社会冲突既给政治社会发展带来动力和活力,同时也引发诸多矛盾和问题。治理群体性事件,引导社会冲突发挥正功能,西方学者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为此提供了有益的学理镜鉴,而我国广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实践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经验,即要坚持以针对成因、抓住关键,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治标为先、治本为要为的基本原则,缓和与化解群体性抗争。
关键词:社会冲突理论;群体性事件;广东经验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2000-2013年,中国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共有319起,其中,广东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居全国之首,占30.7%[1]。但自2009年以来,广东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下降,已从高峰期每年的4000多起下降至1800起左右[2],近年来总体形势保持稳定。客观地看,广东地处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经济、人口规模在全国均排在第一位,整体发展速度快,社会转型特征尤为明显,社会管理任务重、压力大,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触点多、燃点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在各种矛盾和问题倒逼之下,群体性事件早发、多发、频发。但相对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大幅下降,不仅在于广东始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民生的执政作为,而且也是广东各级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妥善应对、有效治理的现实成果。
本文借鉴西方政治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对其中经验进行总结,对照现实进行反思,以期对以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科塞社会冲突理论视域下的广东群体性事件解析
20世纪初期,刘易斯·科塞从齐美尔的有机功能论思想出发,着重在“社会冲突的功能”领域展开研究,撰写并出版了《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进入60年代后,美国由于国内原因,以各类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社会危机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借机发展壮大。随着《社会冲突研究续篇》的出版,科塞社会冲突理论由一般论述发展为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进而奠定了科塞在社会学冲突理论分析学派中的代表人物地位。以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为分析工具,剖析广东省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利于认清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和发生发展规律,为开展有效治理奠定理论基础。
(一)冲突爆发有多种成因
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爆发源于“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即由于群体感受到的所谓“社会不公”带来的个人利益的现实损失或将会受损的预期判断;以及由“相对剥夺感”滋生的社会不满或仇视情绪,进而演变为对社会制度合法性的质疑。在这里,科塞独辟蹊径,将社会心理与合法性问题相结合,发现了社会冲突的又一成因。因此,社会冲突形成可能源于物质性因素或非物质性因素。前者是指社会现存的权力分配、阶层地位和物质资源状态,后者是指个人或群体意识层面的理想信念、价值观等软性成分。在科塞看来,非物质性因素的多少与社会合法性的程度保持一致,即在群体眼里的“不公”、“歧视”源于现有制度合法性的消亡。
从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来看,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卖地之事并非短期内发生,而是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据称始于1993年)。此次乌坎村内部冲突的爆发,重要原因就在于近年来土地转让价格的大幅度提升,卖地利润的巨额增长,与村民收益的低水平徘徊形成强烈反差,相对剥夺感在村民中间迅速扩张、不断累积,村两委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卖地收益的分配制度也面临危机。村民在诉求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对抗式的抗争手段,致力于防止将持续产生的利益受损。我们应该看到,政府及其代表的政治体制并没有受到否定和冲击。村民的抗议示威在受到限制后,采取的是“护村”行动而不是更为激进的举措。村中德高望重的村民林祖銮开始组织相关抗争活动后,村民的行动基本上纳入了制度框架,不仅选举组成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甚至在上访行动前会“跟派出所打招呼”,其过程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此外,从乌坎村民打着国旗欢迎省委工作组进驻的场景可以断定,村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还是根基牢固的。乌坎事件的根源在于物质性因素,对社会基本价值观及其基础上构建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非物质性因素没有形成冲击,冲突的烈度是有限的。
(二)冲突类型需多样划分
在科塞看来,社会冲突可以有多种相互成对的类型划分方法,如群体内冲突与群体间冲突、现实性与非现实性的冲突,而后者对于研究中国问题最具现实意义。所谓的现实性冲突是指由于群体诉求在未能满足或得不到自认为正确的外部评价下发生的冲突,其主观性强,目标指向明确,冲突属于一种表达诉求的手段或方法;非现实性冲突,主要是指出于某种诱因,群体为表达不满或释放紧张状态而发生的冲突,其诉求不明显,甚至仅是一种情绪发泄,随意性、多变性、非理性的特点较为显著。以广州新塘事件、潮州古巷事件、中山沙溪事件为代表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类型。此类事件涉及人员多、议题多,诉求复杂,破坏力大,使社会结构僵化、社会治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充分暴露。上述两种类型的冲突中,前者的治理难度在于能否使群体的诉求得到满意解决;而后者的难度在于能否寻求治理的突破口,往往要伴随着一次或多次的暴力过程,才能使群体性事件走向得到逆转。在2014年的汕头“9.26”事件中,由赌博滋生的社会治安事件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后,这种现实性冲突开始了向非现实性冲突的发展。后被一些人以反对垃圾填埋场扩建为由,裹挟更多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市政府,呈现了更为复杂的局面,直到政府充分重视后,采取了多种手段,才平息事态。可见,不论冲突是何种类型,如果不能将其纳入制度化的社会结构,都会导致社会机能失调,直接引发更大规模、更大烈度的冲突,即使是现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
(三)冲突功能要辩证分析
科塞在深入研究社会冲突后续影响的基础上,发现冲突并不仅仅只有破坏作用,同时也可能会对社会团结、形成一致观念、实现有机整合具有促进作用,即表现出积极的“正功能”,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对社会和群体具有内部整合功能,维护社会或群体与周围环境的界限,促进群体内部的团结;冲突通过提高社会系统的适应能力,消除社会敌对情绪和分离因素,对社会或群体起到稳定作用;冲突可以在不同群体之间促成团结,有助于新群体与社会的形成;冲突可以激发社会机体的自我更新能力,促成新规范和制度的诞生;冲突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展示出的抗争力量,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可以使原有社会规范的变更更为及时、科学。早在2006年的一次研讨会上,与会官员学者达成共识,即要“突破以阶级斗争、敌我矛盾的定势,再次肯定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3],为肯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发挥其正功能奠定了基础。2011年,海门群众由于担心即将开工建设的60万千瓦燃煤电厂对环境的危害,自发组织集聚镇政府抗议示威,在得到政府的积极回应后,社会秩序很快恢复,事件逐步平息。此次事件使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得以凸显,引发社会群体达致前所未有的环保共识,增进了群体内部的团结协作,同时也警示公共决策过程要更加注重民生议题,促成社会制度规范的更新或创设。同样的社会冲突正功能也在2015年4月的河源电厂群体性事件中得到彰显。而作为一种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广东古巷事件等族群社会冲突的爆发,为社会矛盾提供了减压阀,避免其走向激化、恶化。如果这些外来底层族群的紧张情绪得不到释放、未能通过低烈度的小规模冲突引发政府的关注,可能在可用资源少、抗争效益低、自组织空间小的背景下,走上近现代西方社会出现的黑恶化、集团化犯罪,甚至是难以修复的族际仇视,将社会推向分裂。
(四)冲突底线须准确把握
科塞在明确社会冲突正功能的同时,也提出在某种情形下,社会冲突诱发深刻社会变革的可能。社会冲突在得不到及时有效疏解的情况下,一旦冲突方不再认同社会系统建立的合法性,对社会的基本价值、治理模式、组织架构等产生质疑之时,这种冲突就会毁灭社会自身。因此,确保社会冲突不至于毁坏社会结构的根本之策,存在于自身社会结构之中,即实现社会冲突的样态、烈度、频度与制度化治理方式、社会可承受力之间的均衡,采取“整合(Integration)”之法。通过将社会结构系统的各类组成部分,如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要素进行配置,形成功能相互补充、有机协调,实现缓解社会紧张状态的综合作用,促使社会形成和谐、规范、有序的平衡体系,顺畅整个社会的运转机制,提高社会的一般化程度。广东近些年群体性事件得以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确保冲突不越过底线的基础上,不再一味追求消灭、根绝社会冲突,逐渐学会了消解、缓和和利用冲突,注重引导社会冲突发挥正功能,寻求建立能够符合民众、政府等多方利益的制度化渠道,既为社会提供了制度允许、公众接受的利益表达通道、情绪疏解环境,同时也引导社会冲突发挥社会减压阀的积极作用,实现了社会警示器的功能。
二、从广东经验看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
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以集体诉求、非规则性表达面目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一旦遭遇社会冲突的无限蔓延,就有可能落入“转型陷阱”,出现“社会断裂”。但只要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引导社会冲突发挥正向功能,就能使其成为社会肌体自我修复、自然更新的重要契机。因此,需要在认清当前中国社会冲突功能作用的基础上,掌握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一)针对成因,抓住关键
承认社会矛盾冲突是社会结构变迁中的固有成分,是社会冲突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这种冲突及其引起的变迁属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它和社会诸多领域齐心协力的效果是一样的,都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不论社会处于稳定状态还是持续发生变迁,都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样态,尤其是在步入现代社会后,社会前进的轨迹基本上是处于发展与冲突相互激发、相互促进的路径不断螺旋式上升的。治理群体性事件,“首先需要我们正视社会矛盾的存在,在对当前社会矛盾科学、理性认知基础上形成新的稳定逻辑和治理思路。既不能因为其严重社会后果而一味否定批判,也不能简单用非法的甚至是政治、意识形态的方式来进行匆忙定性;既不能盲目乐观而在应对实践中茫然失措,也不能过度敏感而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如临大敌”[4],而是要进行深入分析,抓住关键,才能为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找准方向、找对办法。因此,必须从群体性事件成因的角度抓住心理、体制和制度三个关键,既要重视疏导人们的社会心理、树立理性的国民心态,也要注重以多种举措增强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度;既要为群众表达诉求提供畅通的渠道,也要加强各类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群体性事件的抗争手段来看,主要以依法抗争、以理抗争为主,少数社会冲突出现了秩序失控、诉诸暴力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愈演愈烈,一些社会群体乘机发泄不满情绪,使群体性事件处置需要更多机构协作、多种手段并用。从群体性事件的目标来看,当前仍以“重视诉求、维护利益”为主,直接提出整体性制度变革要求的罕见,少有对社会制度框架的质疑和否定。因此,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尤其是事件爆发之初,首要的就是表达对群众要求的积极回应和有效回应。乌坎事件之所以到了省委副书记亲自做工作才得以化解的地步,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群众前期的诉求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更谈不上积极处置。相比之下,几起族群冲突能得到快速处置,关键点就是群众的呼声得到了积极回应。实际上,在2009年底的广州番禺反垃圾焚烧行动中,广州市政府积极顺应民意,通过在城管委设置“垃圾分类处”这样一个机构,充分回应了民众诉求,较好地化解了矛盾,且为官民对话、寻求合力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范例。同样是在2014年的茂名PX事件中,副市长在接访民众时表示,在社会没有达成充分共识前决不会启动PX项目,同时在媒体上连续刊文宣传普及PX相关知识,及时有效化解了民众的利益关切,在关键问题上回答了群众的质疑,树立了治理社会冲突的积极形象。
(二)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冲突多样化的背景下,若要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正确区分群体性事件的类型、性质,寻找稳妥的解决方法。从当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划分按不同的标准、角度,有不同的分类结果。总体来看,对极少数属于敌我矛盾的群体性事件要强力打压,而国内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只是“作为民众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政治表达行动,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在体制外抗争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正式组织化的抗争活动。尽管其类型多元化,但其基本性质可以概括如下:它们更多的是传统的地方性抗争,并使用含暴力和低暴力的非法抗争手段,但一般是谋求解决现实社会的抗争行动,属于工具主义的抗争,并非呈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5]。所以,对此类事件要坚持以消解矛盾为主旨,以积极稳妥为基调。具体而言,要注意区分不同的行动议题、诉求目标和抗争手段,采取多种手段应对,尤其是在治理当前多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时,对前者要注重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和防范线下聚集相结合,对后者要控制现场秩序、有序疏导分散人群,辨别主从人员、突出重点方向,注意议题走向、控制事态范围,同时加强对所有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暴力、非法行为的阻遏,防范敌对意识形态因素的渗透。2011年末广东花都游行示威、深圳工人罢工等事件中,大批警力负责沿途护航、维持秩序,并未上前制止,即是对合法抗争行动的肯定和引导,发挥了防范事态扩大、暴力行动发生的积极作用。在2014年汕头“9.26”事件发生后,政府在多次劝解警告无效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实施了依法劝离和清场,对挑头分子强制带离。经过教育后,劝解乡亲要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对平息事态发挥了积极作用。可见,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即将突破底线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遏制作用。
(三)治标为先,治本为要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及后果来看,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直接危害比较显著,处置要果断、快速,不能久拖不决,否则容易成为大祸。社会冲突一旦发生,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不论是乌坎事件、汕头“9.26”事件,还是广东其他几起族群冲突中,群体性抗议、示威等活动在演化为小规模骚乱后,受到裹挟的不明真相群众以及参与化解冲突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物资财产均受到危害,社会交通秩序、经济活动等都受到严重影响。对此,必须强化管制,动员必要的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不法之徒的蓄意毁坏和群众的无辜伤害,进而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目的性是人类行为的基本特征。从广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经验来看,注重对事件的及时处置首当其冲,其后还要加强对事件成因进行深入探究,努力将群体性事件的诉求表达、行动过程制度化。化解社会冲突,应坚持将群体成员的诉求目标研究,尤其是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作为探求群体性事件治本之策的首要议题。“新形势下,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各种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问题激化,严重的就会影响发展进程。”[6]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必须注重制度化建设,着力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扩大有序政治参与,避免“体制性迟钝”的发生。
三、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领域变革日新月异,同时也步入了经济结构转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特殊敏感期,尤其是在社会变革激烈的地域、行业和人群中,在管制逐步宽松、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建立之时,各类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激化为社会冲突。具体到广东,中国传统发展模式弊端的相对集中,改革开放前沿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达、外来人口集中、民主权利意识强烈、民间社会凝聚力强的特殊省情[7],都成为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因素。不论是从转型期“助产”社会冲突的基本规律到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政治社会环境,广东作为群体性事件治理经验借鉴的对象具有显著的标本意义。从中国社会全局来看,社会冲突涉及劳资纠纷、族群排斥、文化差异、执法不当等多种原因,各种社会矛盾此起彼伏,各种社会思潮风起云涌、国内外舆论环境纷繁复杂、新媒体广泛应用正逐步成为社会矛盾发展、激化背后的重要推手,激发链式连锁反应,使群体性事件扩散快、波及广、影响深。在社会正气不彰、制度缺失的背景下,社会信任度偏低,法治认同度有限,社会冲突的外在特征更趋激烈、复杂,规则行动与非规则行动并存,甚至一些非制度化、非理性的抗争方式逐渐成为弱者的“杀手锏”,社会冲突竟被不断模仿、不断复制,整个社会关系更加复杂、愈加敏感,政治生态环境变得脆弱。
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为我们了解和把握广东群体性事件的外在特征和基本规律,提供了一种有益的视角,同时也为我们总结广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经验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近20年来,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思路逐渐从“处置”、“应对”的被动方式逐渐向“治理”、“管理”的科学方向转变,“稳定压倒一切”的静态、刚性稳定观已发生悄然变化,但“强力维稳”的治理思路还没有完全转变,“金钱维稳”的做法开始受到质疑,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深陷困境。正如帕克所言,这种社会控制理念和做法,“总是在起着诸如管理竞争、调节冲突、组织个人以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当然,社会制约绝不可能使社会达到永久的平衡状态”[8]。思路决定出路。从社会建设的全局看,治理群体性事件,“必须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健全公共安全体系”[9]。从治理过程和治理手段的运用上,要实现对当前高投入、高消耗、高压力、低效益的“三高一低”模式的根本转变,做好前期预防与中期治理并重、风险评估与事态跟踪衔接、过程治标与源头治本结合、行政手段与法治精神统一,在改善方式和创新方法中提高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李 林,田 禾.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73.
[2]广东群体事件量逐年下降目前降至每年1800起[EB/OL].(2012-04-18)[2012-09-15].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7690827.html.
[3]丁晋清.“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广东”理论研讨会综述[J].学术研究,2006(9):138-141.
[4]肖唐镖.群体性事件研究[M].北京:学林出版社,2011:4.
[5]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J].人文杂志,2012(4):147-155.
[6]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J].求是,2016(1):9.
[7]孙立平.乌坎所展示的长治久安之路[J].中国改革,2012(2):22-30.
[8]科 瑟.社会学思想名家: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下的思想[M].石 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98.
[9]习近平.牢固树立切实落实安全发展理念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N].人民日报,2015-05-31(1).
(责任编辑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