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甘国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拿两倍工资?
文_甘国
核心观点:
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单某所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对单某要求泛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
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整体情况,将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
录用信等文件是否应视作劳动合同,关键看对双方是否具有拘束力。
案例来源:
孙某与K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录用信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K公司出具给劳动者的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章作出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之特征不符。而且,录用信载明一旦劳动者确认并接受聘用通知,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表明录用信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因此,K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核心观点:
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案例来源:
俞伟峰与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
案例来源:
马文莲与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单位提供的续签合同通知由马某签字确认,该通知内容明确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单位提供的讼争合同的有效期能够吻合,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并非马某本人所签,但马某对双方之间存在讼争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另外,在该讼争合同的有效期内,马某曾经发生过工伤,在此过程中,单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同样是该份劳动合同,从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推定单位已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马某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由此认定单位主观上一直确信该份劳动合同系马某本人所签,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上马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单位已经尽到了诚信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马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
本案中,俞伟峰上班伊始就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两个单位间隔上班。未与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核心观点:
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综合部总监,马某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未与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失职行为所致,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无过错,马某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将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核心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来源:
陈克斌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英利公司本应在2008年3月1日与陈克斌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2008 年10月与陈克斌解除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英利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向陈克斌支付双倍工资,因陈克斌已实际领取工资,英利公司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核心观点:
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案例来源:
丁涛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丁涛系明星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从公司岗位职责来看,明星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明星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失职造成的,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案例来源:
李欣与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效判决认为: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其主张未签词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主持人:谭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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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在上班期间遭遇伤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使用了许多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进口药品。近日,公司基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却表示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杜玲玲
杜玲玲读者:
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其以福利性和救济性为特征,强调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同样应当受到相关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对医疗费用做了明确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其已经明确表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相同,并非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只要治疗与工伤疾病有关的费用,无论是否超出工伤医疗目录范围,是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友
《工友》编辑部:
两个月前,公司决定对三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负责行使相应职权。整合试运行期间,只留60%的人员上岗,其余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近日,我们虽被通知在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却拒绝向我们支付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理由是我们待岗期间既没有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周小静
周小静读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74条也分别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即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按劳付酬原则,错误采取没有提供劳动便拒绝支付工资的做法,而是照样必须做到:一方面,在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再一方面,从第二个月起,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并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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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们在个体工商户肖某开办的超市工作,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肖某共拖欠我们7万余元工资。为了讨要工资,有的已经起诉,且判决已经生效,有的正在诉讼过程中。一个月前,肖某在爬山时不幸滑倒身亡后,我们曾多次要求肖某的妻子和女儿承担偿付责任,但却遭到一再拒绝,理由是肖某个人所欠债务,与她们无关。请问:我们该怎样索回被拖欠工资?
郭秀琪等
郭秀琪等读者:
鉴于你们间的情形不尽相同,自然也就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尚未提起诉讼的,可以向肖某的妻子和女儿索要。一方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如果肖某的妻子和女儿未放弃对肖某遗产的继承,就必须以肖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如果超市资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家庭负责或者享有,决定了超市实质上属于家庭经营,所产生的欠薪,因为属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肖某的妻子和女儿自然也就不得推卸责任。
其次,已经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追加肖某的妻子和女儿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追加被告并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可以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再次,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可申请变更肖某的妻子和女儿为被执行人。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也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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