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及我国政府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从试点状态逐步向全国推进状态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也凸显出诸多问题,严重限制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大范围推广。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创新,不断解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是当前服务型政府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内容较多,包括购买工程、货物、服务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出发,分析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 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又被称为公共采购,其主要是指政府及其下属相关部门、机构等在开展相关活动,进行公告服务,提供公共物品时,通过任何方式获得工程、货物、服务等的行为模式。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且其中采取排除法对公共服务也进行了定义,其将服务与货物、工程分开,单独确立为一项政府采购内容。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中,其对于公共服务采购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限定,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了具体参考。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新公共管理”的推动下被提出,自西方发达国家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其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在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获得广泛使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96年~2002年,期间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2005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阶段:2006年至今,期间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当前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概念等研究的人员较多,且观点也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服务供应主体。[1]当前对于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方面的研究结果较为相似,但在服务供应主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学界对于服务供应主体的研究范围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党委下属部门、相关群团组织、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但当前理论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因为进行理论分析时,对社会化、公共服务市场化之间的联系认识不高。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性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定义较广,内容涵盖基本公共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公共工程建设、混合公共服务等诸多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深入,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医疗、教育、体育、文化、公共安全、生态、社会福利等均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该范畴正在不断扩大。
二、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面对的困难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其主要困难包括以下几点:
(一)制度缺乏规范性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实践过程具有地域差异性,均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制定出的相应实施方案。我国虽于2003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但在该法案中尚未对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进行明确规定,缺乏对行政行为的确定,进而使得政府在实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时,对于其采购类型、采购数量、采购范围等均缺乏参考。[2]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制度的规范性缺乏直接影响了政府实施效果,各地区政府对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认识存在较大个体差异,直接导致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制度方案及实施过程存在较大差异,随意性较大,难以促进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有效、快速发展。
此外,在该法案中对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定义较为狭窄。当前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主要范围为混合公共物品,且对于混合公共物品的定义也较为模糊。[3]且当前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对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一些服务关注度较高,而对于公民服务类关注度及规模均较小。
(二)服务及监督过程难
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其多由相关公共部门及准公共部门提供,但当前相关政府部门多进行采购过程,不直接进行公共服务,这种状况直接使得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实际服务效率、效果、质量等评价过程较难。
(三)权责分配模糊
我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在实践过程中,受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对象模糊影响,直接导致公共服务评价及监督过程难。且在实际实践中,当前我国对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行政行为效率评价过程仍然局限在行政考核制度,无具体考核指标。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国尚无专门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监督体系,监督过程较为随意,权责分配状况较为模糊,直接使得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监督过程易出现腐败现象,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发展。[4]
三、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完善措施
(一)健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法律制度较为缺乏,各级政府部分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实施过程中,多表现为无法可依,无制度进行规范的状况,这也是导致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实施过程出现诸多困难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各地政府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实践过程中主要参照《政府采购法》,而该法规对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相关规定均较为模糊。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和补充,明确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监督、采购、经费来源等诸多问题,促进法规的规范性。
(二)扩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范围
当前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范围仍较小,在未来的发展中需不断扩大对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目录的制定,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范围,不仅需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采购目录,还需纳入群众服务类项目。且地方政府需加强对政府采购资源的整合,对公共服务范围进行重新定义,扩大实践规模。
(三)完善评估及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为保证其实践效果,必须加强评估及监督机制的建立。政府部门需加强对评估及监督机制的重视,不断建立并完善评估及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及监督机制时,需根据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采购效率、服务质量、效果、公众满意度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考虑政府对各公共服务采购的实际投入、效率、效果等进行分级和评定,杜绝监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5]
四、结束语
我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采购规模也正在逐渐扩大,但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我国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发展状况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在未来的发展中,各级政府需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相关制度的建立,不断规范其评估及监督过程,促使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稳步发展。
(作者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七二六台)
[作者简介:张亚玲(1970—),女,云南石屏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现代经济。]
参考文献
[1] 陈锦梅.吴文兴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
[2] 赵晨.公共服务社会化初探[D].吉林大学,2004.
[3] 顾平安.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合同管理[J].理论研究,2008(18):25-26.
[4] 贾西津.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终期报告[DB/OL].中国社会组织网,2009.
[5] 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体制社会比较,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