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会英,庄 昕
(山东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陈会英,庄昕
(山东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摘要:在对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植物品种权具有权属性、登记生效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流程及相关影响因素,概括归纳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评估风险、经营风险、变现风险,并对其成因进了分析。据此提出未来应从不同层面进行风险防范,即制定完善植物品种权相关政策法规、加快植物品种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创立风险担保基金及引入第三方担保以及设立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
关键词: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风险;估价
21世纪,世界步入了以产权化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也因此受到空前关注。2014年1-8月我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量为1 160 880件,2015年1-8月国内知识产权申请量则已达到1 434 729件,同比增长23.59%。[1]与此同时,农业知识产权也得到高度重视与发展,且知识产权已向农业及种子领域扩展,来自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办公室的数据显示,1999年-2014年6月30日我国植物品种权申请量为12444件,授权4492件,[2]申请授权数量快速增长。但我国关于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具体而言,袁保国、张春桂(2005)提出了植物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具体操作思路;[3]窦茂海(2007)从法律角度对植物品种权质权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建立质权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品种权动态评估制度和质权合同登记制度;[4]吴金波、陈会英、周衍平(2008)对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问题进行探析,剖析了影响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不利因素以及融资运营应具备的条件;[5]陈燕娟、袁保国(2010)对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估价进行了实证研究;[6]文文、杨离社(2014)从商业银行、政府、担保机构、评估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品种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7]可见,现有文献对植品种权法律与具体运营研究较多,从风险视角研究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拟在对植物品种权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植物品种权质押流程图,分析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风险的规避起到一定作用。
一、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内涵界定与特点
(一)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内涵界定
所谓植物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担保法》对于质押的定义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也明确指出,依法进行转让种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综上所述,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是指植物品种权所有人将植物品种权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取得资金。当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将植物品种权处置变现以取得赔偿。
(二)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1.权属性。所谓权属性就是指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39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进行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出质人应该为所处置的植物品种权的所有人。这是因为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有处分权,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委托处置等。植物品种权进行出质之前,出质的植物品种权必须为出质人合法拥有,以确保对其植物品种权享有所有权能。
2.登记生效性。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以审批机关登记生效为要件。我国《担保法》第79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对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植物品种权出质人向第三方转让产生权属争议风险,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3.不确定性。植物品种权估价是质押融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融资金额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植物品种权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性,随着新植物品种权的出现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原来的植物品种权可能会被替代或者出现不适应新环境的现象,往往造成植物品种权价值的不确定性。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侵权、盗用现象,进一步增加了其不确定性。
(三)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意义
1.有利于缓解种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种业企业主要的固定资产是厂房、研发和加工设备,相对其他行业可以质押融资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其次,植物品种权具有生命周期性,一般是第1年生产,第2年用种,再加上种植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影响,种业企业一般要保持20%的安全储备,[8]需要占压大量的资金。再者,许多农作物的研发要经过1年的预备实验、2年的区域实验、1年的生产实验才能审定进入市场,投入的资金短时间内也难以收回。以上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种业行业资金短缺,形成融资困难。种业企业、科研单位等掌握着大量的农业知识产权,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渠道的开辟能将植物品种权转化成资金,有效缓解种业行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植物品种权的发展。
2.有利于金融机构开拓新的业务。市场经济发展日渐成熟,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金融企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自从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首次推出知识产权(专利权与商标权)质押贷款以来,国内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形成了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北京模式、浦东模式、武汉模式。但是金融机构关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多集中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方面,忽略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巨大经济价值。随着人们对植物品种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授予新品种权数量不断增加,如果金融企业能在确保操作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辟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大自我的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特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植物品种权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其质押融资的推进与发展无疑为其它农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先例,有助于带动整个农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步。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缓解因植物品种权保护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和资金流失。同时,相关单位或个人也必然会加大自身创新成果的保护,这将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产生重要促进作用。
二、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过程
植物品种权质押是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所进行的规范活动过程(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
图1 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流程图
1.企业向金融机构递交申请书。企业将意向申请书及相关植物品种权资料提交到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进行初步的判断。现在已有政府推荐制模式:企业先将意向申请书递交给政府,由政府甄选后再递交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此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以其信誉担保能有效降低风险,缺点是程序多效率较低。
2.植物品种权价值评估。植物品种权价值评估涉及到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农业科学技术等相关领域,除了聘请相关的机构进行评估外,还应聘请具有丰富植物品种权研究经验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由于植物品种权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实施过程中影响因素的多样性,植物品种权价值评估可能有失准确,引起评估风险。
3.银行审核。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企业申请书后对企业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法人、营业执照等;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情况;植物品种权本身的权属和估价等。
4.质押生效。通过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所有资料审核,达到真实可靠的条件下,签订合同,质押生效,双方登记,质权设立。
5.第三方担保。出质企业或金融机构对质押植物品种权进行投保,双方必须出具真实可靠的资料,以便于保险公司审核。如果存在风险担保基金等机构,可以同时向其申请担保,分散质押融资的风险。
6.担保企业同意担保。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等机构对出质企业财务运营状况、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认定企业的风险等级,给出是否同意担保的通知。
7.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之后,金融机构应当对出质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因企业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以便尽早收回贷款。
8.企业归还贷款。企业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并归还相应贷款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便于企业下次贷款。
9和10则是针对出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先将植物品种权在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进行处理变现,相应的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或风险担保基金进行偿还。
三、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风险与成因分析
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质押融资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技术更新、政府的政策变动、评估的成本费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结合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流程及相关影响因素,可将其风险分为法律风险、评估风险、经营风险和处置变现风险(见表1)。
表1 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风险及其成因
(一)法律风险
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源自于它的法律授予性,任何与法律相关的威胁都可能导致植物品种权拥有者利益的丧失。法律风险因素可从以下角度考虑:
1.权属不明。一项新的植物品种培育需要单位和个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研究成果可能由各方共享。如果在培育过程中没有就品种权的权属订立合同或做出相关声明,就可能产生植物品种权的权属争议。另外,已授予的植物品种权也可能因未交年费或超过保护年限而失效,造成品种权权属的不确定性。植物品种权出质的前提是权利完全为出质人所拥有,权属不明会给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带来风险。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信息不对称。《担保法》已就质押合同做出相关规定:财产权设质之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可随意许可或转让他人,但已将债务提前清偿或提存的除外。然而实践当中质权人并不能完全掌握出质人对于品种权的转让或许可的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3.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风险是指国家不经品种权所有人同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品种权。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植物品种权等将不再具有质押融资的价值。
4.侵权风险。2001年山东省莱州市农科院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山东登海种业有限公司。同年,莱州农科院又将与“登海9号”为同一杂交种命名为“掖单53号”的玉米种子在赤峰市宁城县繁殖,并签订生产合同。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莱州市农科院赔偿原告登海种业经济损失人民币431 200元。[9]如果登海种业已经就上诉品种权质押融资,这一侵权现象无疑已经造成了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诉讼风险。
5.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专利法》《商标法》《种子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并没有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将造成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无法可依。
(二)评估风险
无论是进行植物品种权交易还是进行植物品种权质押、入股,首先要对植物品种权进行估价,这种因对植物品种权进行评估而引起植物品种权的价值有失公允的可能性就是评估风险。造成评估风险因素分为以下几点:
1.主观判断。植物品种权价值评估说到底是一种人为活动,只能力求与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相近,不可能完全一致。再者,品种权交易市场不成熟,品种权并不能像固定资产一样有价可依,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植物品种权的评估价值。
2.道德风险。种业企业取得贷款的多少依赖于植物品种权的价值评估,企业自然倾向于较高估价。但是金融企业出于安全考虑,希望品种权估价保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许多人为因素,导致评估价值的不可信,此时评估人员的道德素养对于品种权估价至关重要。
3.评估方法。不同的估价方法对于同一品种权的估价不同,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是做好估价的第一步。植物品种权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和实物期权法等。目前,植物品种权估价常用的方法是收益现值法,需要对未来的收益年限和年收入进行预计。但新的植物品种权的出现很可能加快原品种权生命周期,导致年限难以确定,遇到自然灾害等的影响,每年的收入也难以确定,因此,每种方法各有利弊,评估时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方法。
4.评估制度。我国缺乏植物品种权价值评估标准和规则,行业之间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评估程序的规范性、评估制度的完备性、评估准则的科学性与操作简便性及其实用性,对植物品种权评估的准确性有着重要影响。
(三)经营风险
植物品种权质押经登记生效,质权成立。金融企业取得占有植物品种的权力,拥有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但是植物品种权经营的权利依然为出质人所有。植物品种权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对植物品种权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产生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或由于汇率的变动而导致未来收益下降和成本增加的可能性。其成因分为以下几点:
1.市场风险。种业企业的发展与行业环境密切相关,行业环境又受到国家政策、市场波动等的影响,处于不断的变化状态中。这种大环境的不确定性往往容易引起市场风险。受国家政策扶持的行业前景广阔,市场前景较好,风险较小,反之较大。
2.管理风险。许多种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本身是研究员出身,未接受过系统的管理理论教育。如果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企业经营管理可能出现失误,无法达到预期效益,引起经营风险。
3.营销风险。高质量、高产能的植物品种权需要精准的市场定位、良好的营销手段,以得到目标客户的认可。反之,新培育的植物品种权本身是否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和青睐也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4.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之一。进行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本身就存在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因此财务管理不善引起的风险必须予以重视。可以从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衡量企业财务状况。
(四)变现风险
变现风险是指金融企业无法或难以回收资金,在处置占有的植物品种权代偿过程中,若短期内找不到愿意出合理价格的买主,质权人无法以正常的价格将植物品种权转出的可能性。影响这一风险的因素主要为:
1.估价贬值。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初期的价值评估是基于评估日的信息和技术做出的估价,但随着科研成果的不断更新,新的品种权很可能取代旧的品种权,造成植物品种权贬值。此外,市场波动、利率变化等因素也影响着植物品种权的价值。质权人对植物品种权进行处置时,其利益会因质物的贬值而受到损失。
2.变现渠道有限。因为缺乏成熟完善的植物品种权交易市场,植物品种权并不能像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进行迅速地处置。植物品种权主要通过拍卖、会展等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渠道比较有限。基于以上因素植物品种权存在较大的处置变现风险。
广西葡萄种植范围较广,因而这些需要配送的葡萄经采摘后运送到相应的加工配送中心,经简单的冷链加工之后,运送的配送服务中心,再由该服务中心的配送人员送达到消费者的手中。任何环节花费的时间延长,就会降低葡萄的新鲜度,最终会对消费者的满意程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3.处置成本较高。除非金融机构能提供经公证的强制执行证明,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司法解决,往往会面临审判难和执行难等问题,而且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占用大量的资金。不仅延误植物品种权的变现时间,而且影响再次推广实施应用。因此,一旦质押融资贷款失败,依靠植物品种权变现来偿还贷款则十分困难。
四、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基于以上对植物品种权内涵的界定以及风险的分析,对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一)制定完善植物品种权相关政策法规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植物品种权对于种业行业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关于“植物品种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将植物品种权作为出资的一种无形资产加以确认。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我国要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10]可见,国家已经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未来应进一步制定“植物品种权”专门的法律条文,以及“植物品种质押融资”相关细则,包括质押程序、评估细则等。“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是农业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的一个开端,对于下一步植物品种权的证券化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加快植物品种权评估机构的建立
无论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交易”等,对于其价值的确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交易双方都希望得到一个有利于自身的相对公允的估价。虽然国内存在较为成熟的资产评估所,但多是针对固定资产,鲜有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一项知识产权的评估需要考虑到法律、会计、保险、农业科技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不是会计师事务或律师事务所单方面能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视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也指日可待。
风险担保基金是指设立一个由政府、金融业和种业公司共同出资的专门基金,当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且通过处置质押的植物品种权不能收回贷款时,由该基金给予未实现债权的补偿。该风险担保基金初期可以由政府带头、金融业与种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成熟完善后,政府应转换为监督角色,辅助基金的运营发展。风险担保基金能有效分散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但问题在于风险担保基金的额度大小,如果风险担保基金额度太小,将难以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行;相反,有可能增加各方负担。为此,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担保。
本文所提出的第三方担保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时,金融机构和出质企业共同出资为植物品种权购买保险,当不能清偿贷款且通过处置质押的植物品种权不能收回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补偿剩余款项。引入第三方担保可以有效的分散植物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但在实践中,植物品种权的高度不确定性有可能会让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不过,高风险往往意味着高收益,引入第三方担保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四)设立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
建立植物品种权技术交易中心的主要作用是解决植物品种权变现渠道有限的问题。全国所有的植物品种权交易都集中在某几个交易中心进行,不仅解决了变现渠道问题,也有利于植物品种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形成大数据库使植物品种权估价有价可依,以达到分散质押融资风险的目的。此外,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对于种业企业信用等级的建立、价值评估体系的形成以及相关规则的制定等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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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霄)
The Risk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Plant Variety Right Pledge Financing
CHEN Huiying,ZHUANG Xin
(CollegeofEconomicsandManagement,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Qingdao,China266590)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plant variety rights pledge financing,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lant variety right,the right to property,registration and uncertainty,and the four kinds of risk: legal risk,assessing risk,operational risk,liquidity risk.According to the causes of its formation,the paper gives prevention recommendations from different levels.
Key words:plant variety rights;pledge financing;risks;assessing
收稿日期:2015-11-0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73138);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ZR2015GM004)
作者简介:陈会英(1965—),女,山东昌邑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6)02-00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