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勇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终结,社会服务机构时代来临
文|王勇
我国的社会组织有哪三类?别想,马上就回答!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作为公益人,如果你脱口而出这样的答案,那么恭喜你,答错了!因为正确答案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这是怎么回事呢?“民非”哪儿去了?
问题的源头在《慈善法》。
即将在9月开始实施的《慈善法》,其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在这里“民非”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社会服务机构”。难道是“民非”不可以成为慈善组织吗?“社会服务机构”又是个什么概念?
如果留心一下《慈善法》通过后,民政部门的相关解释、发言,其实我们是可以找到答案的。
3月下旬,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慈善法》实施答记者问时曾表示:“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就是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
4月11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开班式上说:“民政部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修订工作,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概念的转换。”
4月14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在与媒体沟通的时候也明确表示:“社会服务机构就是由‘民非’发展转换而来的。”
很显然,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名称将被社会服务机构代替。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终结,而开启了社会服务机构的新时代。”黄茹强调。
观察这些社会服务机构,或许你能对自己的机构能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有些启发吧。它们是:
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我国第一家以专职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
社会救助领域
贵阳市徐如特殊家庭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贵州省唯一家为省内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偿提供托管服务的民办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社会工作领域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2004年成立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14—25周岁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事务。)
卫生领域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烟草控制、慢性病和艾滋病的预防控制以及道路安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公益项目。)
学历教育领域
西安外事学院(成立之初,学校董事会成员在董事长的倡导下全部放弃出资权益和继承权,把学校完整地留给社会。)
职业教育领域
北京百年职校(2005年由民间人士发起创立的中国首家全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这两个名称,你更认可哪个呢?想一想这些年因为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引起的那些误解与尴尬吧。
“你们不是民办的吗,怎么用政府资金呢?”“我们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啊!”“不是企业,那你们是什么?”“这个真的说不清!”“你们就是做志愿活动吧?”“我们是专业的好吧?”“你们不是非营利吗?怎么能收钱呢?”“非营利不等于非盈利啊?”
友谊的小船是不是说翻就翻了?
只能说要解释清楚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来就不容易。好多机构干脆就直接说自己是公益组织、公益机构,从来不提“民非”这一称呼。“民办非企业,一‘非’就不知道‘非’到哪儿去了。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了。”黄茹强调。
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命名,只说了不是什么。从字面理解,容易涵盖其他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也都是民办的,也都是“非企业”。
第二,没有说清是什么,从名称中很难知道这类机构是干什么的,不能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等特征。
第三,过于强调民办,而“民办”本身就没有清晰的界限。非国有资产占比多少才算民办呢?如果有国有资产的成分怎么算?尤其是当下政府购买服务、官办民营、民办公助、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方兴未艾,就很难适应。
基于这些原因,许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建议对该名称进行调整,在《慈善法》的起草过程中,这一意见得到了认可,并在《慈善法》中正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随着《慈善法》的落地,换名工作将进入快车道。基金会、社团、“民非”三大条例的修订已经纳入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中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的确立是重点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非处处长臧宝瑞表示。据臧宝瑞透露,现有的“民非”将采取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更名。
成为社会服务机构之后,对于公益人来说,最关心的恐怕就是能否成为慈善组织了。然而,并不是每一个社会服务机构都能成为慈善组织。
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186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329122个,比上年增长约12.6%,已经占据我国社会组织的半壁江山。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向弱势人群提供的专业慈善服务。那么这些社会服务机构中有哪些适宜成为慈善组织呢?
据黄茹介绍,关键看两方面:
一、是否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
二、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是否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
目前民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将进行认定。
此外,黄茹还表示:“从民政部门的管理实践看,已经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清晰的产权关系,有明确的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初步具备了慈善组织的特征。”
(转载自《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