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钰琳+钟嘉循
[摘要]小微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简政放权的提出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文章从小微企业成本入手,分析简政放权对小微企业成本降低的影响,进而探索影响简政放权政策效应的因素。
[关键词]简政放权;小微企业;成本结构;政策效应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简政放权的提出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理顺权力运行关系,激发制度和体制的潜力。“简政”重在精简政务,让政府不再抑制“无形之手”的力量,给政府的权力做“减法”,给企业和市场活力做“加法”,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小微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对吸纳就业人群,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显著。简政放权可以有效地减轻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中的负担,使小微企业茁壮成长。
1小微企业的成本状况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近年来,小微企业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 94.15%,吸纳就业人口 1.5 亿人,贡献 60% 以上的GDP,可见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小微企业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但是面临着发展时间短、营运收入低、成本较高等诸多问题。其中,成本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小微企业的成本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其显性成本主要是运营成本,即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成本。隐性成本隐藏于企业总成本之中却游离于财务审计监督之外。相较于显性成本,机会成本、时间成本等隐性成本隐蔽性大、难以避免、不易量化。同时,灰色成本这种由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支出的本不应支出的成本也在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经济水平不高,所以灰色成本占其总成本的比例也不会太大,但是一旦小微企业面临灰色成本的支出,还将很大程度地提高总成本。
2简政放权的政策预期
通过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研究,可以将这一系列条例分为如下几类: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与地方税务机关相关的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有助于更多的企业更好地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让相关税收减免手续变得简洁,也使得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好。此外,部分事项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极大地降低了小微企业的成本。前置审批是指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先去审批;后置审批是指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企业就可以一边营业一边办理相关许可证。在不影响企业证、照完整的情况下,“先照后证”能够使企业更早地投入运营,获得利润。对小微企业而言,每天的营业收入都在整个营利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早日营业能够使小微企业增大对政府政策的信心,从而可以更大程度地激发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取消,使得就业门槛降低,从而使择业者拥有更广的就业选择,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多从业人员。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劳动力过剩条件下,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必然是只能满足生存水平的生存工资。当求职市场的供给增加的时候,其工资水平就会相应降低。企业的用人选择增加,雇用薪资降低,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通过降低中介机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参与度,企业办理流程得以简化,节省了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的时间、财力与精力,极大地减少了企业的交易成本。项目的快捷办理让项目更早地投入运营,让企业更早获利。对小微企业而言,准备任何相关材料都可能意味着要出动部分员工去参与,而浪费的时间也是极其珍贵的。同时,减少小微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接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灰色成本”,从而减小小微企业的负担,增加对政府的信任。
3影响简政放权政策效益的因素及其对策
近年来,政府不断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权力,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简政放权要想真正达到其预期目的,以下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3.1中介机构在简政放权中的角色转变
新一轮简政放权的初期,挂靠在政府各部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政府手中接过各种审批权限,如认证、审查、收费等,蚕食改革红利。作为政府指定的机构,它们靠垄断谋取暴利,增加办事流程、提高办事价格,或消极怠工现象等,使简政放权的效果大打折扣。企业在“红顶”中介里的花费往往比正常费用更高,吃力不讨好,进而失去对政府的信任。随着改革的深入,中介问题逐渐暴露,为更好地实现简政放权的效用,政府逐步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在之后的简政放权过程中,政府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用清单模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破除隐形审批权,更大地释放改革红利,提高政府公信力。
3.2监管与追责
据统计,仅在2014年,我国就先后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在这过程中,政府激发出了市场活力,但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也滋生出大量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审批权的下放,如果缺乏相关的监管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甚至会演变出其他的社会问题。201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由此结束“驾考合一”,实行“自主约考、自学自考”。在缺乏相应的监管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学员自学练车无秩序而引发各种交通问题的现象。因此,在行政审批权的下放与取消过程中,应当有监管来作为保障,以保证权力的放而不乱,使简政放权的效用达到最大化。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拓宽监管渠道,完善反馈机制,以缩短监管机构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使公众切实参与到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来,成为政府政策最直接的反馈者。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法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3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
李克强总理说,“简政放权是政府自身的革命,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更难”。迟福林教授认为,向纵深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真正使企业得利,需深入研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安排,打通简政放权的最后“一公里”。现行机制体制的桎梏将严重制约简政放权的深入。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习惯于用宏观调控的方式来直接干预经济。因此,自上而下地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利益链条,而简政放权的落实将打碎这样的利益链条。在这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为保全自身利益将会设法阻挠,使得改革难以深入。如何进一步撼动得利者的利益,是简政放权真实有效深入进行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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