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涛
委托贷款中的债权人究竟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存在争议。笔者分别从委托贷款的产生、贷款人与债权关系及债权人资格方面进行阐述。
一、委托贷款的产生及特点
在我国,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游离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之外,不便于国家计量和监督,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历来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为了合法调剂企业资金余缺,疏通企业间的借贷需求,委托贷款应运而生。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该贷款业务是以银行为“桥梁”,通过银行的运作和管理,使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可行化、合法化。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签有委托贷款协议;(2)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必须由委托人指定;(3)委托贷款必须以受托人的名义实施;(4)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利息收入归委托人;(5)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在实务中,委托贷款业务一般签署的是双方协议或三方协议,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合同构成:一个是贷款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的主体则是: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另一种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委托贷款是将这两种法律关系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贷款业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使银行具有两种身份,在与贷款企业的委托关系中,银行是受托人;在与借款企业的借贷关系中,银行又是贷款人。《贷款通则》关于委托贷款的定义中,也是将银行界定为贷款人 (受托人)。
二、理清贷款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贷款通则》给贷款人做出了定义,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概念并没有体现出借贷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是从行为准入和业务资格上进行的表述。所谓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概念表明的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债,即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表现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债的权利人和债的义务人,除借贷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外,还有其他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等,债权人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典型法律概念。从贷款人和债权人的定义上理解,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该规定在明确借款合同适格主体的同时,也确定了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贷款人提升到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地位,当贷款人发生借贷业务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就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即债权人。
三、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企业(委托人)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如果不考虑贷款企业(委托人)的贷款资格问题,就委托贷款而言,贷款企业是理所当然的债权人。但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贷款只能由有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委托贷款中若认定贷款企业为债权人,就违反了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贷款的规定。再者,委托贷款是法律规定的由两项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组合在一起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不能片面地将委托行为剥离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单独理解,这是因为代理是委托人将自己具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于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托人必须在具有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授予他人代为实施,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企业(委托人)不具有贷款资格,何谈授权他人进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中也规定了委托贷款的不可分性,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所以说,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企业(委托人)是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认定受托人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更符合法学原理和法律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债权人即为抵押权人”的规定,在办理委托贷款的抵押登记时,应由金融机构(受托人)与借款人或第三人共同申请,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收取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银行登记为抵押权人,将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登记为抵押人。
陈品禄/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