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适用。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