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律师

2016-06-08 10:32田帅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律师

田帅

【摘 要】 本文首先界定了律师的性质,即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次,着重介绍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任务:制衡公权力,为社会公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公众相信法律,相信法治,自觉维护司法的权威。

【关键词】 律师;律师性质;律师任务

就律师的概念而言,我们可以多角度的去认识。按字面意思来看,“律”指的是法律、法规,“师”则指的是表率、师范,通常人们也把某些具有专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人尊称为师,像工程师、教师、会计师等,同样律师也是。故而,律师就是指就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是个舶来品,本来没有这个名词,是由英语的Lawyer翻译得来。在我国秦汉时期改法为律,为后世所延续。如《秦律》、《汉律》、《唐律》、《大清律》等,Lawyer一词本意为从事法律事务的专门人员,简称为“律师”。我国第一次提出律师一词是在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之后国民党政府于1927年公布实施的《律师章程》中将律师分为大律师(出庭律师)和小律师(具状律师、事务律师)。从此,律师职业正式的出现在我国。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我国的《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主要分为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是主体,分为兼职律师和专职律师。

一、律师的性质

西方多数国家将律师定义为自由职业者.我国从建国到现在,不同阶段的律师立法,时律师有不同的定义,学术界对律师职业性质多年来也一致存在不同认识。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及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是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这一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在我国,有三种关于律师的性质的规定,第一:我们认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这一时我国律师性质主要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法律规定律师是领取律师工作执照,从事辩护、代理、法律顾问、咨询等工作,领取固定工资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建立起来统一的司法制度,并被视为国家机器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部分。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律师制度,律师起初被归在民法院系统,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50年代后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新生的律师制度就此终结。直到80年代初,我国律师制度才处于重建时期,由于人们对律师制度缺少正确认识,为了吸引较高素质的人加入律师队伍中来,同时也是为了解除新律师的后顾之忧,重新对律师职业进行了定性,在立法上继续沿袭建国时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规定,并赋予了律师和公安司法人员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这无非是有利于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律师队伍的重建。在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其次,律师被认为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八十年代后期,不断听取广泛意见的基础上,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该法将律师看成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对于律师的这一界定,体现出对律师性质认识的根本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第一,从公务性转向社会性,律师不再是为了履行国家职能,根据国家要求开展法律工作的人员,转向了为满足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人员的要求进行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二,从国家工作者转向社会工作者。这两种变化是律师职业变得独立,而且让律师成为一个社会职业。

最后,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2007年10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做了修订,其中对律师的性质做了修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律师的性质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转向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把律师服务的对象社会具体化为当事人。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性质的表述。这一修订使得对律师性质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表述更加严谨、规范。

二、律师的任务

在现代法治中,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化解和解决,律师可以为老百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律师可以为政府、政党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提供很重要的法律支持,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途径,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担当了重要的责任,律师同时也担任了实现中国法治的重大使命。

1、制衡公权力的任务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规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国家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地运行,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但历史已经证明了,公权力很容易任性,有权力的地方就很容易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加强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衡,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而国家设置律师制度天生就是为了制衡公权力,监督公权力,保障公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的精神。例如,国家设置公诉人和辩护人制度,让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就是了保证法官多听听反面的意见,兼听则明,保障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为社会公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面对着是无数需要法律帮助的百姓,我们律师不能无动于衷,而是应该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面对着那些可能被冤枉的社会公众,律师更是要提供法律帮助,帮助他们伸冤,实现社会正义,让他们知道,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律师执业中,我认真对待每个案件,严格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3、引导公众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任务

现在社会公众普遍不相信法律,而相信权力,不相信法治,而相信关系,信访而不信法,这样一种国民心理对于法治建设构成很大的障碍。作为律师,就必须引导公众去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相信司法,尊重法官,有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纠纷和矛盾,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而不要采取那种极端的、非理性的手段。上海高院已故的邹碧华法官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律师对法官的尊重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的公正程度”,诚哉斯言!

例如,今年湖北省十堰市中院就发生过当事人在法庭上向法官捅刀子的悲惨事件,如果当事人能够聘请律师,律师能够给他讲讲人家法官这样判而不是那样判的理由和道理,那么,这样的事件可能就可以避免。因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要引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相信法官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要总是想着找关系,想通过领导来干预法官办案,更不要想着和法官勾结和交易,试图通过金钱来影响他们的判断。

4、自觉维护司法的权威

法治的重要途径就是司法,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法治,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就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司法不仅是因为正确而有权威,更应该认为因为有权威,因而是正确的。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即使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也要引导当事人走上诉或者申诉的司法途径,通过司法来纠正判决的错误。前几天,有一个当事人家属想聘笔者做一个二审案件的辩护人,他一直说,一审法院的法官太黑的,肯定是收了对方的黑钱,才会这样判的,难道他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我经过了解,一审的判决是公正的,于是,我就告诉他,不要这样带着有色的眼镜来看待法官和判决,一审法官这样判是有道理的,尽管上诉是权利,但如果上诉没有意义,没有改判的空间和理由,那么,就不要上诉了,否则,纯属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律师在执业中,不能为了钱,盲目地鼓励当事人上诉,要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诉有意义,才鼓励其上诉。

【参考文献】

[1] 黄嫣然.试论律师职业道德的认知和建设[J].观察与思考,2012(12).

[2] 王琦.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之我见[J].才智,2012(07).

[3] 刘金凌.浅议律师职业道德建设[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4] 徐琳,张泽.浅析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J].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7).

【作者简介】

田 帅(1988.1-)男,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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