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丈夫意外死亡,妻子还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胡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为了生育一儿子,躲避计划生育,妻子胡某和婆婆想到假离婚的方法,于2012年12月和丈夫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二人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在家乡盖起了一栋三层房屋,于2013年生育一儿子。
2015年6月,陈某在外务工期间意外死亡,获得一次性补偿金608449元。胡某以妻子名义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但婆婆王某却不同意。于是胡某诉至法院,昔日的婆媳对簿公堂。
胡某能否分割“前夫”的房屋及工亡补助金?
支持婆婆王某一方:胡某与陈某已经离婚了,房屋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故胡某没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支持儿媳胡某一方:胡某虽然与陈某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儿子,最重要的是家乡的房子是离婚后才盖的,所以胡某可以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为胡某与陈某已经离婚,故其不能主张。
对于本案,关键在于明确胡某与陈某的法律关系。律师认为,胡某可以主张分割房屋,但是不能以妻子身份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陈某的遗产,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本案中,胡某与陈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其无权以妻子身份主张,这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属于陈某的父母及其子女。但是胡某是儿女的监护人,虽不能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主张权利,作为儿女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管儿女应得的部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胡某虽然与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形成了同居关系,房屋也是他们同居期间一起盖起来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故胡某有权主张分割房屋。(黎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