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玉,王 蕾
从分家书看徽州地区分家习惯*
薛 玉,王 蕾
文章研究中大图书馆藏徽州分家书,讨论徽州地区分家的一般原因、分家原则和分家形式。徽州地区一般因父母年事已高、家庭不和、子女婚嫁出继等分家;建立了易于操作的分家程序——拈阄为定;遵循诸子平分、虽分犹合、按房分家原则;多采用一次性分完父辈财物的分家形式。
徽州文书 徽州地区 分家书 分家习惯 中山大学图书馆
分家习惯是指为处理家庭财产的代际传递而形成的家产分割习惯;分家书(阄书)是指在分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文书。笔者在CNKI数据库以“分家书”“分家文书”“阄书”“析产文书”“分关”“分单”等为关键词共检索到41篇文献,这些文献的主题见表1。由表1可看出,有关分家的研究文献多是家产分割的个案研究,比较系统探究家产分割制度的只有3篇。其中,邢铁主要讨论古代诸子平均析产[1],但没有针对徽州地区;俞江以分家习惯为主线索,围绕滋贺秀三的著作,结合其它财产习惯,对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之前的家产制进行了探讨[2];栾成显主要研究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的关系[3]。另外,张妍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所藏48份分家书,分析小家庭交往关系及分家书书写程式,发表了论文《19世纪中期以前中国小家庭的社交圈——以安徽为中心》[4]《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5]。由此可见,全面提取分家书中分家析产习惯信息,系统分析分家制度,探讨分家的一般缘由、原则、程序和形式,仍有很大空间。
表1 文献主题分布
截至目前,中大图书馆所藏的且已清点的徽州文书中有31份跟分家相关的文书,包括分家书、遗嘱、阄书、遗书、合同阄书、继承文书、分单墨据、扒单等(以下统称“分家书”),年代跨越明、清、民国和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最早的分家书是明崇祯十六年六月,最晚的分家书是1964年4月。其中,明崇祯年间1份、清乾隆年间1份、嘉庆年间1份、道光年间4份、咸丰年间2份、同治年间2份、光绪年间2份、宣统年间1份、民国时期16份和20世纪五六十年代1份;内容涉及徽州百姓的分家过程。为此,既可以利用这些原始资料来做徽州地区家产分割的个案研究,也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徽州地区的家产分割制度。本文基于这31份徽州分家文书来探析徽州地区家产分割的原因、原则与形式。
2.1 诸子完婚或父母年事已高
A050060002《民国十年六月二日主盟父胡学鸿立遗嘱》:“立遗嘱盟父胡学鸿,原配冯氏所生三子曰希俭,前已出继学芳公名下为嗣;次曰希让出继以睦公为嗣;三曰希恭;俱各完娶……余年将五旬,家务难以统理,凂凭亲族将祖遗并余自置田地、山场、屋宇等项除坐养膳田并坐四子希桂娶亲以外,三股均分以天、地、人三阄……”A070020004《清光绪二年闰五月凌灶二立分单阄书》:“……今身年迈,家务纷纭难以料理,以致托亲族将吾所承祖分受并新置产业山场、田地、屋宇、厨灶各项一概成永管一股,成楠管一股,二股均分……”
2.2 家庭不和
A120070002《民国二十年八月江家瑞立阄书》:“民国二十年八月立阄书江家瑞所生四子长曰守恒、次曰守凎、三曰守旺亡故、四曰守钱,长二两房娶四房未娶媳妇。惟愿九世同居,见媳不和今身年老家事繁杂托亲族房中将屋宇、田地、山场、厕所并农器家伙品搭均分……”A120010016《道光十四年正月冯时标立分单》:“立分单人冯时标念余所生三子长曰曜、次曰文、三曰元,俱已完娶。早已凌其各自当家,会庸我综理。但祖遗厨灶地基未经分扒清晰反生距佔之虞。”
2.3 家务繁杂
A120070229《清道光四年正月宏见公立阄书》:“立阄书人宏见公娶室方氏,所生二子,长子上正,次子广林。今因兄弟各已完娶诚恐人多事繁难同一……”
2.4 有子出继
B220070001《民国十九年六月雷盛渭立继承文书》中,立继承文书人雷盛渭因其弟英年早逝未有子嗣,于是将次子诚材出继给其弟,并且立此分家书将其弟名下产业扒分给诚材。在A120030137《民国三十三年新正月吴方氏立扒单》中,立扒单人吴方氏生有三子:长子元乐、次子元柏、三子元浩,早前家里产业已凭中作为三股均分,并立有阄书为证。但现今由于三子元浩出继与先夫族弟为嗣,其原先分得的产业就被吴方氏扒分给其他二子。
2.5 生计艰难
A050060064《民国二十一年六月程曹氏立分单》:“立分单人程曹氏,氏所生儿子与柱、与汝俱已成人,氏年老寿近六旬……艰难手头拮据。将兄弟二人分开各成家业免氏心忧。”
2.6 父母故去
A120070228《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郑灶、郑炸、郑煋等立阄书》:“吾兄弟年来门庭不幸,怙恃俱失。只恐人心不古,不得勉强同居而兄弟失和。愿凂托戚族将收租遗田、山塘、屋宇、器皿等项一概分清分楚……”
家产分割的深层次的根源,郑振满认为:“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逐渐疏远,各种矛盾不断深化,分家便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6]费孝通认为:“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分家的过程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对原属其父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7]
3.1 诸子均分
目前所能看到的最早规定这一原则的是唐代《户令》中的“应分条”:“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徽州地区的分家习惯遵循诸子均分原则,并且在分家程序上保障这一原则:分家前将所分田地、山场、屋宇等品搭均匀,分家时请有威望的族亲到场,一方面作为见证人以允公道,另一方面利用族亲的威望增加分家结果的权威性,平息争吵纠纷。分家一般采用拈阄为定的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分家的公平。A050060002《民国十年六月二日主盟父胡学鸿立遗嘱》:“余年将五旬,家务难以统理,凂凭亲族将祖遗并余自置田地、山场、屋宇等项除坐养膳田并坐四子希桂娶亲以外,三股均分以天、地、人三阄……”A120020375《民国二十二年十月汪定錩立议分家书》:“立议分阄书人汪定錩,因生长房取名德顺等。缘身意族人心不古,勉强同居恐生嫌隙。兄弟和同商议邀请族房亲长,各将分受祖业、基地、屋宇、田场、产业、租苗各色动用物件顶顶品搭均分,拈阄为定意公无私,项依父在。”
徽州地区的诸子均分并非绝对平均。A050060002《民国十年六月二日主盟父胡学鸿立遗嘱》:“立遗嘱盟父胡学鸿,原配冯氏所生三子长曰希俭,前已出继学芳公名下为嗣;次曰希让出继以睦公为嗣;三曰希恭;俱各完娶。但冯氏病而谢世续娶舒氏,所生一子希桂年方十岁,向未完娶并余年将五旬家务难以统理。凂凭族戚将祖遗并余自置田地、山场、屋宇等项除坐养膳田并坐四子希桂娶亲外,三股均分以天、地、人三阄,各人拈阄为定……再批自余分家以后,幸得幼子取名希麟,因伊未分得产业,余思年迈无能为力,只得后行凭中将余夫妇所生养产业之田扒归希麟永远执管,他人不得争论毋得返回又照。”在该分家文书中,立遗嘱主盟父胡学鸿生有五子,分家时四子希桂尚未成年完婚,没有按照诸子均分原则参与分家,只分得为其预留的娶亲田;五子希麟因分家时尚未出生,而父亲年迈,只得扒分之前预留的养膳田。
诸子均分虽然是徽州地区分家的前提,但考虑到诸子的实际状况及长子长孙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立分家书人有可能在分家时有所偏向。在A070010002-A070010005《民国三年六月汪华侱立阄书》中,立分阄书人汪华侱生有五子,长子广淦、次子广煌、三子广煜、四子广炡、五子广銓,分家时汪华侱预先把土名石梘下块熟山三股之一存坐长子;土名下艾山熟山一业存坐长孙;土名石梘上块熟地三股之二存坐三房并作请期亲迎之资;土名纸刀下块熟地一业存坐五房以作贴补之资。A070130004《道光二十年六月姚启泰立遗嘱阄书》:“立主盟遗嘱阄书人姚启泰,缘因续娶妻汪氏所生三子,长曰光煌、次曰光泷、三曰光湖。今因三子各俱长成,长子媳妇吴氏生孙国洪,次子媳妇章氏,三子未曾婚配。今身年近七旬难以支持,是以凂凭亲族立议遗嘱阄书将承祖分受并身自置产业屋、猪圈栏、厕所动用器物一应等项俱各均分,内坐长孙土名晃坑小买水田一秤又土名大伯坞小买熟地五升……”立遗嘱人预先把土名晃坑的小买水田一坪及土名大伯坞小买熟地五升扒分给长孙,以示看重。
3.2 按房分家
在31份分家文书中,除5份是父母故去、已婚兄弟分家外,其余均为父辈为已婚子辈分家。徽州地区的分家习惯还遵循按房分家原则:参与分家的是诸子,一子即一房,诸子即使身故无嗣,也须以兄弟之子出继,由嗣子代替身故之子这一房参与分家。在A070020004《清光绪二年闰五月凌灶二立分单阄书》中,立阄书人凌灶二有二子,长子大桥、次子大椿,大椿亡故并无子嗣,凌灶二将大桥次子成楠过继给大椿,分家时由成楠等代替大椿,与大桥二股均分财物。同时按房分家也意味着当有子出继,不再作为该家庭的一子即一房时,他也就失去了代表一房参与父辈财物析分的权利。如A120030137《民国三十三年新正月吴方氏立扒单》中,立扒单人吴方氏生有三子,分别是元乐、元柏、元浩。第一次分家时,其父产业已作三股均分,但后来三子元浩出继与其父族弟为嗣,此时三子元浩不再是这个家庭的一子即一房,其先前所阄得的产业也就不能再归其所有,因此其母吴方氏立此扒单将其分得屋宇、田场等扒分给其他两子。
考虑到长孙的特殊地位,虽然有些家庭会在均分家产前预留一部分财物给长孙,但孙辈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分家。在A070130004《道光二十年六月姚启泰立遗嘱阄书》中,立遗嘱阄书人姚启泰生有三子光煌、光泷、光湖,其中长子光煌、次子光泷均已婚娶,且长子媳妇吴氏已生孙国洪。祖父姚启泰因重视长孙而在分家前单独扒分给其土名晃坑小买水田一秤及土名大伯坞小买熟地五升。但分家时仍是凭中将动用器物一应等项均分三股,三子光煌、光泷、光湖拈阄为定,孙子国洪并没有参与此次分家。又如A120020375《民国二十二年十月汪定錩立议分阄书》,立议分阄书人汪定錩在其父去世后,与其兄弟商议分家,由于分家的对象是其父拥有的祖业、基地、屋宇、田场等产业,尽管此时汪定錩已生有一子德顺,但德顺作为孙辈并不能参与此次分家,各动用物件品搭均匀,仍是由汪定錩与其兄弟作两股均分。
分家书的封面一般会标有该份分家书为哪房所执,这从侧面证明按房分家是成立的。房名一般会选择吉祥寓意好的字句,如“仁、义、礼、智四房,仁房长义子贺辉、义房成义、礼房荣义、智房金义”“天地人三阄”等。
3.3 虽分犹合
分家初衷并不是让分出的小家脱离原来的家庭以及各个小家断绝来往;相反,分家人无不希望通过分家解决矛盾,分家后各家克勤克俭,同心同德振兴家业,至少要做到守成。A070020004《清光绪二年闰五月凌灶二立分单阄书》:“自此以后,惟愿尔等各执各业思创造之惟艰,克俭克勤思守成之不易。合意同心有无务使相通患难克宜相顾。毋许争长竞短损伤手足之情馨,应气求宜笃孔之谊至拾,身与范氏之膳五人轮供,当承椒水之欢漫绝菜羹之养,此则予之所深望者也……立分授阄一样五本各执一本永远大发存照。”A050060002《民国十年六月二日主盟父胡学鸿立遗嘱》:“当思创业维艰,守成不易。自阄之后各照遗嘱执管,毋得以强欺弱,一以传人子之孝一以全兄弟之情,须要同气同心,毋分异母之别,克勤克俭嗣后家丰。恐口无凭,立此遗嘱三本各执一本永远大发存照。”“家虽分而心务期如一”“虽分犹合”的说法深刻揭示了分家的本质。从徽州分家书可以看出,保障“虽分犹合”的措施主要是预留部分共有资产(如养老田、祀产、学产)作为公共事务的支出费用,加强各个小家庭的联系。31份徽州分家书中有6个家庭存有公产,见表2。
表2 徽州分家书中存共有资产示例
诸子均分、按房分家、虽分犹合是分家时遵循的三大原则,相辅相成,分家前按照诸子均分原则将家产品搭均匀,分家时遵循按房分家原则,分家后则“虽分犹合”。诸子均分是徽州地区分家的前提和基础,实际上在分家过程中采用按房分家原则也是维护均分、保障公平。正因为如此,诸子均分和按房分家的原则使友好分家成为可能,为分家后实现“虽分犹合”创造了条件。保障“虽分犹合”的措施——预留公产也是诸子均分的前提:有条件的家庭在均分家产前会先预留出祀产、养膳田等,而后再予诸子均分。
分家主要有两种模式:系列型分家和一次型分家。系列型分家即诸子逐次分出去,分家通过多次完成;一次型分家则是按照诸子数量一次性将所有家产均分[8]。徽州地区多采用一次型分家。在31份分家书中,除5个存有赡养田、祀产的家庭,父母故去后还要进行再次扒分外,其他26个家庭只有一户采用系列型分家,余下家庭无论诸子完婚与否均采用一次型分家。
在一次型分家中,若诸子中有尚未婚娶的,或直接参与分家,或为其预留娶亲田,不另外再进行分家。A070060314《嘉庆十三年七月主盟父辉富立阄书》:“立阄书主盟父辉富娶继室胡氏,胡氏生有六男长曰尚元、次曰尚达、三曰尚德、四曰尚梓、五曰尚庆、六曰尚禄。今因年迈畏劳兼之人口浩繁事物繁杂难以统理,凂凭亲族将祖遗并自置田地、山塘、屋业除坐祀产等项以外仍品搭均分肥瘠相兼,编立智、仁、聖、义、忠、和六字,各拈阄执业。自分之后尔等……”在这份分家书中,立阄书者主盟父辉富有六子,直接将其产业一分为六进行分家,属于一次型分家。在《民国十年六月二日主盟父胡学鸿立遗嘱》中,立遗嘱人胡学鸿立分家书时生有四子,其中四子希桂尚未婚娶,胡学鸿除去养膳田和希桂的娶亲田,其余家产三股均分。在这次分家中,父辈财物分配完毕,即使将来希桂完婚,也不能要求再次分家,以另外获得财物。此次分家后,胡学鸿又幸得幼子希麟,由于父辈财物已在上次分家中分配完毕,希麟只能获得胡学鸿的养膳田。同样,这属于一次型分家。
不论是父辈为子辈分家,抑或兄弟间分家,都是一次性将父辈财物分完,均属一次型分家。即使采用系列型分家方式的家庭,如A120030137《民国三十三年新正月吴方氏立扒单》中,父辈财物也是一次性分完,再次析分的只是已出继的三子在初次分家时分得的财物,实际上仍是一次型分家。该分家书内容是:“立扒单人吴方氏,缘氏所生三子,长子元乐、次子元柏、三子元浩,其父产业已凭中作为三股均分立有阄书为证。今缘浩儿已于茗平出继高义伙先夫族弟为嗣,浩儿应得产业除土名槐坞水田津贴浩儿外其余屋宇、山场、地业扒分乐、柏两儿……”
相对于方志、官方史籍,分家书更真实、鲜活地展现了分家的习惯及细节;相对于实地调查,分家书更清晰地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分家习惯变迁,因此,系统分析某一地区的分家书,能直观准确地展现该地区分家析产的概况。通过对中大图书馆所藏已清点的31份徽州分家书的考察,发现分家原因一般是父母年老过世、子女成人婚嫁、出继等家庭关系变动,或者家务繁杂以致家人不和等,分家时遵循诸子均分、按房分家、虽分犹合原则,且多采用一次型分家,这对理解传统中国家族发展规律很有价值。
[1]邢铁.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J].中国史研究,1995(4):3-15.
[2]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J].政法论坛,2006(1):32-60.
[3]栾成显.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J].中国史研究,2006(4):131-152.
[4]张研.19世纪中期以前中国小家庭的社交圈——以安徽为中心[J].古今农业,2003(1):56-63.
[5]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J].清史研究,2002(4):8-19.
[6]郑振满.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关于地主的家族与经济关系[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3):32-36,50.
[7]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8]邢铁.家产继承史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刘洪)
On the Tradition of Family Property Dividing-up in Huizhou Ar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ed of Settlement
XUE Yu,WANG Lei
This paper studies 31 pieces of the deed of settlement from Huizhou collected by library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and discusses the general reasons,principles and forms of family property dividing-up.In Huizhou,a family’s property tends to be divided up due to aged parents,family rifts,or children’s marriages,etc.Drawing lots is adopted and principles such as even dividing between sons,integration and dividing on the basis of houses are complied with.In addition,family property is normally divided at a time.
Ancient Huizhou Documents;Huizhou area;deed of settlement;tradition of family property dividingup;Library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格式 薛玉,王蕾.从分家书看徽州地区分家习惯[J].图书馆论坛,2016(9):16-20.
薛玉,女,硕士,中山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王蕾,女,博士,中山大学图书馆特藏部主任。
2016-06-2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徽州文书分类法与元数据标准设计研究——以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为例”(项目批准号:12CTQ007)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