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肖献法 文/图
工信部要求: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与运行安全
——新生产的新能源客车暂按《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本刊记者 肖献法 文/图
The Government Stress Effort of Strengthening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Safety of New Energy Vehicle
Nov. 11, 2016,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sued the “Notice About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Work and Supervision of NEV Promotion and Operation Safety ”, which had new requests in three aspects: NEV manufactures have to establish a full responsibility system carrying through production quality and operation safety; the local joint-conference system of NEV have to take a lead in carrying on safety supervision; local industrial associations have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oth in effort of self-discipline and technical support.
《通知》对3方面提出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
自2009年初以来,随着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发布实施,在政策激励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进入历史上最快的时期;近几年,随着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发布实施,新能源汽车发展逐步上升到国家战略,新能源汽车发展更是如日中天、欣欣向荣,成为几乎所有传统汽车生产企业和许多新进入生产企业拓展产品的新战场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和指标指引下,促使大量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付诸应用的同时,诸多问题仍然困扰着相关方面,其中即包括安全问题,近些年来每当发生一例与新能源汽车安全(如燃烧等)的案例即牵动行业许多人的神经。
世界新能源汽车发展历史悠久,但从许多方面来衡量,目前仍处在“哺育期”,除了续驶里程、充电设施、制造成本等存在令用户不满意的地方外,产品质量与运行安全方面也存有隐忧;毕竟其产业化的历程还很短。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发展在给予大力支持和呵护的同时,不断提高了在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标准体系建设),并提升了监管力度。2016年11月11日,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即为针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方面出台的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监管措施。
《通知》说,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和关键时期,其推广应用的安全问题,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各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要根据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6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座谈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问题,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知》对3方面提出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
《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对整车产品负总责;从研发制造、运行监控、维护保养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对此,《通知》提了4点具体要求。
(1)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知》要求,生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保安全,努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产品。要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把控零部件质量,并对零部件质量问题负责。要严格车辆出厂检测,确保生产一致性和整车质量安全。自2017年1月1日起,电动客车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客车暂按《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附带的《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应该是对2016年6月8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印发的《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后的正式版本,正式版本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删除了“整车应为全承载整体式骨架结构”这一要求。当初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些行业专家曾对这一要求提出疑问。看来,工信部有关部门采纳了专业人士的建议。
(2)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通知》要求,生产企业要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与用户充分沟通并签订保密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GB/T 32960《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地方监测平台。企业监测平台应设置与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督抽查,在接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对应车辆的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生产企业要合理设置整车及电池安全阈值,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争取逐步纳入监测平台。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监测数据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出售等。
(3)提高售后服务能力。《通知》要求,生产企业要信守产品质保承诺,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售后安全运行档案制度,做好新能源汽车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在内的高压系统的检查维护。严格执行新版充电接口、通讯协议国家标准要求,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满足新版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提供免费改造升级服务,提高充电互通性和安全性。
(4)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检查工作。《通知》说,生产企业要会同运营企业、销售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抽样核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发生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的产品,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同类产品要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对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启动调查机制。对此,《通知》提出了3点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组,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组织生产、运营等企业对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充电基础设施等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早期推广车辆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通知》提出,各地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转发的本辖区内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地方监测平台应设置与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督抽查,在接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地方监测平台建设参照GB/T 32960《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不得在国家标准之外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同时应当做好地方监测平台数据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3)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通知》要求,要制定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方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宣贯。新能源汽车发生起火等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企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结果要及时上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主动公开。
《通知》指出,行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安全工作,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水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完成评价报告;根据需要推荐、组建专家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行业学会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提高企业产品安全设计水平和用户科学合理使用知识。标准化机构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研究力度,加快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安全标准宣贯和应用评估。
《通知》最后强调,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监测平台、地方监测平台的监督,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对于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平台、发生车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或车型,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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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起新能源车辆号牌开始试点
2016年11月16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关于调整新能源车辆合格证填报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6]417号)要求:各车辆生产企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产和上传的《公告》内新能源车辆产品,应在合格证“备注”项启始位置明确签注“该产品为新能源车辆,新能源类型为XXXX”。其中,生产时间以合格证中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上传时间以合格证电子信息实际上传时间为准。而2016年12月1日之前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新能源车辆产品,企业无需进行新能源参数的补充修改。《通知》明确:新能源类型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3种。
《通知》还说,上述调整是“按照公安部新能源车辆号牌试点工作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而进行的。另据报道,2016年11月8—9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决定,自12月1日起,在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5城市试点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号牌式样分2种:型新能源汽车、大型新能源汽车,且均以绿色为主色调;与普通汽车号牌相比,新能源汽车号牌号码增加1位,如原“京A·×××××”升至“京A·××××××”;同时,在车身上增加专用标志,如尾部增加EV、HEV、PHEV或Hybrid等英文标志),同步试点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据悉,推出“专属号牌”旨在更好地区分和辨识新能源汽车,以便于对其实施差异化的交通管理(如单双号不限行)。截至2015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已高达33.2万辆,而混合动力车也达到了25.1万辆。
(肖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