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涉及企业的行贿犯罪表现出了新的特点。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案件表明,利用我国现有的防控机制已经不足以有效遏制企业行贿犯罪的发生。治理企业行贿犯罪,同时关乎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面对企业行贿高发的形势,本文在比对转型期与非转型期相比企业行贿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经济转型时期企业行贿的特殊成因,建议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基础上,善用大数据手段,以期达到及时预防控制之目的。
关键词:转型经济;企业;行贿犯罪;大数据;数据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2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the bribery in enterprises has formed new features. Recent cases have shown that the current crime prevention mechanism is not working adequately for bribery in the enterprises. How to prevent bribery in enterprises is the key factor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o construct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paper compares the features of the bribery in the enterprises-in-transition and those are not, analyzes cause of bribery in the enterprises-in-transition, thus provides the method to prevent the bribery in enterprises in time, that is to perfect the current market system by means of big data.
Key words: transitional economy; enterprises; bribery; big data; open data
一、引言
本文关注重点在于企业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包括商业竞争时为讨好对方交易人员,排斥竞争对手而进行的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也不包括官员索贿,以主动掠夺的方式,勒索(而不是非法收受)企业的财物。本文以企业行贿的内在激励机制为起点,分析寻找更符合转型的社会发展时期的更有效的反腐机制。经济学方面对腐败与增长的内在关系做出过长足讨论,例如寻租理论(Anne Krueger, 1974)、润滑费(Samuel Huntington, 1968)、保护费(Daron Acemoglu, and S. Johnson,2003)等等观念都为本文分析企业行贿的成因提供了有力帮助。
二、经济转型期滋生企业行贿行为高发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5亚太区舞弊调查报告》指出,相较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有超过8成的大陆企业,贪污与贿赂行为普遍存在,高于整体亚太区的6成。分别从篡改财务资讯提供正面展望、提供现金以换取生意、提供娱乐以换取生意、赠与个人礼品或服务换取生意,四大职业操守问题对大陆主管的接受度进行统计(可多选)依次为22%、19%、43%、43%。[1]
运用欧洲开发与复兴银行(EBRD)2004年和2005年针对发展中国家商业环境和企业绩效调查数据(BEEPS),李捷瑜和黄宇丰验证了转型经济下贿赂对于企业增长的促进作用。研究发现,一方面,与非转型国家相比,转型中国家的企业有较高的增长,同时面临较多的贿赂、税负、土地、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转型中国家的不同行业企业中,受政府管制较高的行业(采掘业、建筑业、房地产)同时拥有较高的增长与较多的贿赂,而市场竞争更强的企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表现出相对而言较缓慢的增长与相对较少的贿赂。这些都表明了转型经济下贿赂与企业增长的正相关性。[2]1647
1.经济结构转型的需求
十三五规划宣布在2016—2020年我国将从工业中后期步入工业后期,进行由工业大国向服务业大国的转型。[3]139整个工业产业向虚拟经济转化的趋势,促使以实体经济为主的企业在加快向虚拟经济转化的进度同时,更加迫切的寻求与转型经济之市场发展趋势相匹配的或者高于市场的更高的利润。相比于转型开始之前,更多新技术会被频繁的推广进入市场。如何让新技术以更快速成功率更高的方式通过审核,除了正面加大推广力度,以行贿的方式减少官员阻碍(正当或不正当的),获得更为广泛的权限(应得或不应得的)、快速通过审批(合法或非法的)也会成为企业采取的措施。另外,由工业大国转向服务业大国,重点发展产业变化必定会带来服务业更多企业向深层次新兴前沿的发展。正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言,企业行贿以“润滑剂”的形式缓冲了僵化的制度与新兴技术之间的矛盾,为新型企业提供了生长空间。[5]64
2.法律倾向助长行贿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行贿罪已经增设罚金刑,还添加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员行贿罪等等,总体上对于行贿行为的态度逐渐开始趋于严厉。[4]但是现阶段来看,本文认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相比,企业行贿犯罪的犯罪成本还是较低的。在受贿与行贿犯罪中,行贿——受贿犯罪由行贿方主动提起,然后受贿人接受财物,此时是行贿人对于国家的廉政制度先发出挑战,作为犯罪行为的发起一方,却没有对应的与索贿同样严厉的从重处罚。这说明,对于行贿一方,立法者持相对宽容的姿态,这种态度同样代表了执政当局对于贪官污吏的严惩决心和对于市场主体的保护及宽宥。即便这不是立法当局本意,根据形势,企业们也表现出在行贿犯罪中活跃的姿态。转型经济的大背景下,行贿与受贿不仅仅以被害和加害的关系存在,权钱结合、互惠互利成了新的形势主流,立法者以行贿方为保护对象的态度值得重新考量。
三、防范与控制企业行贿的新思路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主张大数据预防控制机制,并不代表对信息化技术的全权信任与完全依赖,恰巧相反,人类大脑的不可替代性是大数据预防控制机制的基础。第一,大数据只能作为辅助性手段,以何种方式方向使用,是由监察人员决定的。第二,大数据只负责数据筛选提供线索,最终进行判断的必须是监察人员。大数据是基于广泛的事实数据收集习得人类行为完成判断的,对较独特的、缺乏典型特征的行为不能识别,大数据必须是由监察人员控制使用的辅助性手段。计算机时代已接近尾声,信息时代将要到来,谁能够先着手开发大数据,谁就能占得先机。 [5]
1.技术分析
落实到操作层面,可以大致分为四步:
第一,以结构化数据为基本数据建立以上三种数据库。包括企业及企业员工基本信息、金融信息、公安部门信息、房产信息、工商信息、通信记录等。
第二,目标数据与普遍数据、特征数据分别比对进而筛选。例如同一收入水平下异常高于普遍数据正常值的娱乐消费,不动产数量等。或者可疑资金交易的行为模式,如分散转入分散转出、跨地区存储、交易对象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以及其他值得怀疑情况。[6]83
第三,对于筛选出来的数据,以结构化数据为主干,整合非结构化数据,提炼有价值的核心数据,加强数据之间隐性关联度,形成实时动态可即时追踪的数据链。对于和政府官员或其关系人员(参考利用关系受贿罪犯罪主体)在行车记录、航空记录、住房记录等重合超过正常标准的企业视频、音频、图像抽样检查。也可以关注企业在政府部门每个程序所花费时间,与市场上其他企业横向对比明显更为便捷顺利的予以关注。
第四,建立评估体系,提供企业行贿风险分析。监察人员对以上自动化程序提供的数据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
2.可行性分析
以自动化程序完成大数据云计算,只对监察机关提供值得怀疑的目标数据,相比直接凭借监察人员经验筛选判断信息,可以更好地避免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同时,现阶段我国公安、监察机关已经实现数据库联合,对银行信息、通讯信息等等储存与其他部门并受保护的个人信息也可以进行调取。采取高级别权限和个人用户的形式来保证查询信息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7]缺陷在于责任追究只限于对已经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进行惩罚,通常在造成严重后果后,被动的启动程序,而不能事先预防控制。而使用大数据筛选提供目标后由监察人员判断,一方面大数据筛选弥补监察人员的经验盲区,寻找到人为观察难以发现的隐秘线索;另一方面,监察人员判断纠正大数据分析错误,改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论
信息之于民主,犹如货币之于经济。信息停止了流动,民主就会名存实亡。[8]15海量数据的分析技术为政府对于个人犯罪行为的防范与控制提供新思路,相对应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对政府进行监督,这种双向的数据公开与应用是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对于行贿犯罪防范控制的大数据手段可以起到互补作用。信息时代,政府数据的联合、公开可以提高政府效率,促进公众监督,从根源上减少企业行贿动机。
参考文献:
[1]安永会计事务所.2015亚太地区舞弊调查[R].2015.
[2]李捷瑜,黄宇丰.转型经济中的贿赂与企业增长[J].经济学,2010(4).
[3]迟福林主编.转型抉择2020: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与挑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Z].2015.
[5]薄贵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公共管理[DB/OL].中国行政管理http://www.cpaj.com.cn/news/201458/n69143452.shtml,2014-05-08.
[6]宋志国.大数据与反洗钱业务[J].中国金融,2015(14).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Z],2010-04-29.
[8]徐子沛.大数据[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9]迪莉娅.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10][美]史蒂夫洛尔(Steve Lohr).大数据主义[M].胡小锐,朱胜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11]申恩威.反商业贿赂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张茹荃,女,湖北随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