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祥伟
摘 要:本文从电子数据以及保全公证的概述入手,综合分析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以及公证实际程序,最后对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了完整总结。
关键词: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
在目前,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事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公证机构中保全证据业务主要包含了电子证据的获得及其保全公证业务,我国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启动方式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特点;第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保全措施都较为中立。
1 电子证据以及保全公证
1.1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综合运用了多种信息通信技术手段,其中包含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网络通信及控制技术、系统数据信息处理技术等。通过各类技术的支持实现各类客观数据信息的处理,通过文字改换、数字模拟、字母图形形式化运用等发挥功能。电子数据通常情况下有很多不同的叫法,很多人也习惯将各类计算机证据、电文数据证据以及网络证据等归纳到电子证据范围内。但是因为电子证据的实际存在形式固定在电子数据模式,所以,该种叫法规范性较强。电子数据主要概括了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技术来产生和传送的各类网络信息数据,可以发挥对客观事物的证实作用和记录作用。
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隐蔽性特征,同时较其他的数据处理模式更加容易复制,但是也具有明显的技术脆弱性。电子数据若想实际具有证据性质就需要法院以及各类权威机构如公证机构通过数据下载和图片保存的形式进行数据信息留档。
1.2 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法人或者自然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对具有重要证明价值和容易灭失的证据进行验证性证据价值提取,从而对整体的证据证明真实性以及证据证明效力进行保全。与各类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内容相比,证据保全的公证模式和公证方法具有明显的启动模式被动性,同时不需要进行公证性前期担保,所有的保全措施也可以保持中立。公证机构进行的证据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有价值的证据损毁或者流失,可以为纠纷事件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2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
我国的《公证法》第三章第四条规定,公证行为主要依据法定程序展开,公证涵盖了对各类民事以及相关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研究意义事件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的证明。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主要含义包括了以下两点:第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针对的是事件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对于具体的公证申请事项的资质以及性质等级不予证明和任何判断;第二,主要的公证事项包含针对民事相关法律事件的证明以及对自身具备明显法律意义和价值的事实的证明。在民事相关事件证明中,常见的例如继承公证。具有法律意义和价值的事实证明常见的有婚姻状况公证、出生和亲属关系公证。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也综合涵盖了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电子类信息数据,公证申请者获得电子数据的实际行为。
3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
3.1 保全原则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电子证据在保全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实际申请人对公证机构提出正式的公证申请,公证组织机构通过核实对审查事件进行受理,最后由公证人员采取实际的执业活动或者出具相关的公证书面证明。在整个的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以下操作原则:
第一,坚持合法性原则,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电子数据不得予以公证,对于私人的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公证之前需要对合法的资源使用者和拥有者身份进行调查,防止他人冒用,需要在整个法律保全公证过程中对他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3]。
第二,坚持及时性原则,电子数据信息经由网络就可以实现快速准确的传递和输送,所有的传输和处理过程中都存在数据信息丢失和破坏的风险,所以在接受公证审查之后应该尽快进行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三,坚持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主要证据价值的体现和发挥都是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来实现的,所以,作为数据信息储存的系统要满足完整性,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时,还要保持完整的电子数据记录。
3.2 保全时间
在法律理论界以及实务研究界,一直对证据保存公证何时介入实际的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论和矛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方提出证据公证要求,就可以依据诉讼参与人的实际申请判断是否进行证据保全。但是,对于是否必须要在诉讼开始之前完成或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立法内容仍然空白。同样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也没有对实际的证据公证保全采取时间以及时效性进行明确规定。大部分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证据的保全公证实效性不应该受到诉讼时间的限制,经过实践也可以发现,如果与诉讼类证据保全实效性进行比较,公证机构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更加可以体现时效性优势。
3.3 受理和审查
根据我国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可以了解到,公证机构在进行电子数据信息审核之前,应该对具体的保全资料信息内容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同时,应该对申请人给出的电子数据存储设备使用者和拥有者身份进行核实,对电子设备存在访问限制以及访问验证的,应该核实申请人是否具有登录资格,或者是否有权登录系统获取资料。
3.4 一般保全措施
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第一,保全证据过程中实际操作者应使用公证机构的特定计算机,或者不存在相关关系的第三人计算机;第二,保全证据公证应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第三,公证程序操作人员应该所保全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比,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整体的公证过程进行录像,之后将所有的公证录像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保全资料同时储存。
4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
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公证的实际证明效力、公证的实际执行效力以及公证的要件效力。《公证法》第 36 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该项证据的除外。”对于公证书的证明效力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明确,法院对于是否采信电子数据证据应该从公证资料与实际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其次,应该发挥着电子证据保全的免证力,当事人不需要进行证据搜集证明,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明确责任证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明效力还表现在电子证据取得行为的真实性公证以及电子证据的的原始性公证的实际证明效力上。
5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实际研究与分析更加成为关注的焦点,所以,需要在研究过程中明确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实际法律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价值,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基础性保障。
参考文献
[1]何悦,刘云龙.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 中国发展,2012,02:25-31.
[2]谈梦华.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3]王亭. 保全证据公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杜明威. 电子证据保全相关问题探究[D].山东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