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喆 齐萌华
摘 要:随着我国的民用航空产业蒸蒸日上,航班延误等矛盾也日渐突出,理清延误旅客的负担、风险,明确航班延误后承运人义务以及违反前述义务后应负责任是解决延误问题的重中之重。本课题主要围绕承运人在航班延误后的义务类型及条件,尤其是告知义务、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等热点展开研究,承运人违反前述义务后的应有责任。同时,通过对旅客在航班延误后的负担和损失风险的分析,理清该些负担和风险中哪些应转嫁于承运人。
关键词:延误损失;承运人义务;归责责任
航班延误的现象在国内外都屡见不鲜,一般而言,旅客从购买航空公司的机票开始,就和承运人有了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如果飞机不能按合同上,即机票上,约定的时间起飞,那么就可以算做航班延误,即违约。个人认为,航班延误是航空承运人违反其所负担的按时运输义务,即指航班并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机场并打开舱门让旅客下机进入机场安全区的情况。
1 航班延误后旅客的损失与负担风险
越来越多的旅客选择民航客机出行,而航班延误也成了旅客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一旦发生延误,对旅客来说,承运人除了能给予物质上的补救,其他生理与心理的负担则只能由旅客自己承担。
1生理负担与风险
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的直接负担首先体现在生理上。在等待时,旅客的活动范围被限定在候机楼或是机舱内,部分机场候机楼规模小,供延误旅客休息的地方寥寥无几。一旦发生类似的情况,旅客受到人身损害,旅客便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此时的负担风险就转嫁给了承运人。
2心理负担与风险
时间越长,情绪波动越大,甚至做出过激行为,危及民航安全。因航班延误造成不满,过激的旅客甚至会霸机。航班延误并不是旅客可以违法的理由,旅客如果认为权益受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3.物质负担与风险
旅客因航班延误也会遭受物质损失,比如改签退票及一系列因航班延误产生的直接费用。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旅客的物质损失,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对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阐述可知,航班延误的赔偿并非无条件的赔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航班延误造成直接损失;2、旅客的损失与航班延误之间存在因果联系;3、承运人不存在免责情形。
: 航班延误后的承运人义务
明确航班延误后承运人的义务、内容及其条件既有助于承运人在航班延误发生后及时准确地履行义务,又能确保延误旅客的合法权益,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很多,不同的义务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
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承运人在航班延误后首先应当履行的义务。参考《合同法》,一旦告知义务履行不当,延误的原因、时间传达错误[1],会给旅客造成不小的困扰。延误后,承运人应当将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在内的延误信息(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及时准确地告知延误旅客。
2.退票、签转义务
对于客运合同的退票与变更,在我国《合同法》中有过规定。当航班遭遇延误时,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如果严重影响到旅客行程的,旅客有权解除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全额退还票款。若是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误,旅客可以要求解除承运人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合同,即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也可以要求改签,但是承运人给旅客安排改签前必须征得旅客和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且承运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3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
承运人的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可以说是适用于任何延误情况,承运人按规定为延误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是其履行附随义务的体现[2]。(详细参考《国内客规》)该义务内容有: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承运人有义务无条件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膳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经停地发生延误,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膳宿。
4.损害赔偿义务
国际惯例,航空延误赔偿只赔偿旅客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延误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和旅客能够证明的其他直接损失[3]。(可参考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5经济补偿义务
赔偿损失与经济补偿是有本质区别的:从适用条件看:赔偿损失是当触发了延误旅客因延误遭受到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这一关键点,经济补偿则是承运人就其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达一定时间补偿延误旅客的义务。从赔偿补偿梯度说,赔偿损失仅是承运人赔偿延误旅客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补偿则按承运人自己的标准划分。
3 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
旅客购买承运人所售之客票,实际上就是与承运人缔结了运输合同。而航班延误后承运人视情况所履行义务,则被视为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详细参考《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
1承运人违反告义务的后果
航空旅客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遭遇航班延误,承运人一旦出现回避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是故意隐瞒延误情况导致延误旅客遭受到时间上的损失或本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时,延误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对其进行赔偿、继续履行(这个要看情况是否允许承运人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退改签等)。
2承运人违反退改签义务的后果
从法理上看,航班发生延误,承运人应旅客要求为其提供退改签服务有法可循——我国《合同法》第295条、《国内运输规则》第19条都有阐述。
从道义上看,承运人的航班延误,对旅客多少有影响。一旦承运人违反退改签义务,不但使旅客的利益受损,承运人也会给公众留下“不作为”、“服务差”的社会印象。
3承运人违反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的后果
与退改签义务相似,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既是承运人与旅客航空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应对航班延误承运人的补救措施。承运人应根据航班延误的情况与原因判断采取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当承运人违反安置或协助安置义务时,延误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返还自己所付的费用。
4.承运人违反损害赔偿义务的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延误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即赔偿损失,并且由于承运人没有及时履行损害赔偿义务而造成的二次损失,延误旅客也可以要求赔偿,前提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规则,如减损规则。
(五)承运人违反经济补偿义务的后果
当承运人违反、回避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时,延误旅客应根据其乘坐的航班隶属航空公司之运输条件,要求承运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国内的承运人中仅深圳航空推出了首个国内航班延误补偿标准——《旅客服务指南》。
以上义务的违反不仅对旅客造成了不便,还增加了旅客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必然导致承运人必须对旅客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因为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附随义务的这些行为决定了承运人无法举证其在消除航班延误影响方面穷尽了一些办法,是以承运人无法免责。
注释
[1]《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参考文献
[1]H. Dri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Air Law, 1st ed., The Netherlands, 1954, P 181.
[2]王立志、杨惠、聂晶晶:《航空旅客权益保护问题与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3]卢丹丹:《试论航班延误与旅客的赔偿请求权》,《经济师》,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