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的人性化与能动性

2016-05-30 10:48曹险峰张龙
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学教学改革高校

曹险峰 张龙

摘 要: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应在人性化与能动性理念的指导下展开,变传统的单向灌输教学为双向互动,注重理论与实务的无缝对接,将自媒体技术完美融入法学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学改革;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0-0001-03

一、法学教学改革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再次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我国法学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理论界和实务界掀起法学学术研究热潮的同时,关于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无疑促进了教育的进步,同样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为显著。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繁育基地,对向社会输出高等教育人才至关重要,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高校法学教育的后背支撑,甚至高校法学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法治道路铺设的起点和基石,肩负着面向世界和未来,为国家输出治理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艰巨任务。蓬勃的经济形势催生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关系,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和无力感尤为显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也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和充分的理由。作为一种后知后觉的破旧立新的社会活动,在社会形势的被动驱使之下,改革必然伴随痛苦而生却又不得不忍而受之,因此,明确改革自身的定位和目标对于引导改革方向,顺利完成推陈出新的使命,最终反馈于社会至关重要。

改革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性存在,对于高校法学教学而言,其改革的目的取决于社会需求和自身存在的意义,绝非改革本身。高校法学教育目标主要集中于理论研究和实务人才培养两方面,较于法学本科培养而言,其目标以实务人才培养为主,以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为辅,这也是社会需求所致。多数本科毕业生选择直接就业抑或创业,选择继续深造的不在多数,这也促使本科教学侧重点的倾斜无可非议。因此,法学教学改革的目的亦是更好地迎合社会人才需求,力求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无缝对接,而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其本身并非任务驱使所致,而是社会新形势的呼唤以及法学事业进步与发展的应然化需求。为响应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号召,铺垫好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基石,应对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多变,实现全能型多元化人才培养的目标,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不容迟疑。综合社会全能型人才需求和高校培养高等教育人才的设立初衷来看,法学教学改革应当坚持人性化和能动性的理念。

二、法学教学改革中人性化理念的贯彻

(一)教学理念的人性化

被动灌输转为主动吸纳。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而今传道授业表见为被动灌输,教学以此为模板,三尺讲台,教师挥汗如雨却最终“自得其乐”,学生两耳尽闻窗外事,无心恋读圣贤书。这种一成不变的传统被动教学模式早已难以迎合当下复合型多元化人才培养的要求。浮躁的求学风气之下,资深学术前辈在教学知识传播过程中深感乏力,教学相长的目的无法实现,学术资源浪费之余,文化传承的路径遇阻。学生主动吸纳思想的养成绝非单方面努力可为,法学教学中应穿插该理念的传授,以教师教学理念的转化为前提,引导学生主动吸纳思想的转变,促成法律人才培育,避免被动灌输之下培养缺乏人文情怀与法学素养的“法律工匠”。以本科教育为例,大学四年的课堂学习远不能触及法学深层理论,教师深层次理论教学的方法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徒增学生知识继受压力,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首先自身应当转变教学理念,变单一定向知识输出为引导学生主动继受,而实现该转变的前提便是知识本身的特质和定位应当恰当,本科教学以法学基础理论传授为主导,深层次切入为例外,与学生求学目的及毕业需求衔接,注重教学模式的创新,洞察学生上课动态,防止传道与继受背道而驰,以此保证学生主动吸纳思想的养成。

因材施教理念的继承。教学过程中,严格依照整齐划一的教学安排,多数情况下仅仅是完成了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预期的积极效益很难惠及所有学生。这种刻板的墨守成规式的教学理念,不仅与有教无类的优良传统教育思想相背离,同时对于教育本身也是一种诋毁与嘲讽。教育的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这就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这一理念。《论语·先进篇》有载:子路问道,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然冉有问道,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公西华曰:“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子曰:“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为什么对于两个学生同样的问题会有不同的回答呢?孔子说,冉求性格谦逊,畏缩不前,所以我鼓励他进取;仲由好勇过人,所以提醒他退让些,三思而后行。孔子最先于教学实践中运用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也正得益于其因材施教的教学实践,宋代学者朱熹从孔子教学经验中总结而得:“孔子施教,各因其材。”具体到法学教学本身同样应该引而鉴之,例如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由于生源地及生源质量的不同必然导致学生功底深浅不同,考虑到每个个体自身接受知识的速度与灵度各异,针对不同的学生应该给予不同的培养关照。例如某一学生目标明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有着独特的兴趣和感觉,在接下来的教学过程中老师是否应该有所察觉之后悉心留意帮扶,给予机会参与到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之中,有意引导,这对于该生眼前的学业和将来的就业都是极大的扶持和帮助。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尤其是民法教学,依然遵循着传统的教学任务安排,机械式的重复讲授,教师于课堂授课,以积极地知识输出为主,双向互动鲜闻寡见,这种对于学生自身的需求关注甚少的教学模式导致的譬如多数学生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却很难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解读等负面结果,日积月累,已经成为阻碍法学教育,培养精英人才急需攻克的难题。

(二)教学设计的人性化

研讨会形式的教学设计。在研究生教学之中,学校统一配置的课程安排虽因不同学校而呈现不同风格,但是较于本科课程安排而言,研究生课程设置明显偏少,知识的继受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学生的自我学习和自我控制能力。并且基于整体教学效果的考虑,学校统一的课程设计无法兼顾学生个人兴趣及自身特长,因此引入研讨会形式的教学设计对于实现学生各取所需的求学要求和各尽其能的教学目标大有裨益。可以以研究生导师的主导为主,在学校统一设置的课程之外,受其学院资助,带领其指导的学生自主组织内部研讨会,主题自选,形式自拟,奖惩自定。例如各个学生充分发挥自我特长,尤其是在法学法硕与非法学法硕的组合之下,各自以自身本科专业为背景,结合法学相关理论,形成学科交叉式的互动研究,各取所长,互通有无,在导师的指导和协调下,实现教学相长。该教学设计虽不在学校教学安排之中,但却能起到不同凡响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学理论的创新也颇有助益。

融汇司法考试的穿插式课程设计。依目前法学事业的发展来看,司法职业资格证书无疑已经成为驻足法学领域的必要前提,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以法学专业学生对于司法职业资格证书的渴望早已如同久旱盼甘霖,而高校法学教学却仍旧以传统的理论知识传授为主,偏重于对法学原理的过度阐释和理论深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衡量无可非议,但是面对本科生求职压力时该种教学方式显然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对于本科教学促进就业而言极为不利,因为这对于学生考取注重实务性法律应用的司法职业资格证书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阻碍。以本科法学教学为例,前两年属于夯实基础阶段,该阶段的法学教学往往以基础性法学知识的教授为主,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刑法等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而真正令学生深感压力的则是大三,适逢可以参加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仅依据课堂继受的基础知识而言,通过司法考试确显艰难,因此业余时间的自习和复习就尤为重要,这造成了学生复习司法考试和正常参加学校教学安排的冲突与矛盾,学生频频翘课的现象极为普遍。而融汇司法考试的穿插式课程设计可以为化解或消除这种矛盾提供了可行性路径。教师课堂之上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自然不可中断,但是完全可以在教学形式上结合司法考试自身特点予以改进,例如对于诉讼标的这一概念的讲授可以脱离教科书的使用而转为引用司法考试真题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司法考试真题中尤其是卷四的案例对于基础知识的讲授和学生分析案件能力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都极为有利,如此一来,学生接受基础知识的同时又强化了司法考试真题的复习,这对于学生出席课堂的兴趣和教学效果的提升都显有助益。

三、法学教学改革能动性的实现

(一)案例教学的拓展

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早已有之,本身并不新鲜,但是结合当下学生群体特点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该教学方法的使用仍有其变通和改良空间。以侵权责任法的教学为例,数人侵权的体系构成一章极为复杂,单是学理上的探讨都能争论良久,莫衷一是,落实到教学当中,基于自身学术功底的丰厚,教师在专业角度讲授该部分内容并非难事,但是学生继受效果却差强人意,甚至坐听两个小时的授课依然一无所获,一头雾水,谈何理解与应用?此时案例教学法便可发挥其功用。一种可选择的教学方法为拟制案例和实践案例的配合使用,例如讲授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过失时选择拟制案例:甲乙二人基于修葺房屋的需要,合力在房顶抬木头,此时甲不小心将房顶的瓦片踩落导致路过的丙受伤入院,此时甲乙二人便属于共同加害行为,以此来说明共同过失同样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并非仅限于共同故意,例如甲乙二人相约同时向丙开枪致丙死亡。一般来讲,原始典型案例不适宜直接引入课堂教学加以使用,因为其信息量的巨大复杂特征将会导致学生课前研读案例耗费大量精力,若加之学生不擅长提炼要点,总结关键势必导致学生自弃,教师费力的教学恶性效果循环。因此在原始典型案例引入法学教学时需要教师事前对案例进行加工整理,以达到案例脉络清晰、焦点突出、主次分明、针对性强的效果。另外同样可以选择更具互动性的案例重现表演形式,将实践案例通过学生自主表演,外加学生自己的想象及推测的形式重现于课堂,使得大家更为直观地感受案件事实,继受法律知识。一种新颖的表演方式,例如学生可以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烧伤同伴案”为基础,各自分配案中的角色,外加电视采访、当事人自述、专家访谈、律师会晤等案外情节,既丰富了案件所涉法律知识,又调动了学生学习兴趣,其间由教师负责引导和把关直至最后总结评议,整体课堂效果远远优于既定呆板的“唾沫加白粉式”授课,另外这对于学生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的养成大有裨益。

(二)网络与自媒体技术的综合运用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自媒体技术的悄然兴起为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多元化的路径选择。传统的板书模式也正日渐凋零,更为直观形象的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迎合了多数教学及求学群体的复杂性需求。人性化和能动性的教改理念要求课堂互动性的呈现,借助于网络和自媒体技术的发展,课堂互动模式的选择更加多元。传统教学模式之下,学生上课忙于手写笔记记录,一方面容易分心乏力,遗漏教学重点;另一方面不便于随身携带和长久保存,在现有网络技术的辅助下,课堂笔记记录和汇总工作都变得快捷而又简单。例如诸多类似于为知笔记、X-mind等便捷软件的应用,自身强大的笔记功能完全取代了传统的纸笔,无论是在课堂教学还是上文提及的研讨会教学设计中它们均可发挥快捷便利的作用,一方面保证了资料汇总工作的效率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还加强了学生运用网络技术的自我学习能力,这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百益而无一害。

自媒体技术的应用在法学教学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小觑。以微信为例,在侵权责任法的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提问方式完全可以翻转传统的口头点名抑或依学号顺序作答这种学生躲而避之的互动方式,利用微信中的实时对讲抑或群聊功能,由原来的教师主动提问学生被动作答变为学生主动抢答。本堂课教师主要讲解侵权责任法中的若干关键基础性概念,学生集体加入群聊,利用该功能进行效率性抢答,一方面提升了学生参与课堂互动的兴趣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化解了教师提问无人应答的课堂窘境,在此基础之上,本功能还可以替代传统的点名册,所有出席课堂的学生名单尽收眼底,这种充分利用学生热衷于网络社交软件群体性特点的教学方式可谓一石数鸟,一改原有的教学困境。

法学教学改革是顺从时代召唤,文化传承革故鼎新,为我国法治事业发展强基固本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其服务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依法治国保驾护航的光荣目标。整体的法学教学改革工作应当坚持人性化和能动性的理念,变传统的单向灌输为时下的双向互动,应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需求而调整教学理念和教学设计,体现人文关怀,案例教学法与网络和自媒体技术可以多重结合使用,丰富课堂形式及授课内容,扩展课堂信息量,以此增加学生的继受知识储备,最终达到培养具有独立人格、法律理性、道德良知的真正的法律职业者,回馈于社会多元化、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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