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及法律指引

2016-05-30 16:26施晓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行政部门供电企业

施晓蓉

摘 要:供电企业经常收到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污染企业、被强拆单位、违章施工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用户等进行停电、销户处理,但地方政府往往只是出台一个整治方案或仅向供电企业发通知就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停电,供电企业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无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无法拒绝,同时又受与用户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约束,在停与不停之间处于两难的尴尬处境,文章通过实际案件,探讨供电企业应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存在的法律风险与指引,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键词:供电企业;行政部门;停电;法律风险;指引

前言

2014年,某供电企业发生了一起因协助行政执法局执法对用户实施停电而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从该纠纷案件的发生、处理及结果来看,供电企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单位,实施协助停电行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有必要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并提出法律指引。

一、案件简介

2014年初,行政执法局向供电企业发函,要求协助对用户A实施停供施工用电,供电企业收到函件后按该函件的要求对该用户实施了停电措施,但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用户。该用户起诉供电企业,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期间的损失。供电企业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当即对该用户恢复了供电。

法院经审理,认定供电企业实施的停电措施只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其性质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违约之说。如果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辅助的停电措施终被认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而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原告寻求救济的对象也应是作出该决定或提出辅助措施要求的行政机关,而非依法提供辅助义务的供电企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供电企业应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存在的法律风险

经案件分析可知,供电企业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对用户实施停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相关问题,主要有:

1.配合停电行为涉嫌违法的风险

《电力法》对停电的条件和程序做了相关规定,而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是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协助对用户实施停电措施时,供电企业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无审查的权利,也无拒绝执行的权利,若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电力法》及《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则供电企业作出的配合停电行为就会构成违法。并且,如供电企业在执行停电措施时,如果没有按国家有前规定事先规定通知用户,也存在违反有关电力法规的风险。

2.配合停电行为存在违约的风险

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独立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除法定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用电方停电。因此,合同约定供电企业有持续供电的义务,但未约定协助行政部门停电时的免责条款,在用户对供电企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的停电行为也可能会构成违约。

3.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协助停电时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按照法律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供电企业在对用户实施停电前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前向用户发出停电通知,但供电企业并未履行通知义务;第二(此处省略)。上述问题表明供电企业在协助停电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可能因此导致用户的停电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而需对用户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三、供电企业协助停电法律指引

1.对《供用电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政府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停电的,在供电企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可按政府指令停电,不因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该部分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如采用加大加黑字体等。

2.请求行政部门向供电企业出具正式协助执行文件

供电企业并非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供电企业有协助执法的义务,属于有责无权,因此,为了避免因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责任,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履行协助停电义务时,供电企业应请求行政部门出具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协助执行停电的法律依据、明确行为对象、具体停电的时间及地点等。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明确协助停电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对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供电企业应拒绝配合执行并解释原因。供电企业同时还应对协助执行文件等全部依据材料做妥善保存。

3.采取停电措施前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供电企业在实施停电时应按规定履行停电手续,《供用电合同》也约定了供电企业在停电前的停电通知义务。供电企业在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停电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部程序,并向用户说明停电理由及依据。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4.当行政部门对协助停电的要求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处理

供电企业按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当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时,若供電企业未及时按照行政部门要求执行,则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成为责任主体。所以,当行政部门对供电企业作出新的要求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按照要求及程序履行义务,避免因工作拖延导致用户损失扩大及引发被诉的法律风险。

四、可依政府指令停电的类型

(1)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的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作出中止供电处罚,由供电企业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这种情况停电必须执行。

(2)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具有相应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停电决定,供电企业应予执行。

(3)其他具有明确执法权的政府部门要求停电的。经梳理,以下政府机构有权要求供电企业中止向客户供电:

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各地市经贸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采取错峰用电措施。

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相关法条:《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电力安全事务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③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特定区域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包括中止供电。(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法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⑥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行机关、规划部门。(相关法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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