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椿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正式确立的,是我们国家和社会依据目前的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及犯罪人运用刑罚和诸多惩罚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目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略。这一政策是针对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实际及各项刑事法制的实践情况提出的,与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有所不同,“宽严相济”的主旨是 “以宽济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三个层面进行。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以宽济严
当前我国社会的各方面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重要阶段,社会建设及社会治安均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年来国家正为逐步建立更和谐的社会而努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在这一形势下提出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得以正式确立。作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性质
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确立是在两个不同的大会上确定的, 05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是将该政策定义为“基本刑事政策”,而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将该政策定义为“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学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性质产生了基本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这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认同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性为“基本刑事政策”的主张。
刑事政策,是指我国相关部门依据一段时期内的犯罪态势对社会犯罪现象及行为人运用刑罚和各种惩罚措施去实现预防、打击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而基本刑事政策,则是指刑事政策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略,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贯穿全部刑事政策之中的、带有整体性的、全局性的指导意义的方略。
首先来理解前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言。笔者认为,该文件并不是一个专门的、全局性的刑事政策文件,因此它只是为了突出在司法领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精神,但并没有将其局限在司法领域。另外有学者认为,结合文件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面的两句话--“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可以得出,这三个问题都不是单一的司法问题,都必然牵涉到立法上的改革。
其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更是新时期我国刑事法制中的概括性政策,从刑事立法、司法到执法都囊括在内了。这是因为,过去20多年来的持续“严打”给我们心灵烙下很深的印痕,人们的脑海中对各种刑事问题的解决只有“严打”,这使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乃至观念都烙上了“严打”的印痕。只严不宽,不利于发展刑事法制、也不利于有效预防犯罪。另外,如果只在司法中“以寬济严”,不仅局限性很大,而且无法解决一些根本性问题。不从立法上进行改革、执法上没有同步实施,单单在司法领域上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会产生合法性的危机,也会使这个政策成为空说。例如目前正在推行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都被视为“以宽济严”的有效措施,但它们其实都面临一个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只有将宽严相济作为新形势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才能在各个领域贯彻这一精神。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
1、“宽”和“严”的界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人进行从 “宽”和从“严”两个方面把握。
“宽”,也即是“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严”,也就是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厉处罚,发挥国家打击、惩罚犯罪的强力,充分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权利的目的。 “宽”与“严”融洽结合,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适度。“宽”与“严”均是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贯彻实施。这样才能保障社会对公平正义、法治的要求,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以宽济严
国家的刑事法制在过去20多年来一直强调“严打”,作为这一政策的体现, 国家刑事立法多数是以“重法”为主,“死刑、重刑治典”的现象一直存在。1997年刑法修改也没特别重大的突破。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及预防均是抱着从重从严的态度。例如,虽然不少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太多,但立法机关“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因而“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减少也不增加。”因此新时期刑事法制的改革方向必定是由严向宽倾倒。
这几年来,随着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慢慢地渗入到刑事法制的各个方面,特别强调“以宽济严”,着重于行为人的减轻情节及轻刑改造,与以往“严打”已经不同了。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首先,在理论及立法方面。在各个相关部门开展进一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从刑事政策到刑事的各项立法,都可以进行探索新的模式。《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都应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其来指导,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一般犯罪行为的定罪、刑罚进行轻刑化、非监禁化的改革,以期完善立法。
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从刑事侦查、逮捕、起诉、审理等,各个环节,应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在侦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对具备减轻刑罚或者轻罪的犯罪可以用刑事和解或者非监禁来处理;对逮捕和起诉的条件从严把握,可以不逮捕、不起诉的,尽量不捕不诉;具备一定情节的嫌疑人,可由其他措施来代替,给予暂缓起诉。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其中具有减轻情節或者酌定情节的情况,尽量“从宽”裁判,减少死刑、重刑的运用率,减少中长期的自由刑,可以适当增加一些缓刑的适用,渐渐适用和财产刑和社区矫正来代替监禁刑。
再次,在刑事执行方面。我国现在监狱及看守所的资源特别紧缺。在执行自由刑刑罚的时候,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适当提高减刑、假释等适用率,减轻监狱的负担。
但是,对于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洗钱犯罪、腐败犯罪、暴力犯罪尤其是“双抢”犯罪、以及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影响人民安全感的犯罪等这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不能一味“从宽”。
最后,诚如马克昌教授所言,刑罚的宽严必须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法制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由社会的各种具体及其趋势决定的。由于某种犯罪大量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对该种犯罪要从严惩处,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某种犯罪大量减少,社会治安形势缓和,对该种犯罪则应不再从严处罚,也不再作为重点予以打击。反之,离开社会治安形势,该严惩的犯罪予以从宽处理,该从宽处理的犯罪却予以严惩,这就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而只会落得成都武侯祠对联中所说“不审时,即宽严皆误”。所以罗干书记在讲话中特别提出:“我们要立足于当前社会治安实际,审时度势,用好这一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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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1月第22卷第1期(总第127期),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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