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林
【摘要】:察机关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的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做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努力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公有经济;方式方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的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做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努力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着力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
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监管、证照审验颁发、项目核准审批、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审批以及国家财政补贴发放等职务便利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非公有制企业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通过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严格把握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依法慎重查办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行贿犯罪。对“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向多人次行贿、拒不配合调查侦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犯罪,要依法“严处”。对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因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或故意不作为而被迫行贿、谋取的利益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并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犯罪,要依法“宽处”,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可以不予追究。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行贿犯罪案件,在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基础上,要依法“快处”,加快办案节奏,防止久拖不决。对认罪认罚的,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从宽从快处理。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要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慎重妥善处理,切实做到依法惩治犯罪和优先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俱佳。
二、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制度,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開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经济的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经济转型升级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加强与非公企业的联系,通过召开非公企业座谈会、论坛及交流会等,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及时解答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加强与发改委、工信委等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的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立健全为涉案企业和人员消除负面影响机制。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举报,经初查或立案侦查查明属于错告、诬告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到涉案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声誉,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
依法保障非公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或者不当适用强制措施、随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等问题;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人士反映强烈、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坚决依法提出抗诉,确保司法公正。
强化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久侦不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久审不决、执行不力等非公有制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对构成犯罪已经逮捕的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生产、科研技术骨干,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
四、依法慎重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不断改进办案件的方式方法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慎重妥善处理,努力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切实防止简单司法、机械执法和“一刀切”,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因办案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慎重拘留、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拘留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和账册,避免因办案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确需发布的,须向上级院请示汇报,统一口径,把好尺度,注意維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其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