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正式认真严肃贯彻实施了。《准则》和《条例》为全党树立了行动的高标准,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标志着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全面从严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主体责任是“牛鼻子”。其重大意义在于警示各级党组织必须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推动管党治党各项要求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对管党治党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三年多来,随着我们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向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升华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管党治党责任被提到最根本的政治责任的高度来看待。责任追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日趋严、紧、硬。党中央督促有关党组织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有关责任人员受到问责。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又三次专门通报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例警示我们:部分党员干部仍然存在模糊认识,认为自身保持廉洁自律就行了,下属出问题与自己关系不大;有的把管党治党责任高高举起,就是不落地;有的一把手只管任命干部,不去监督干部,认为监督责任是纪委的事,等等,误人误己误党。
《准则》和《条例》总结管党治党实践经验,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法规依据和标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条例》中,“责任”成为热词,共出现79次,传递的强烈信号,就是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光做到洁身自好还不行,不履行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也要追究责任。既然是党的领导干部,既然有党内职务,就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才叫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
《条例》在总则第三十八条,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在分则条款中,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涉及“领导责任者”的问责条款比比皆是。在第十章,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出:“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纪律处分。这里规定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包括了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实际上是党委主体责任的一个具体分工。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当然要监督党的纪律、党的规则的贯彻落实。对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有清醒认识。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政治担当,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各项工作,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各级纪检机关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敢抓敢管、动真碰硬。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更要履职尽责,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形成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