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由于长期缺乏科学方法论训练以及过于偏好哲学思维方式,以致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仍然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有鉴于此,理论界亟待重构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一、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論体系之演变
(1)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萌芽。在1979年以前,理论界对于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主要是以论文为主,直接以刑事证据法学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教材并没有出现。但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学者翻译了两本苏联证据法学著作,其中《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不仅在苏联法学界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广为流传,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2)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形成。在1979年7月之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因为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而迎来了第一春。老一辈的诉讼法学者不再立足于学习苏联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开始思考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问题,并出版了不少专著和教材。其中以巫宇甦教授主编的《证据学》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最具代表性。
(3)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转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中青年诉讼法学者不再满足于老一辈诉讼法学家的教导,开始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与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上,运用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论等对传统的刑事证据法学进行了深刻反思。同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相比,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发生下列显著变化:①认识论不再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②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主体结构被大幅度调整;③对于西方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的态度开始由盲目批判转到逐渐接受,甚至盲目崇拜;④弱化哲学研究,深化比较法研究,强化实证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⑤增加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
二、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反思
(1)认识论的误用。刑事证据法学是整个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基石,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和具体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建构。在传统刑事证据法学中,认识论基本上被视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但是,随着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论等理论在诉讼法学界的兴起,许多中青年学者开始对认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如有的学者认为,将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容易导致程序工具主义,不利于建立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1]
(2)对刑事证据法学的模糊定位。现在学界纠缠于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之间,或者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一些如何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科学知识尤其是自然科学的知识,如侦查学、逻辑学、概率论、统计学、法医学等也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显而易见,在大部分学者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不加区分进行研究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混乱结果也就不难理解了。或许正因如此,有学者开始质问我国的证据法学是否还是一门法学。[2]
(3)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首先,刑事证据立法匮乏的现状导致注释法学方法迷失了研究方向。不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经过修改之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证据的内容都比较欠缺。其次,以推动刑事证据立法、刑事司法改革为目标进行对策法学研究,不利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增长。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一篇只提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方案的论文,经常被认为是未完成的论文;一部只分析问题而没有提出立法对策的著作,也可能被认为没有太多创见。最后,以拿来主义的心态进行比较法研究,不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正像有的学者在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刑事证据法学领域,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几乎完全陷入到对西方证据理论的引进、介绍和比较分析之中,而既很少关注法院在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从中国的刑事司法经验出发,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理论。
三、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龙宗智教授在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基础上主张构建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两部分组成的“大证据学”,以便指导、深化“证据法学”这个部门证据法学的研究。[3]而何家弘教授则认为没有必要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超越法律事务的范围去建构“大证据学”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4]尽管上述观点对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都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学术水平而言,没有必要使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过于复杂化,而是急迫需要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情况下建立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1)回归证据法的本质。无论是从生活常识来看,还是就理论知识而言,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场合或者领域无疑都是非常广泛的。在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有许多内容对于证明事实真相的确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尽管刑事证据法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较大关联,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想当然地将如何保证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首要目标或者第一要务。
(2)构建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科学建构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不仅需要回归刑事证据法的本质,而且需要正确理解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以及刑事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关系,构建专门的、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四、结论
公认的、权威的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刑事证据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程序正义等理论的兴起,我国刑事证据法学不仅成为法学领域的显学,而且正在发生重大转型。要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1年第1期。
[2]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3]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4]何家弘.《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余家慧,男,重庆,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