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摘 要:近代早期的英格兰,许多少女不能在最佳婚期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被迫成为单身女性。随着单身女性数量激增,她们在公众的眼中,从最初的社会受害者演变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为解决女性缺乏婚姻伴侣问题,单身女性虚构出了各种请愿和抗争,同时幻想建立只有女性参加的“妇女议会”,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而借助法律的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妇女议会”提出的各种方案,却因思想过于激进、内部矛盾冲突严重,兼之男性强力阻挠,最终失败。但作为少数极端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次特殊尝试,其表达了近代早期英格兰女性对父权制的不满与抗争。
关键词:近代早期;英格兰;单身女性;“妇女议会”;父权制
中图分类号:K1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40-03
“妇女议会”是单身女性为解决男性伴侣问题,联合已婚妇女反抗父权制社会,虚构出来的解决女性问题的政治机构。17世纪英格兰出版的小册子已出现对“妇女议会”的描述,以及由此引发的男性对女性的猛烈回击。国内外学者也对此问题有所讨论,萨拉·门德尔松(Sara Mendelson)和克劳福德(Patricia Crawford)在《近代早期英格兰妇女:1550-1720年》指出,女性要求行使政治权利引起了男性的厌恶和恐惧,“妇女议会”更受到了当时男性的嘲讽,其成员被视为对性欲贪得无厌的妻子或者情人,但是作者认为“尽管女性借“妇女议会”发挥政治影响而被挖苦,也受到了抨击,但它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始终存在[1]。只是作者并未对“妇女议会”进行详细的描述。埃米·M.弗洛伊德(Amy M.Froide)认为“妇女议会”的出现与17世纪下半期存在大量单身女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数量的日益增加,她们开始为改变自身尴尬的处境做出各种努力,如虚构的请愿、控诉、甚至只有女性参加的“妇女议会”,并列举了“妇女议会”为解决妇女寻找伴侣问题制定的法律条款[2]。但是并未指出已婚妇女在“妇女议会”的活动,也没有明确指出女性团体内部各种矛盾和冲突。国内学者曾亚英女士在《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中的老小姐形象》中也提到未婚妇女为拥有配偶而虚构召开“妇女议会”,并在议会中将自身的利益上升到国家的利益[3]。虽然学者们认识到近代早期英国“妇女议会”的存在,但是还没有对它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妇女议会”中不同团体的请愿活动,尤其是要求“妇女议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分析和考察,从而深入了解“妇女议会”,希望对近代早期英格兰女性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妇女议会”的出现
英国的议会我们都不会陌生,但是对“妇女议会”却不甚明了。“妇女议会”除与单身女性的大量出现密切相关外,还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由于年代久远,资料的限制,我们尚不能准确计算出近代早期英格兰单身女性的具体数量,但不容置疑的是,近代早期的英格兰社会中,并非每个少女都会结婚生子,大量女性因各种原因错过了最佳的结婚年龄,甚至终生单身。劳伦斯·斯通在《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中认为,1600年以后出生的人中,有10%的女子终身未嫁[4]。许洁明在《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中也指出,“由于阶级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五分之一的男性和十分之一的女性永远失去了婚姻机会。”[5]
近代早期的英格兰是一个父权制的社会,女性通常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物,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女性婚前听从父亲,婚后虽摆脱父亲的控制,但是要服从自己的丈夫,即使丈夫去世还须依从儿子。在1617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中,一位神职人员在婚礼上分别给男性和女性以告诫的誓词,明确指出男性的权威及其对女性控制的合理性,并规定了女性的责任,认为“妻子所有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承认她身份地位低于丈夫,其次时刻履行作为‘下等人的义务。”[6]同时明确表示妻子只有服从丈夫,家庭才可以正常运转,自己才能管理孩子和仆人,进而得到她们的服从,反之就是一个畸形的家庭。上述内容体现了男性企图通过麻痹女性思想,来维护父权社会的权威,同时巩固教会统治的目的。父权社会对女性的压迫也引起了已婚女性的不满,开始争取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地位,于是纷纷加入单身女性反抗男性的行列中。二者达成共识,都期望通过建立只有女性参加的“妇女议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实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那么女性是如何利用“妇女议会”来为自己服务呢?
二、“妇女议会”提出的主要内容
“妇女议会”由女性选出代表,提出请愿,“议会”做出最终决议,甚至制定法律,来确保妇女们目的的实现。由当时请愿代表的提案和“议会”颁布的法令可知,“妇女议会”主要有以下两个目标。
(一)帮助单身女性找到丈夫
首先,反对不愿结婚的单身汉。女性看待自己没有丈夫的情形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由起初的抱怨战争使男性减少导致其找不到丈夫,逐渐意识到是单身男性自身不愿结婚,于是“妇女议会”制定法律规定:“年满24岁的单身男性必须结婚,如果他们继续保持单身,超过一定的年限,将处以每年3镑的罚款。”[7]一个未婚女性在“妇女议会”请愿中,明确要求每个教区十分之一的男性需娶同教区十分之一的未婚女性,无论她丑陋还是美丽。并让“议会”做出决议,“每个教区挑选十分之一男性,如果他是单身,就必须按照排队顺序,同相对应的十分之一的少女结婚,哪怕她是从未见过的那么丑陋;这样未婚女性数目就会减少,单身引起的心理问题也得到解决”[8]。可见部分女性想要通过制定法律,要求强制单身男性结婚,从而保证女性婚配权利,也希望通过“妇女议会”,减少社会对她们的责难,劝导男性自愿结婚。
其次,反对寡妇占用过多的男性。当时一些年轻的少女因没有足够的嫁妆,或过多承担出生家庭的责任,错过了最佳的婚育期,而同时期寡妇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可得到其三分之一的遗产。在单身男性看来,金钱比年轻活泼漂亮的少女更有诱惑力,他们宁愿选择一个富裕而丑陋的寡妇,而不是贫穷而美丽的少女。因此部分女性在请愿中“反对一些寡妇,她们已经毫无理由的占用了几个丈夫,相反,贫穷的少女迫切需要一个丈夫。”[9]部分妇女试图在精神上引导单身汉的同时,还要求在法律上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富裕而衰老的单身汉娶可鄙的寡妇为妻将无法生存……富裕的寡妇同有教养的年轻子弟结婚,她们将不能维持自身的生活。”[10]
最后,反对妓女和部分不守贞洁的妻子的不良行为。一些女性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走上了卖淫的道路。为了防止妓女引诱单身男性,一个老姑娘在“议会”中发表演讲,要求“严厉惩罚所有的妓女,无论是隐秘的还是公开的。”[7]同时一些丈夫身体虚弱满足不了妻子各方面的需求,而他们的妻子就会从其他男性那里寻求慰藉,从而影响到单身女性寻找丈夫。可见,即使同是女性同胞,也成了单身女性眼中的敌人。
(二)反对父权制社会中男性的优势地位
在家庭内部的职责分工中,男性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妻子则只是协助者,只负责处理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女性最大的责任就是服从自己的丈夫。“他(丈夫)是家庭的至高者,拥有所有的权威;他在自己家中就像一个国王那样,在自己所在的地方有管理权,是家庭最主要的统治者”[11]。在对家庭成员的管理过程中,丈夫可以使用暴力,只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即可,而妻子在家中能做的却只有服从。于是“妇女议会”中的请愿者认为,必须将女性从男性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号召所有受难的女性同胞团结起来,为摆脱男性的枷锁而奋斗。“妇女议会”规定,“女性为发泄自己的怒气,可以以任何方式折磨她们的丈夫”[10]同时请愿者要求“妇女议会”应通过法律,明确“女性可以掌权,有高于丈夫的权利……男性不能在家中独断专行,或者污蔑他的妻子为妓女,除非她在社会生活中毫无价值……禁止男性殴打妻子……任何少女和已婚的妻子想要获得喜欢的东西,丈夫都不能被拒绝”[7]。女性不仅想要用法律的武器来制止男性的家庭暴力,还要真正成为家庭的女主人,改变以往逆来顺受的悲惨处境。
女性在家庭中不仅地位低下,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妻子也没有单独贸易的权利,无权签订合同和借贷契约,埃里克森在《近代早期英格兰的妇女和财产》中指出,“很显然,庇护的基础是一场经济交易,新娘的嫁妆交换到的是婚姻期间丈夫对她的赡养、丈夫代替她签订契约(因为没有财产,她不能自己签订契约)以及在寡妇期间生活得到保障。”[12]由此可知同男性相比,女性在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在经济上获得一席之地,“妇女议会”规定,“严禁扣押女性的商品。”[9]“妇女议会”认为女性经济实力的增强,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生存的压力,还有助于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近代早期的英格兰社会中,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就会被送去充当学徒,学得技能,或者到其他家庭做女仆,少女在谋得生计的同时,还能为自己积攒嫁妆。女仆同男仆、主人一起生活和居住,很容易遭到性侵,尤其是来自女仆的雇主的侵犯[13]。妇女代表在“妇女议会”中请愿,痛斥男性主人致使少女怀孕后,拒承担责任,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虚构的“妇女议会”明确规定,“如果男性对一个漂亮的少女做出承诺,却在3个月内没有履行承诺,那么他将失去她想从他那里得到的任何东西。”[10]
三、“妇女议会”的失败
妇女在向“妇女议会”的请愿中制定了各种维护女性权益的条款,但“妇女议会”却以不可能制定法律确保每人都能得到丈夫为由,拒绝了请愿的提议。这就表明妇女通过建立自己的议会维护自身利益的尝试以失败告终。“妇女议会”为何没能取得成功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议内容过于极端。为了弥补过去单身的困境与无奈,极端妇女要求“妇女议会”制定法律,规定“代之男性可以有两个妻子,妇女应该有两个或三个丈夫,尤其是精力旺盛的妇女”[10],期望一个丈夫外出时,家中还能有另一个丈夫的陪伴。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大多是想对自己以往痛苦的经历给予补偿。但由于缺乏合理性,更加剧了她们失败的可能性。由此可知,近代早期英格兰单身男性不愿结婚最大的原因在于对女性婚姻忠诚度的怀疑,他们担心妻子不忠而使自己尊严扫地,妇女在虚构的“妇女议会”中也有相关法令,“即使男性看到他们的妻子和其他男性在床上也不能嫉妒。”[9]女性这种极端的思想更增加了独身男性的比例。
第二,女性内部的矛盾冲突。妻子、少女、老姑娘、寡妇联合反对男性的同时,内部矛盾也层出不穷。如未婚少女在承认妻子受到丈夫不公正待遇的同时,却不满已婚女性忽视她们没有丈夫的悲痛;老姑娘和寡妇把没有丈夫的原因归咎于妓女对单身汉的诱惑,要求严惩所有的妓女;年轻少女认为自己年轻、漂亮,而单身男性却因金钱的诱惑,更倾向于选择衰老、丑陋的寡妇。“妇女议会”致力于帮助单身女性找到丈夫,却带有明显的歧视倾向,妇女要求她们可以有两个或三个丈夫,但是虚构的“妇女议会”却规定,“四十岁以上的寡妇,应该有一个丈夫和一个伙伴从而得到满足”[9],“禁止寡妇从少女那里引诱年轻的男性,否则,在其丈夫去世后,再婚将被延迟12个月。”[8]该规定在支持女性得到丈夫的同时,却对寡妇加以限制,甚至将寡妇推到了对立面,这无形中削弱了“妇女议会”自身的实力。
第三,男性对女性反抗的猛烈回击。面对部分极端女性的倡导与号召,男性给予了猛烈的回击,“继承你们母亲放荡的弊病,先用甜言蜜语迷惑了我们的心智,再毫不廉耻的更换床伴,还妄图我们与你们坠入爱河,最后给我们戴上婚姻的镣铐”[14]。他们极力反对妇女的各种抱怨,为男性不愿结婚寻找各种合适的理由,指责妇女荒唐可笑的行为,坚定了男性不愿结婚的决心。一首名为《单身汉的快乐》的诗歌中表现了单身生活的快乐和婚姻生活的悲惨,最终得出结论“为了避免争吵,最好还是保持单身,这样我们将没有任何烦恼”[15],借此鼓励更多单身男性不要结婚。在《对单身汉的建议》的小册子中,已婚男性提出“如果我像以前那样未婚,或者我是一个鳏夫,我将不会再结婚。”[16]在近代早期英格兰父权制盛行的氛围下,一些女性的极端想法的确激发了单身男性不婚的决心,加之英格兰禁止离婚的传统,男性对女性忠贞的不信任,使得男性以不结婚来回击女性的抱怨和不满,增加了女性寻找丈夫的难度。
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里叶曾说过:“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17]近代早期的英国处于由中世纪向近代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政治、经济、思想各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女性思想的解放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恩格斯认为“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规模地参加社会生产,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时间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18]在当时各种时机均不成熟的情况下,“妇女议会”等极端的思想行为不可能取得成功。尽管“妇女议会”的尝试是失败的,但是其某些提议,只是极端女性抵制父权,争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尝试。并且其少数提议也得到实施,如对超过规定年龄却保持单身的男性予以罚款,就为后来的斯图亚特王朝所采用。更不能否定的是,这些极端维护女权者已经认识到可以利用各种宣传来倡导女性权利,同时为后来女权运动的兴起做了准备,也正是这种种不成熟尝试的积累,才促使后来女性争取权利的斗争一步步走向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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