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当前现代化的国际贸易领域内,信用证得以大范围深入应用,已成为最为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因当前信用证实际操作中的复杂程度较高,以及信用证操作时只关注单证相符问题而忽视了其他影响因素,造成当前信用证风险问题频繁发生。信用证存在的潜在风险,影响了国家贸易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全球各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这必然要求买卖双方应想方设法以规避各种信用证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规避
在国际结算领域内,相比于汇付、托收等其他支付方式而言,信用证凭借银行信用所具备的安全高效等特性而被大范围应用于进出口商中。然而,信用证结算并非不存在操作风险,同样也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规避对策以降低风险。
一、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主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管其名称及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通常情况下,在开展经济贸易时假如出口商认为出口风险较高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可满足信用证特定规定的单据要求,作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这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信用证具备如下几方面的突出特性:
1.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通过信用证,在银行信用的作用下能够更好地保障贸易进出口双方的资金安全性。
2.独立于买卖合同外的独立自主文件契约。
3.单据交易,信用证的业务开展是以单据交易为基础,更具独立性与抽象性,从而为信用证的结算提供了重要的便捷作用。
二、信用证风险
当前信用证风险,可细分为买方风险与卖方风险,主要提下在如下方面:
1.卖方风险
1.1买方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当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伪造或变造信用證,极易导致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卖方受骗上当。假如伪造信用证的买方没有通过通知行而将信用证直接寄给卖方,要求其装货发货时,当卖方未认真核对后便发货时,就极易造成卖方产生货款两空的情况。
1.2买方不依合同开证。通常而言,在开信用证时通常要求信用证的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间严格一直,然而因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会造成买方没有严格依据贸易合同开证,从而造成在合同执行时存在困难或者货物出口时面临额外损失的风险。比如,当买卖双方合作时,买方没有依据合同要求如期开证或者不开证时,就造成卖方无法顺利履行合同条款。此外,假如买方在信用证中添加了部分对自身有利的信用证附件条款时,企图变更贸易合同,或者在信用证中添加些许额外约束条款以达到控制卖方行为的内容,均将导致卖方蒙受各种贸易风险。
1.3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条款存在不一致。在实际交易业务中,假如卖方在信永中所添加的部分条款,依据当前国家法律条款是难以实现的,这将导致卖方在进行结算支付时承受较大的经济风险。
2.买方风险。
2.1卖方伪造或者变造虚假单据,以骗取贷款支付。在应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时,无论是受益人与开证行或者是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都只受限于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不会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在进行支付结算时,银行只会单一地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条款进行审核所有票据,并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有与信用证上的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内容,确定相符后便可进行货款支付,不会额外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真实性的教研。同时,由于银行不会参与到实际的外贸业务中,自然就没有权利与能力进行验证单据的真实性,因而假如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存在伪造或者变造的情况时,会造成买方担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卖方伙同船运公司签发内容不符提单。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情结清单以及“已装船”清单,假如卖方实际上所提交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或者货物并未按照贸易合同如期装船的情况下,伙同船运公司签发与实际货物情结清单或倒签清单不相符合的提单,卖方同样能够在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吻合的提单就能够完成支付结算操作,买方将承受较大的风险与经济损失。比如,交易中存在倒签的业务场景,假如货物实际到底目的港口的时间要晚于合同交期,将导致买方错过最佳销售时期,但是并不影响卖方进行支付结算,买方自然要承受经济损失。
3.卖方实际货期严重违反贸易合同要求。因信用证属于自足文件,与买卖合同相独立。信用证买卖双方的权责更多受限于信用证条款,而银行对贸易买卖双方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律不负责。假如卖方在贸易业务中存在以假冒真等问题,而当卖方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时,不会影响到卖方收到货款,致使买方不得不蒙受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风险规避对策
针对当前信用证所存在的风险,应从如下方面进行规避:
1.重视资信调查工作。 对买方而言,资信诚信可靠的贸易伙伴是避免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重要解决对策。当买卖双方在签订通过信用证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交易合同之前,就应该全面深入地获取、分析对方的资信,这对于买卖双方是否拥有充足的合同履约能力以及在业务合作中是否能诚信履约有着决定性影响。此外,在贸易实际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够更为深入地调查对方资信,获取更为准确的资信信息,可以通过向卖方所在国的第三方独立资信评估机构或者独立性较强的商业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获取。同时,买方还应该重视借助于先进的信息技术以构建相对较为完善的资信信息库,以便后续业务开展查询分析使用。
2.科学使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在贸易交易中,买方可选择合适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船运公司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当买方在租船订仓、货物保险选择时应用适当的FOB价格术语能够达到将控制权掌握于自己手中的目的。首先,买方可与自己合作过、相熟度较高、信用度较高的船运公司合作,同时,买方还可以安排人员到装货港口亲自根据贸易合同内容检查货物内容,以免卖方在货物方面存在欺诈行为。
3.慎重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中,交易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行为约束性契约文件,同样也是信用证的基础。因而,买卖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相应的约束,避免后续制作信用证时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对交易合同内没有把握的条款不可轻易接受,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在实际业务合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心态,不可因急于出口创汇而不重视信用证风险防范工作。
4.严格审核信用证。在当前贸易业务进行时,应该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信用证所需的单据。比如,当卖方收到开证行所发来的信用证时,应严格依据交易业务电函或者贸易业务买卖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操作,避免存在信用证所包含的条款与经济贸易业务合同的条款有不一致的问题,并规避存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情况或者“软条款”问题。当遇到信用证存在可疑问题时就应该谨慎处理。此外,应该严格依据信用证的相关要求认真制作所需的信用证单据,确保信用证与单据之间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未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以免产生买方拒付的情况。
四、结语
信用证在被大范围应用于国际结算中,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这也突出了信用证风险规避研究的重要意义。因而,在后续的信用证支付结算应用中,应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在信用证风险规避方法中,以持续提升国际结算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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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华美(1979.01—),助教,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