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欣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是指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若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危及到了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不可受损的利益而归于无效,或者是因为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行为而予以撤销的情形,即便是受让人善意信赖财产处分人享有处分权,也不予认定为构成善意取得而应予以排除适用的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的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其定义不难看出,其包含三个主体:所有权人、让与人或称无权处分人、受让人或称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主旨在于保护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基本交易秩序的相对安定,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是指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若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危及到了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不可受损的利益而归于无效,或者是因为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行为而予以撤销的情形,即便是受让人善意信赖财产处分人享有处分权,也不予认定为构成善意取得而应予以排除适用的制度。此项规定,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而设定的例外。此规定之一,从另一层面来讲,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在私法领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私权利对公权利的一种让步,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性的体现,即实现法的价值。此规定之二,是要求受让人需具备善良交易动机。排除制度的滥用会危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定目的的顺利实现;毫无限制条件的保护又会与法的作用与价值相抵触,难以维护合法利益。
一、外国的相关规定
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的开端是确立了“以手护手”原则,后经过一系列的演变,又被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罗马法及德国等国家也规定了此项制度。现代各国民法均规定了此项制度。也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正式的、较为系统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分为动产的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抵押权、质权等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及适用,我国物权法[ 1 ]首次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一,又对进一步具体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 2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时间、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及特殊动产如何适用善意取得等。
对于善意取得适用的排除,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3 ]也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及适用条件,主要对于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或者是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的,不予支持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符合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合法流转的动产,且标的物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受让人应自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该动产的占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法律基础须为有偿合同、合理价格,受让人必为善意第三人等项条件才可成立。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为,不动产具有可转让性,存在不动产的登记错误,让与人是具有形式上可行使转让权利的无权处分人,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合理价格取得不动产物权,受让人取得该物权时为善意,物权变动已经登记或无需登记的已经交付。
三、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现实中的案件多样复杂,不动产登记时遗漏共有权人时有发生,其形成共有的原因不尽一致;动产的权利人也是因为多种原因而导致实际占有人经常更换等。对于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照顾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保护善意的受让人,还可以实现法的价值,维护交易秩序的进行,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要站在事实的角度上,根据法定的条件与适用的限制,依法平衡互为冲突的各方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重在保护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在多种法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遵循安全、效益、公平、秩序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法的秩序与价值目标,对社会矛盾的一种协调、平衡的处理。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排除条件,以期达到制度制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