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轶
【摘要】: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体系完整的《媒体法》来对传媒行业、传播活动进行约束和法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媒体这个“无冕之王”不受世俗条框的限制,不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本文对媒体法的缺位进行分析,揭露媒体法对我国传媒事业和从业人员的影响。以制定媒体法的理论依据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制定媒体法的必要性。提出对制定媒体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媒体法;制定;建议
一、媒体法的概念及意义
媒体或称传媒、媒介。在我国,媒体业属于文娱业门类,具体又可以将其分为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等五个行业大类[1]。媒体法包括广播影视法、出版管理法、网络管理法、新闻法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媒体法的完整体系。可是,很遗憾,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媒体法,我国在对媒体的规范和调整时多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行业规范为主。媒体法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我国的媒体业乱象丛生。
我国在探索制定媒体法的道路上做过很多的努力,新闻法的出台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新闻是媒体的一部分,新闻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业是完善媒体法的众多方式中的一种,可惜由于很多原因,新闻法千呼万唤仍然始不出,许多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很多的分析。笔者认为其中对新闻法立法认识角度的不一致同时也是媒体法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制定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当前媒体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媒体从业人员的正常工作需要得不到保障
虽说媒体是“无冕之王”拥有很大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的“无冕之王”也总是遭遇尴尬的境地。不配合采访不是什么大事,记者被打、采访器材被摔坏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2014年5月,成都电视台记者在采访时手机、相机等采访工具被抢走,记者被打,颞骨关节面骨折,嘴巴张不开。2014年8月,京华时报的记者在进行正常采访时,遭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的推搡、辱骂殴打,记者车被撞。
诸如此类的案例不胜枚举,我们的记者以笔为剑、针砭时弊,却时常遭遇如此粗暴、野蛮地对待,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记者成了高危行业,肇事者通常以道歉和金钱的方式便将此事化解,最多也不过拘留数日。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这类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增加了媒体社会功能行使的难度
媒体的社会功能中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舆论监督,媒体能够通过自身的优势行使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或是不擅长的职能。但是,舆论监督难在中国不是什么新鲜的问题,这些权利难以落实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法制缺位造成的。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使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我国的媒体受政府的行政控制,某种程度而言也是一种公权力的代表[2]。
目前我国的媒体舆论监督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每當出现侵权事件时也多数是援引《民法通则》的某些条款,这种方式会使得媒体工作者在许多媒体侵权诉讼中常处于一种被动的位置。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媒体工作者而言无异于行走在雷区,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危险。最有效的保障手段莫过于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行使也离不开法律强而有力的保护。
三、我国当前制定媒体法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国家制定的治国政策,更是法律人毕生追求的人生理想和职业理想。媒体传播能够保证国家的各项大政方针广泛地传播,起到人人懂法,人人用法的普及作用。反过来,法律可以规制媒体活动中的各种不文明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促进媒体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现实中,很多的媒体侵权事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在诉讼过程中显得很被动,很艰难,另一方面媒体的一些正常活动也常常得不到保护,面临着维权难的尴尬境地。依法治国,要“有法可依”才会让媒体秩序更加完善,让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整的同时促进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充分发挥国家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过程中的相应作用,才能保护新闻传播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传媒事业的发展[3]。因此,制定媒体法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
在新媒体不断冲击传统媒体的今天,媒体的生存遭到前所未有的困境,媒体从业人员一直在寻求突破。可是,在人们适应了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挑战后,新媒体面临的困难也不少。在全民皆新闻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发布的平台,自媒体由此产生。
为了与其他媒体,甚至是民众争夺发布权,部分传媒公司兵行险招:率先发布未经证实的新闻,造成大量假新闻横行;或者是发布色情、暴利等内容的不良作品,以博人眼球。诸如此类的事件太多太多,已经不是可以靠行政法规就可以控制的了,必须有一部《媒体法》来约束这种种的乱象,以此保证媒体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关于我国当前制定媒体法的几点建议
(一)《媒体法》应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
众所周知,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化社会,媒体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新媒体、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媒体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各个媒体行业都期望在这场战争中拥有一席之地,残酷的竞争不可避免。恶性竞争的事件将层出不穷,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很难有效地规制这类事件的发生的,一旦缺口大开会有更多的问题涌现,我国的媒体事业必将遭受严重的遭难,这不仅会影响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媒体法的制定可以防范于未然,正如其他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那样,既可以防止恶性竞争带来的无谓资源消耗,又可以将其规制在合理的空间中保障其发展。更重要的是,当出现合法利益被侵犯的情况时可以更好的“有法可依”。相信在一个有序、有保障、有安全感的媒体环境下,我们的传媒事业必将得到更好的规范和发展。
(二)《媒體法》的制定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其基本原则则被认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其本质是有法可依、依法执政。制定《媒体法》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对媒体事务的基本权利,这些同样是保障人权的表现。此外,《媒体法》的制定可以弥补我国在媒体领域法律空白的遗憾,也能够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得我国的媒体事业可以朝着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前行,这也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环节。所以说《媒体法》的制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我国国情。
总结
媒体事业是国家发展中重要的一环,媒体的影响力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影响力的体现,因此,媒体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不管是对媒体行业的发展进行保护,还是防止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或是其他方面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媒体法》既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国传媒事业发展的方向。《媒体法》缺位带来的不便我们已经深有体会,为了更好地规范传媒事业,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正常的采访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成,《媒体法》的制定刻不容缓。为《媒体法》制定的建议是媒体立法的基础,有了基本的建议做参考,可以让法学家们有更多的思路去制定完备的《媒体法》,新法律的诞生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周凯.媒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影视法现有及发展框架分析[J].求实,2009.65
[2]丁建红.我国新闻法立法的若干问题[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2014.18
[3]林珑.我国新闻立法的几个问题[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