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英武
【案情回放】
2002年秋,一天下午,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公安局宏村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我家种在白干坞(地名)的一块甘蔗被偷了一大片。请快来破案!”
值班民警赶往现场查证:报案人李某,在龙川村有一亩二分田,种的是甘蔗,当天中午被偷砍了28根,还有20多根是旧痕迹,说是往日被零星偷走的。当时,在甘蔗田周边有4户粮农在收割稻子,报案人李某认定是他们当中的人偷的。出警民警在现场走访询问,大家均予以否认。报案人李某十分着急,找村长打电话给时任所长的我,说查不出小偷,剩下的甘蔗也会保不住!
我带着刚回派出所的民警再次返回现场。途中,我听了民警的汇报,大家一致认为是当天中午附近割稻子的人偷的。如果仅仅是吃几根甘蔗,还好说。报案人李某是担心民警不破案,偷甘蔗的人会更猖狂……
我干过十年刑警,对被盗现场进行再勘查,重点查看甘蔗的断痕,推断被偷甘蔗是用割稻子的镰刀砍的还是其他刀具弄断的。然后,对所有现场周围的割稻人进行询问,努力从年龄结构、回答时的反应来排除违法嫌疑人员。同时,我扩大了勘查范围,果然在甘蔗田的最北角,发现了一泡屎和擦拭的纸张!现场提取擦拭的纸张,居然发现是一张黟县人民医院的处方,上面清晰写着案发前一天的日期及刘某某的名字。
我们立即口头传唤正在同学家割稻子的刘某某到派出所。刘某某很快承认了和同学两人偷窃甘蔗的事实!民警在刘某某同学家房子后面的草垛里,找到了25根没吃完的甘蔗。
办案民警暂扣了刘某某及其同学400元钱,案件顺利告破!
【办案笔记】
1.办案民警提出意见:对刘某某及其同学各罚款50元,赔偿李某被盗甘蔗损失56元整(当时市价每根甘蔗1~3元),做证据调取的25根甘蔗由李某领回。
2.受害人李某认为,这次抓到的偷甘蔗的人虽然偷了28根,但不能排除他们以前也偷过,要求派出所责令他们赔偿50根的损失150元。
3.刘某某这方认为,他们是在白天砍了在野外的28根甘蔗而已,算不上偷窃,派出所处理太重,对李某提出的赔150元损失,更表示不满。
4.我做了如下分析:(1)刘某偷甘蔗系临时起意,若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其同学属随从,批评教育即可;(2)蓬下村和秀里村相邻,农田与旱地连片相依,如果处理不当,势必会加深两户当事人的矛盾,产生积怨则会导致村民间的互相猜疑,甚至破坏生产;(3)就本案,派出所应当从教育说服角度出发,在不影响结案的前提下,警示教育所有村民不能肆意攫取他人财物是关键,消除矛盾纠纷保一方平安是宗旨。
我的分析得到了派出所和法制科民警的赞同,该案最后的处理如下:
1.刘某某被治安罚款50元;
2.同案人刘某某的同学被书面警告;
3.两行为人共赔偿李某甘蔗损失费56元,调取的25根甘蔗由李某领回。
我将李某提前请到办公室进行沟通,指出他要求对方赔偿所有被偷的甘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派出所不予支持。重点说明,他有可能因多要100元而加深矛盾,激化对方做出不理性的报复行为,或波及同村种在野外的农作物。长此以往,村风会因此变坏,村民更会不得安宁!经过一番谈话,李某恳请我帮助妥善处理。
最后,在结案理赔时,我要求刘某某当场拿出150元钱交给李某,李某却按我说的只收下了50元钱。并说明,他报案只是怕外人也效仿着来偷砍甘蔗而导致损失增大,既然大家都是邻居村庄的不必太认真,要吃甘蔗可以向他要的!当事人双方皆大欢喜、握手言和,还都夸赞派出所民警是老百姓的贴心人!
【本案点评】
第一,农村派出所,有些治安案件也要当刑事案件来办,用专业的公安业务知识去认真勘查外围现场,从而锁定违法嫌疑人。
第二,因案而异,要充分体察民意,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适度处罚违法行为人。
第三,本案从皖南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状况出发,没有死板、教条地出具处罚决定书,而是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性化,分别找涉案双方当事人,以案析理,巧妙地剖析各自的利弊得失,在处理的同时教育了双方当事人,并实实在在地将新的矛盾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