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双玲
摘要:我国在解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问题中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其收益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正在逐渐的扩大,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对于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通过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其在非配管理创新方面做出探讨,进而为促进我国集体用地建设提出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与流转各个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流转收益进行分配的问题,国内有关学者相继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看法以及对策。而各地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上又有着不同的做法。本文将通过对各地的实际做法进行分析,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流转收益的主要性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机制建立提出相应的对策,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分配概述
(一)流转收益的形成
在大部分的地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的首次流转问题,其流转主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但就目前是的情况来讲,以市以及县所产生的交易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的而部分干部在此程度上成为了其所有权的代言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流转的决策权,此现象导致农民集体成员的意愿得不到好的体现,在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依然得不到好的体现。
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民的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在一定成度上是归集体成员所共同拥有的,如果按照此规定来看,其所有权是由集体内的成员所拥有的,而农民集体则拥有成员权利。土地所有权在进行流转的同时,需要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对其流转的主题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限制条件,不可以进行单独的设定,经过上述方法,来顺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价格统一、权力统一。
(二)流转收益的分配
政府在流转收益分配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并且政府为这个过程提供相应的交易规则,在确保效率不会受到影响的同时,尽可能的去将交易趋于公平,因此对维护社会的公平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并使涉及到权利的相关人员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集体建设用地与偶有建设用地之间的权力应该得到统一,处置权与受益权之间也应该达到相同的效果。关于农民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是不在于留存和分配比例的,其主要体现在相关机制的确立,以及相关权利的界定。关于如何对农民集体成员全进行界定,还需要相关的指导政策给予规范。
二、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中存在的缺陷
(一)国家垄断现象较为严重
国家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中具有垄断地位,主要体现在处分权的问题上。国家从大局角度出发,为满足公共利益的相关需要,依照法律对集体拥有的土地进行相应的征收或者是征购,并采取一定的政策给予补偿。土地的掌权人以及使用权人不能做相关反抗。集体土地是否需要处分、以何种方式进行处分、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对其进行补偿都职能按照国家的标准,集体组织不能与国家权力机构进行协商,也不存在表达自己意愿的社会机制。
(二)集体组织的违法谋利
集体组织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不能获得自身所期望的利益,就会想尽各种方法,甚至为了满足私利利用违法手段将土地进行私自转让。由于现行法律不健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设定概念时并不清晰,而集体组织又不具备成为法人代表的条件,在对具体的权利进行行使时,知识作为所有权人,不能将自己的真实意愿充分的表达出来,就会使得一些村干部擅自利用职权带来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不高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不高,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经济经过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决定了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进行流转时农民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不能通过土地增值而获得相应的收益;第二方面,我国社会虽然在进步,但是社会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面说不上话,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不仅将自身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农民微弱的竞争力使得他们陷入了一个生存困境当中,进而加剧了农民的生存压力。
三、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科学引导流转行为
对地规划使政府在实行土地用途以及对土地进行规范管理主要依靠的及时手段。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但必须科学合理,满足广大民众的要求,真正的将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相结合,统一发展。如若在规划中没有章法,不且实际,只是考虑控制指标,就很难起到应该具有的规范作用。现阶段,用地指标不断的被突破,违法用地现象不断的增加,人们必须对这一现象高度重视。
(二)利用税收方式调节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以及农民充当所有权人应优先在流转中获得收益。有专家认为,首先,地方政府不是土地所有者,没有在土地流转中参与分配的理由,即使政府作为投资者使得土地获得了一定的增值,也是其职责所在,不应成为其参与分配的理由。其次,各级政府在参与流转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可能会使得土地供给出现混乱的现象,使土地市场秩序混乱。
在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分配的问题上,应该充分考虑土地的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各公众的利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权上进行初次流转的收益,应该首先考虑对农民提供保障,并对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政府可以将剩余的部分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征收,并积极投入到对耕地的保护工作中以及当地整体的基础设施的建筑中。而在此流转产生的收益,政府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征收一定的土地增值税。
(三)合理分配,重视农民利益
集体建设用地在第一次的流转过程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农民,对其初次流转收益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全部收益的50%及以上,应该被收纳,作为集体财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并将取得的收益在银行中存储,以用于对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进行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医疗保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以及对失业保险业务的安排。各地对流转收益的规定必须由集体留出一部分作为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这是至关重要的。
(四)以市场方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是属于市场行为的,各级政府无权对此进行交易,否则不仅会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同时会使得政府职能乱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最终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因此,必须实现政府逐步退出市场交易,在管理和服务做出有效的回应。
四、结语
关于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界定还有待论述,本文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形成流转收益而形成的可行途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从中得出了其收益的基本分配原则,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形成分配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总之,努力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问题,并形成有效的、合理的分配,在土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为中国经济的发展空间提供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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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